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往往会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导火索,一旦在夫妻关系中一方发现另外一方有出轨的情况,往往会要求离婚。这时候就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了,无过错方往往会要求出轨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个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一、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可以看到,出轨并不是法定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除非出轨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才可以主张其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二、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但是除非有特殊情况,通常离婚损害赔偿法院酌情认定的金额在5000元-50000元之间。某些个别案例支持了比较高的离婚损害赔偿是因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高额赔偿,后续出轨方不履行,无过错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履行。
三、出轨就净身出户的协议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也就是说,这类协议是没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有些朋友说双方明明是自愿的,为什么这类协议法律不支持呢?因为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夫妻虽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夫妻忠诚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但也是变相以金钱衡量忠诚,存在道德风险。比如一方会不会故意引诱另外一方去出轨?虽然不能以此类协议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还是会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平衡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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