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案
案情: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韩某任大庆油田有限公司第十采油厂(以下简称采油十厂)器材供应站站长、财务资产部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张某1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5万元,并为其在物资采购计划方面谋取利益。2014年至2018年,韩某任采油十厂器材供应站站长、财务资产部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张某3所送现金共计10万元和让张某3支付装修费用3.081544万元,并为其在物资采购方面谋取利益。2013年至2014年,韩某在担任采油十厂器材供应站站长期间,利用其能够选择供应商的权力,帮助其亲属吴某、王某1借用的大庆万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公司)和大庆庆丰仁和石油技术服务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丰仁和公司)成为采油十厂的物资供应商,并以高于市场价格与采油十厂签订物资供应合同,造成国家损失47.403822万元。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对被告人韩某受贿违法所得二十八万零八百一十五元四角四分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为亲友非法牟利违法所得四十七万四千零三十八元二角二分及其孳息返还受害单位;其他扣押在案款项及其孳息并入罚金刑执行。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韩某作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为亲友非法牟利47.403822万元,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韩某在监察委掌握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对其受贿犯罪应认定构成坦白,依法应从轻处罚。2019年6月2日龙凤监委对韩某受贿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后,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为亲友非法牟利犯罪事实,对其为亲友非法牟利犯罪可认定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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