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长沙的小朱和倩倩系夫妻关系,生前共育有七子女即甲、乙、丙、丁、戊、己和辛。小朱于1975年去世,倩倩于1995年去世。有房屋一套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于2014年8月左右被拆迁,有拆迁补偿费。丙、丁、戊、辛曾于2014年7月11日均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父母亲房屋遗产的继承权”,2015年4月14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四人均向法庭再次明确表示了自愿放弃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后丙、丁、戊反悔,表示不愿放弃继承,申请参加诉讼。理由分别是原先放弃继承是出于兄弟之间的感情,现在看到兄弟之间因为房子吵闹伤了感情,
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长沙原、被告父母的共同财产,父母去世后,房屋转为两人的遗产。现该房屋因拆迁已灭失,遗产转化为房屋拆迁补偿利益,因此继承人可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利益。丙、丁、戊、辛曾在2014年7月11日均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房屋遗产的继承权,并在诉讼过程中再次表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该放弃继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父母去世后遗产处理前作出的,其放弃继承权的内容应包括房屋被拆迁后所转化成的拆迁补偿利益,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予以认可。丙、丁、戊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对放弃继承权反悔,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决甲、乙、己对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利益均等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长沙的丙、丁、戊在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时,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人明确表示放弃其对遗产的继承权,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对放弃继承权反悔,反悔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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