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节日,都会引来群众们对放假的呼唤。今天妇女节,放半天的假也是许多用人单位的常例,有许多朋友认为这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但其实并非如此。
根据我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包括两种:
第一种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第二种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一种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放假。
否则,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二种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则不属于上述“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仅需照常支付工资即可,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另外,二者的补假问题也有不同。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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