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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知识考试题库
最容易被误解26个法律常识术语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这些:死缓 \ 犯罪嫌疑人 \ 无期徒刑 \ 吸毒 \ 嫖娼...法律术语。有时你以为你懂了,但其实你并不明白,甚至认为执法部门处案不公,毫无意义的给自己添堵。戳图片了解这些法律常识术语,蜀黍带你涨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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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警方在线
初任法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内蒙古保安沼检察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法律知识晦涩难懂,那些专业的法律术语就更让人头疼了,简直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高墙有没有!但这是一个法律的世界,谁都无法置身其外。如何让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和法律条文接近人们的生活,如何让人们愿意去了解法律,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是我们一直不遗余力努力的目标。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需要去读懂它。
今天,小编是法律知识的搬运工,以下常用法律术语,赶快学习收藏起来吧!
01
关键词:妇女
妇女=中年女性?NO NO NO!我国刑法中对妇女的规定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生日从第二天算起),并不是大家普遍认为的中年女性哦。
02
关键词: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提起故意杀人这个话题,大多人脑海里可能只会想象出歹徒持刀砍人的暴力画面,但很多时候即使没有相关的暴力行为,选择什么都不做,也不能免除故意杀人之嫌,对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它似乎离我们的生活更为接近。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要求行为人本身就负有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如果行为人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上述特定的法律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种: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例如父母、夫妻等亲属关系等特定义务。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例如医生对患者的救助义务。3、由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例如成年人有对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的义务。
03
关键词: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以下八种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而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用负刑事责任: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04
关键词: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与刑事拘留不同,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最长不超过37日,逮捕是比刑事拘留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时间也相对更久一些。值得注意的是,逮捕只能由检察院和法院来决定。公安如果要在侦查案件中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话,必须报请检察院批准。
05
关键词:拘役
拘役=拘留?两者虽看起来相似,却有本质上的不同。拘役是一种以剥夺罪犯自由为目的的刑罚手段。拘役只有经过法院判决才能行使。
06
关键词:判三缓五
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可不是根据字面意思的理解:五年之后再执行。而是,给予五年的考验期,这五年是在监外执行,也就是说不需要坐牢。在这五年内,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免于处罚,不再执行三年的有期徒刑。
07
关键词:死缓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不是简单的关押两年再执行死刑,而是给犯人一个不死的机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当然,因为死刑的特殊性,两年缓刑是在监内执行的。
08
关键词: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并不像大家所想的把牢底坐穿,一辈子都待在监狱里,这样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在实践中,很多被判无期徒刑的人都不会被关一辈子,而是服刑期间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不过,因贪污被判死缓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缓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09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也就是说,任何犯罪行为,都是现有法律规定来定罪量刑的,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定罪量刑。它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体现了我国司法的人民性。
图片/源于网络
编辑/白婧
转发/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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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知识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摘录
第四十二条检察官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初任检察官应当由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中择优遴选。
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检察官的职责、管理和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2条对检察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和程序,检察长的任职条件,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人选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检察官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初任检察官应当由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中择优遴选。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准确理解和把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2条关于检察官选任的规定,对于严格把好检察官入口关,提高检察官队伍专业素质水平,全面加强检察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分初任检察官、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种情况,对任职条件分别作出了规定。
一是初任检察官的任职条件。规定了检察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和“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两项任职条件。一方面,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5年9月,中央决定将国家司法考试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的,才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另一方面,还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这里的其他条件,主要指检察官法对检察官任职条件的规定。修订后的检察官法第12条除规定“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外,还规定了必须:(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二是检察长的任职条件。考虑到检察长为选举制检察官,不仅仅是检察官,还是检察院的行政负责人,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因此,不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能,也应具备综合管理和组织领导能力。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2条规定:“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过程中,对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有过不同的意见。在正式审议通过前的修订草案一审稿、二审稿中,都规定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中产生。对此,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社会公众提出,副检察长只能从法官、检察官中产生,限定了副检察长的选拔条件,限制了干部的交流使用,应当结合实际作出修改。最终立法机关采纳了上述建议,规定“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根据这一规定,经组织决定,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了从法官、检察官中产生外,还可以从检察系统内、外具备检察官、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具备检察官、法官条件”,应当按照检察官法、法官法中的相关条款规定来准确理解和把握。
关于初任检察官的遴选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初任检察官应当由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这是吸收了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检察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初任检察官必须经过遴选委员会的专业审核。第一,要保证遴选委员会发挥专业把关作用。遴选委员会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对入额检察官人选的专业能力进行把关,对入额资格提出疑义的,检察院未说明或说明未获认可的,经遴选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可以否决相关人选的入额资格。第二,遴选委员会的职责是专业能力审核,不能代替组织决定程序。党管干部是我国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遴选委员会作为遴选检察官的专业审核把关机构,并不具有决定人选入额的职责和权力。入额检察官人选由党委按照权限审批,本级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命。实践中,个别地方检察院将检察官等级评定、职务晋升等组织人事方面的工作也提交遴选委员会审议,与遴选委员会的职责定位是不相符合的。
关于检察官逐级遴选
实行检察官逐级遴选,符合检察官队伍建设和发展的规律。作为法律监督职责的履行者和“护法者”,检察官的政治和专业素能的要求应当比普通公务员更高。对市级以上检察院的检察官而言,除了直接办理本院管辖的案件外,还承担着对下级检察院业务调研指导的职责,这就要求上级检察院检察官具有相对于下级检察院检察官更高的职业水准。建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常态化地将具有较高专业能力水平的检察官逐级遴选上来,有利于提高上级检察院检察官直接办案和指导下级检察院办案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在具体实施中,根据修订后的检察官法和中央关于建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规定,初任检察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检察院范围内择优遴选检察官。参加上级人民检察院逐级遴选的检察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律专业知识扎实
法治的实现离不开德才兼备的法治队伍,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而且要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法律人才的培养要以德为先,法律院校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通过教学加强学生对法治事业的认同和热爱,加强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从学理上而言,法学教育包括几点基本问题:第一,法学教育是依法治国战略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的实现离不开德才兼备的法治队伍,法治社会首先是通过法律的治理,法律人负责制定法律规则、解释规则,也负责执法、实施法律规则。由于法律人崇尚理性,优于言辞表达,擅长谈判调解,富有公益精神和服务意识,因此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治国人才的重要构成部分。
第二,法学教育是一门兼具理论教学和实践养成的事业。法律工作的专业性很强,作为一名合格的现代法律人,原则上应该具备在高等院校以攻读一个法学学位为目的的教育经历。同时,在法学教育中,大部分的课程教学应该以实践为指向,有效培育学生运用所学习到的法学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法学教育要培养德法兼修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法律工作所及,常关涉人民群众最关键的切身利益。有鉴于此,人类历史上的各类法治社会,都对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法学教育要更加重视教师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将学生培养成德才兼备的卓越法律人才。
基于上述三点,在改革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探索。
进一步加强中央政法委对法学教育的指导。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思路下,进一步深化卓越法律人培养模式的改革,加强对法学教育的指导和统筹作用。
进一步加强法律行业对法学教育的参与力度。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应通过参与新设法学教育的审批、法学教育质量标准的制定、法学研究成果的鉴定、法学教育质量的评估等过程,真正实质地践行“行业参与高等教育”。在中央政法委协调下,建立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学教育宏观管理部际协调机制,统筹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促进人才培养与使用的紧密结合。
同时,进一步尊重法学教育规律,完善政法类院校管理和评价。改进现有对政法类院校的绩效考核体系和标准。高校应以行业薪酬为基准,积极提高法学教师的薪酬水平。在对法学专业教师的职称晋升和考核评价标准中,应加大(法律实务)同行评价、(法律)行业评价的比重,加大参与立法、重大案件论证以及智库建设的比重,不唯论文、课题论英雄。在推进跨学科研究的同时,应鼓励从有法律实践经验的人员中选拔和培育师资。
同时,进一步建立完整的法律职业教育机制,适时成立统一的司法研修学院。应遵循法学教育规律,统筹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律师学院以及一部分行政学院和党校的法律实践教学资源,强化法学教育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建立完善大学、实务部门两个层级的法学教育运行机制,推动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律师助理培训的有效衔接,推进政法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法学教育的相互支撑,更好地发挥直属高校在法学教育改革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合并中央以及各省、市、区现有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以及律师学院,统一成立由中央以及各省市区政法委直属的司法研修学院,统一对初任法官进行时间不少于一年的带薪培训。
另外,进一步完善法学教育课程体系建设,提升法学统编教材的质量。在现有基础上,应进一步压缩法学本科与法律硕士的必修课课程量,探索采用灵活的必修课与必修学分相结合的方式,努力推进二级学科设置与专业必修课程设置脱钩、法学教育与学术研究相区分的工作,积极改革现有课程设置机制。各部门法的统一教材编写都应有实务部门的人员参加,并采取科学而有效的方式,接受实务部门的评估之后再进行;基础理论的统一教材编写应有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参加。
最后,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与职业伦理教育相结合的道德教育。以将职业伦理道德列入法学专业必修课为契机,积极推进有效融合思想政治教育与职业伦理教育的道德教育新模式。积极探索学生在实务教育的过程中,实现技艺训练与道德培育的教育目的。法学专业教师要坚定理想信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多用正能量鼓舞激励学生。法学专业学生要树立与时代主题同心同向的理想信念,胸怀祖国和人民,勇于担当时代赋予的历史责任,励志勤学、刻苦磨炼,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坚力量。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党委书记)
《中国教育报》2018年05月21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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