莆田市秀屿区庄某与郭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莆田秀屿区发生1死3伤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李轩
【案情简介】

2016年底,莆田市秀屿区庄某与郭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协商订婚后共同生活,但因双方性格不合,且庄某多次对郭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郭某要求解除婚约关系。2018年10月18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郭某提出的人民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对案情事由进行了详细了解。庄某与郭某双方并未办理婚姻登记,且未生育子女,但庄某拒绝与郭某解除未婚夫妻关系。而郭某与庄某分手的心意已决,称受不了他每次的家庭暴力,趁现在还未生育孩子,好聚好散,这样也不会牵连到下一代。庄某看郭某态度坚决,就对郭某说:“既然你觉得我们不合适再在一起,想分手也可以,要把聘金全部退还给我。”郭某说道:“你向我父亲借的钱都没有还,我为什么要退你聘金?”调解员向郭某父亲了解到,庄某曾多次找郭某父亲借钱,累计借款约人民币2万元左右。

弄清事由后,调解员明确表示,导致双方分手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庄某的家庭暴力行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庄某应该为此承担主要责任,郭某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另外,庄某欠郭某父亲的钱款可以从返还的聘金中予以扣除。郭某表示,其与庄某共同生活期间,屡次遭受家庭暴力,给自己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要求庄某给予适当补偿。庄某却认为,返还聘金与其家庭暴力行为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调解员认为郭某的要求合情合理,对庄某进行了耐心劝导,指出2年多来,郭某遭受其家庭暴力多达20余次,对郭某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给予补偿合情合理,也是必要的。经过调解员的多次劝导,庄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对自己的家暴行为后悔不已,表示愿意给郭某适当经济补偿;同时,郭某也表示赔偿后不再就家庭暴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调解员多次耐心协调,双方终于达成解除婚约的条款。

【调解结果】

经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未办理婚姻登记且无生育子女)。

2、双方订婚时,庄某向郭某家庭支付5万元礼金,自双方同居起至2018年10月底,庄某多次向郭某父亲借款合计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整。现双方同意由郭某退回庄某礼金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整,协议签订之日起拾日内转账支付,款项到账后双方及各自父母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零。

3、郭某不再就庄某的家庭暴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双方无共同财产,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双方无共同债权及债务,各自名下债务由其自行承担。

5、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无任何关系,从此互不干涉私生活,互不骚扰,如有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对方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违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电话或微信骚扰;辱骂或威胁对方;限制对方人身自由;其他任何影响对方、对方父母及亲友正常生活的情景。

6、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若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向女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点评】

本案具有比较典型的社会现实意义。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且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本案郭某就是家暴的受害方。本案中,调解员准确把脉纠纷争议症结所在,态度鲜明地指出家暴方的错误行为,并通过不断耐心劝导教育,久久为功,最终促使其认错、悔错。同时,调解员从法理情角度出发,有力维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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