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物业,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
大家好,由投稿人祁鹏锦来为大家解答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物业,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这个热门资讯。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物业,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文章来源 | 平谷检察
普法小课堂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你了解吗?
平小检
近年来,高空抛物的案例时有发生,成为社会的热议话题之一。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示
高空抛物行为不仅会破坏城市环境,更会威胁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行为人高空抛物的,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让我们正确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形成人人自律、互相监督的良好局面,杜绝高空抛物问题,共同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小区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
3月25日,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一小区发生高空坠物致人死亡事件。3月25日晚,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巴州区回风街道某小区一男子被高空坠物砸中头部受伤倒地。经查,江某、吴某某在高楼作业时,操作失当使方钢掉落,砸中杨某头部,致其死亡。犯罪嫌疑人江某、吴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中,肇事者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区别何在?记者就此咨询了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首鑫。
记者:肇事者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王首鑫:此次事故系江、吴二人操作失当导致,属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且造成了人员死亡,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若后期查明两人有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情况,该案就可能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竞合,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择一重罪处罚,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人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需承担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另外,若装修公司未履行安全培训或监管义务,小区物业公司未设置警示标识,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区别何在?
王首鑫:高空坠物,通俗地说就是行为人未尽到管理义务或疏忽大意,导致物品意外坠落的过失性行为;高空抛物,通俗地说就是行为人故意、放任丢弃物品或者发泄情绪抛掷物品,是一直有意为之或放任的行为。若是高空坠物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行为人可能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属高空抛物致不特定人员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肖雪 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庭铭)
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
今天(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聚焦社会广泛关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亟须解决的争议问题,明晰责任、定分止争,自9月27日起施行。
拐卖儿童案件家属如何追偿?
近年来,拐卖、拐骗儿童及智障妇女的行为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亲属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来寻亲,寻亲产生的支出能否获得赔偿?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
夫妻离异后孩子闯祸谁担责?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离异夫妻一方往往以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自己不承担责任或者少承担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与未成年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责任。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被监护人侵权,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在过错范围内与承担全部责任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
教育机构承担哪些责任?
校园欺凌等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司法解释在惩治校园欺凌、合理确定教育机构责任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
法官介绍,第三人和教育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应体现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在后执行顺位。
出借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
车主是否担责?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才能上路。但生活中,总有部分车主抱有侥幸心理,选择不购买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交给他人使用时发生事故,车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司法解释对此进行明确,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
“自己的车撞了自己”谁来赔?
现实生活中,驾驶员中途未停稳车辆就下车,车辆发生溜滑导致其伤亡,车辆驾驶人或者其家属往往会因为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问题,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
对此,司法解释明确统一裁判标准,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的,驾驶人因对机动车有实际控制力,不可“自己对自己侵权”,驾驶人不属于三者险的理赔对象,不应依照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获得理赔。
据介绍,这样规定也是想督促驾驶员在离开车辆前检查好车辆,保障车辆合法停放、安全停放。
拼装车、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
责任谁承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禁养的烈性犬伤人由谁担责?
近年来,烈性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为了规范养犬行为,确保公众安全,司法解释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例如,某市养犬管理规定禁止饲养藏獒。饲养人违反该规定,饲养了一只藏獒。当藏獒咬伤他人时,不论饲养人采取了何种管理措施,也不论受害人是否存在逗弄藏獒等行为,饲养人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造成损害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对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
高空抛物罪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找不到抛物人如何定责?
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也不少见,为了保证受害人得到救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者之间如何划分责任、谁先承担责任?此次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无法确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将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追偿。
据介绍,前提是已经在穷尽各种调查手段,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才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来承担补偿责任。
(转自:新闻联播微信公众号)
来源: 工人日报
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吗
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严重威胁着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但高空抛物案件往往因找不到具体的侵权人而遭遇维权困境。
怎么赔?
找谁赔?
法律怎么管?
一起来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条解读
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
《民法典》将高空抛物列为法律禁止性行为,从法律和道德价值层面均对该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应当由直接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
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为了方便受害人的损害得以补偿,民法典仍然坚持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则,但进一步明确承担补偿义务后对侵权人的追偿权。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尽可能的缩小实际侵权责任人的范围,引导和鼓励积极查找直接侵权人。
建筑物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明确其维护小区秩序、保障业主人身财产权益安全的义务,既能够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高空抛物对业主或其他人员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公安机关承担调查责任
进一步明确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一方面,通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介入权,增加警示行为人从事高空抛物的威慑力;另一方面,督促公安机关积极履行职责,通过公安等机关强大的调查能力和多样的调查手段,能够最大概率地查清责任人,方便受害者损害救济。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物业,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