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房屋被强拆,一定及时维权!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贺亮熙

郝先生在成都某区有一处老房子,后该地界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要求征收郝先生家的房屋,给出的补偿很低,郝先生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因郝先生家的房屋是在中心位置且房屋面积较大,征收方给出的补偿和其他人的一样,郝先生认为拆迁补偿特别不合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拿到合理的补偿标准,郝先生来北京找律师帮忙维权。

就在郝先生来北京找律师的过程中,当地的街道办事处就把郝先生家的房屋强制拆除了,从而由律师指导郝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法院判决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郝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实践中,类似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完成征收工作,通常会在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或是与被征收人还未签订补偿协议、未给予被征收人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征收方的强拆行为都是违法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实施征收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征收方若想尽快拿到土地,实现征收,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不成,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必须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只能是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只有在被征收人对于征收行为不复议、不诉讼、亦不搬迁的情形下,征收方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最后,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无论是有没有收到补偿决定,只要觉得拆迁补偿不合理,征收行为不合法,都需要提前收集证据材料,对房屋前后、里外进行拍照,将贵重物品搬到安全地方。倘若自己不在家,征收方趁机强制拆除了房屋,那么被征收人还要对被强制拆除后的房屋现状进行拍照、录像,如果自己在强拆现场,一定要保持冷静,拿出手机尽快取证,尽量将强拆人员拍进去或是录进去,这样可以更好地确认强拆主体,千万不要上前去阻止征收方的强拆行为,也不要使用过激的行为或是语言试图让征收方停止强拆,避免自身受到二次伤害。并需要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阻断征收方的违法强拆行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