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的小谷与小月婚后生育两子谷甲、谷乙。此后小谷与小月登记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一份,除了对房产、股权进行分割外,另行约定两子谷甲、谷乙均由小月抚养,小谷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0元,直至两子18周岁止。此后,小谷未按协议约定给付抚养费,小月多次催要未果。小月作为谷甲、谷乙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谷按照每月20000元的标准给付抚养费。小谷则认为离婚协议内容是小月起草,签订之时双方有激烈争执,情绪比较激动。协议中约定的小谷所分得的一处营业场所已经终止经营,相关收益也大不如前,没有办法按照离婚协议给那么多约定的抚养费。小月对此不认可,认为是小谷捏造的事实,不同意变更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数额。
对于长沙的小谷和小月一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应履行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达成的离婚协议。小谷所称收入减少的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变更抚养费的条件,不能采信,小谷迟延支付抚养费于法无据。遂判决小谷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以每月20000元的标准给付拖欠的抚养费,此后亦应按同等标准给付。
离婚后,像长沙小谷这种经济状况发生变化,要求减少抚养费的,应该要提供充足的证据,审判实践中应综合考虑离婚协议对财产及债权债务的约定情况,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目前的财产情况,如果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经济状况明显很差,导致不能按照约定数额支付抚养费的,其关于变更或撤销抚养费约定的主张是不能得到支持的,这样是为了彰显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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