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恋人之间互相转款、发送红包的情形十分常见。就该款项的性质,可能是基于恋爱关系表达爱意的赠与,或者为共同生活消费提供的费用,也可能是为一方个人需求而提供的借款,甚至是为达成婚姻关系而支付的彩礼等等。实践中,恋人之间即使借款,也往往不明示借款的意思,更不要提期限、利息等因素;同时存在大量转款无明示目的的情形。而当恋爱关系破裂时,该款项系基于赠与法律关系(彩礼系附条件的赠与)还是借贷法律关系,则决定了接受一方有无返还的义务。
问题在于,如何区分恋爱关系期间的资金往来是赠与还是借贷?
1、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款项性质时,认定为赠与
由于恋人在恋爱期间使用对方资金、互相赠与款项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符合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在往来款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无证明该款项系借款或系履行其他合同等情形的证据,认定该款项系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如该款项系购车购房数额巨大,或为促使恋爱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如彩礼。双方未能结婚的,提供一方可向接受一方以其继续占有属不当得利而主张返还。
2、主张往来款项系借款(或还款)的一方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主张往来款项系借款(或还款)的一方对于该款项基于借贷法律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就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而言,在款项已经交付之外,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时,借款法律关系才可能成立。如果该主张方未予举证或未能充分举证,则不能认定二人来往款项系基于借贷法律关系。
3、对于恋人间的借款情形,建议提供借款时签署书面凭证或在事后补充凭证
有效力的合同或借据、收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最优证据,但对借贷合意的证明并不局限于前述材料。如果双方的聊天记录、对话录音约定了还款期限、利息等(其实可以认定为合同),也可以表明借款的意思。法院在认定时,也会结合数额、提供时间(处于恋爱的何种阶段)、双方资金往来情况、经济情况、转账备注信息等因素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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