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鹏、张某辉、张某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吴某君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遗产房;二、请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吴某君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遗产房;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张某刚与吴某君系夫妻,共育有张某杰、张某鹏、张某辉、张某亮、张某鑫5名子女。1972年长子张某杰去世。1987年张某刚去世。2006年前。吴某君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单位公租房居住,房屋承租人市吴某君。2006年后,北京市政府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某单位按吴某君原承租房屋面积折算后,给予吴某君二套一居室拆迁补偿房。
2018年吴某君去世,原被告成为吴某君遗产合法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各享有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现因继承房产发生争议,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某鑫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产权单位是某单位机关,张某鑫及其母亲在其中两室居住生活。某单位机关找张某鑫变更承租人为张某鑫,并与张某鑫签订供暖协议。由于单位没有把房本给张某鑫,所以拆迁用的吴某君的公房承租房本。拆迁办给张某鑫房号凭证,被拆迁人签名是吴某君、张某鑫。张某鑫也是被拆迁人,享有被拆迁人的权力。
某单位给的只是回迁房号,旧房没有买,新房也没有买,被拆迁人也没有入住,公房性质没有改变,不是个人财产,房子还在某单位机关。回迁房是历史遗留问题,不是遗产继承问题。
法院查明
张某刚与吴某君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张某杰、张某鹏、张某辉、张某亮、张某鑫5名子女。1972年8月,长子张某杰去世。1987年张某刚去世。2018年吴某君去世。原被告均认可父母去世时未留遗嘱。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记载,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的产权单位为某单位机关,承租人为吴某君。某单位房管部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房屋承租人为吴某君。目前房屋已拆迁,按照拆迁政策应回迁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二号房屋),未办理回迁相关手续。
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房屋均未下发房屋产权证。
庭审中,被告提交某单位机关变更承租人申请表、供暖协议书、回迁房房号凭证,羊坊店旧房改造项目现住旧房腾退凭证等证据。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鹏、张某辉、张某亮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本案中,涉案房屋无产权证书,即并非吴某君所有,故各继承人不能按照吴某君遗产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拆迁老人租不到房子怎么办
●老人的拆迁房
●老人的房子拆迁有儿女的吗
●老人安置房没办证直接写了儿与媳的名字算赠吗
●拆迁老人没房子怎么办
●老人的拆迁房能卖给子女吗
●老人房子拆迁子女多有人没房
●老人的房子拆迁款归谁
●老人的拆迁房
●老人拆迁房属于儿媳的共同财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