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级别划分及区别,律师级别怎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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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级别有什么用
日前,人社厅印发《河南省律师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针对律师申报中高级职称,释放了哪些重大利好呢?
一、学历和资历要求放宽,执业15年以上,可直评二级律师。
二、论文和著作不再作为参评必需条件。
三、积极参政议政、热心公益活动列为参评条件之一。
详细内容请看以下全文
河南省律师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则
一、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业务能力,促进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律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在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专职律师。
三、律师系列中、高级职称名称为:三级律师、二级律师、一级律师。其中,三级律师为中级职称,二级律师为副高级职称,一级律师为正高级职称。
分则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人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各年度考核备案结果均为称职。
4.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学历和资历要求
1.申报三级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担任执业律师4年以上或参加工作5年以上并担任执业律师2年以上。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获得硕士学位,担任执业律师2年以上。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执业律师1年以上。
2.申报二级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三级律师后,担任执业律师5年以上。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后,担任执业律师4年以上。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后,担任执业律师2年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未参评三级律师的、担任执业律师15年以上。
3.申报一级律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二级律师5年以上。
二、评审条件
(一)三级律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2)熟悉法律法规,并能正确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法律事务的能力和经历。
(2)辩护词或代理词等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正确、结构规范严谨。
(3)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到乡村社区开展普法、咨询等免费法律服务年均不少于12次。
3.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
(1)参与过2项以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能提供准确有效的法律服务,并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在办理案件中,代理或辩护意见被采纳3件以上。
(3)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4)参加过1个以上省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的工作,并在业务研究、大案指导、业务评审中发挥作用。
(5)年均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讼案件10件以上或办理1件以上社会及专业评价较高的案件。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件以上。
(6)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辖市级以上行业奖励。
(二)二级律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2)了解国内外法学研究的现状与趋势。
(3)具有研究、分析处理律师事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学术理论水平。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法律事务的能力和经历。
(2)辩护词或代理词等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正确、结构规范严谨。
(3)具有指导、培训律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4)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到乡村社区开展普法、咨询等免费法律服务年均不少于12次。
3.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且须符合前4条中的1条以上:
(1)办理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2件以上或担任大型企业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2项以上有理论价值的决策性法律意见、建议,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2)省(部)级三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二等以上奖1项以上。
(3)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4)在代理案件中,代理意见被采纳,做出重大改判,给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3件以上或办理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改变定性成功2件以上。
(5)参加过1个以上省级以上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的工作,并在业务研究、大案指导、业务评审中起骨干作用,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6)年均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讼案件15件以上或办理3件以上社会及专业评价较高的案件。
(7)社会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件以上,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件以上。
(8)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
(9)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级以上行业奖励。
(三)一级律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并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知识。
(2)掌握国内外法学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3)能正确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复杂疑难案件,解决重大的法律事务。
(4)具有组织、领导律师业务领域重大课题研究的学术理论水平。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能力和经历。
(2)辩护词、代理词等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规范、逻辑性强。
(3)具有指导、培训二级律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4)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到乡村社区开展普法、咨询等免费法律服务年均不少于12次。
3.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5条以上,且须符合前4条中的1条以上:
(1)担任特大型企业或省辖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为企业和党委、政府提出2项以上有理论价值的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2)省(部)级二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3)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或法学教材2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4)在代理案件中,代理意见被采纳,做出重大改判,给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5件以上或办理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改变定性成功4件以上。
(5)为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的谈判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或办理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新兴法律服务业务3项以上,为国家或企业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做出突出贡献。
(6)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1个以上全国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的工作,并在业务研究、大案指导、业务评审中起骨干作用,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7)办理重大疑难案件3件以上,得到国内律师界专家的公认,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8)社会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件以上,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15件以上。
(9)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
(10)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全国律师协会奖励。
(11)担任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委委员,并有2件优秀或重点提案、议案的主笔人或领衔人。
三、破格评审条件
(一)破格评审三级律师职称的,除符合三级律师评审条件中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与经历要求外,还须符合工作业绩与成果中的4条以上。
(二)破格评审二级律师职称的,除符合二级律师评审条件中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与经历要求外,还须符合工作业绩与成果中的5条以上,且必须符合前4条中的2条以上。
(三)破格评审一级律师职称的,除符合一级律师评审条件中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与经历要求外,还须符合工作业绩与成果中的6条以上,且必须符合前4条中的2条以上。
附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著作与论文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
二、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在某数量级别“以上”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三、本条件所列刊物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论文与论(译)著、业绩与成果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论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参加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的工作”、“起骨干作用”以律师协会有关文件和证明为依据。
“代理或辩护意见被采纳”以判决书为依据。
四、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
五、任现职期间,应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模范履行法律援助等应尽的法律义务。否则,不得申报高一级专职称。
六、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8年9月3日印发
来源:河南律师之家
律师级别有几级
作者:法律读库原创部落成员陈立彤,现任某跨国公司亚太合规总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新加坡调解中心调解员。公众号:chen_litong。原题:律师分级=我找对象,你定标准。其他媒体转载需得到授权。法律读库投稿邮箱:1751490@qq.com。
据司法部的有关官员介绍,司法部拟推出律师等级评审制度,由相应的律师等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出初级律师、高级律师和大律师。评定标准至少包括职业道德、工作实绩、专业水平和执业年限。评审委员会由律协在各自的辖区内挑选由人大法律部门、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代表、法律界学者等有关人员组成。
我认为这个律师分级制度是一个非常不切实际的想法,会严重误导法律市场的生态环境。对此,很多律师从律师的角度做了评论,我在下面也会有所谈及。从客户的角度来看,这就等于是我找对象,你定标准,而且这些标准以及评定结果,在中国法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有可能误导市场和当事人。
分析如下:
第一、工作实绩
工作实绩固然有很多客观标准,比如某某律师处理了很多大案、要案,这些大案要案的案值本身固然是可以衡量的,但还有很多东西是不能衡量,或者我们的评审委员会根本不敢去衡量。
我们不否认有很多律师是靠自己的才能和努力获得很多大案、要案的案源,值得我们脱帽致敬。但不可否认的是,很多律师的大案、要案是靠着裙带关系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试举几例:
·在证监会副主席姚刚被调查之后,其妻子胡蓉晖,被证实已从某律师事务所辞离,并且胡蓉晖的个人信息已从该律师事务所的官网上删除。数据显示,该律师事务所参与项目IPO成功率曾名列三甲。
·继中纪委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奚晓明的儿子奚众利用奚晓明其影响在深圳开办律所,大量接手特大经济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以协议收费的方式收取巨额代理费用,使得本不可能胜诉的案件如其所愿得以胜诉。
我相信上述两例不是个案,而且还有很多类似的情况我们明知,但不说、不敢说或者只有等权力退场之后才敢发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用所谓的工作实绩来衡量律师、来排座次,简直是有点欺负人了。
另外,一个律师的工作是否有实效,律师事务所有发言权。比如,有的律师擅长写文章、用笔做市场;有的律师善于与别人相处,用交朋友的方式发展客户;有的律师口才很好,通过做讲座既推销了自己,又提高了律所的知名度;还有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成为专职管理人员了,他们不给所里带来客户,但同样有工作实绩。试问,这些对律师事务所非常个案化、私人化的实绩评审委员会怎么去衡量?
再者,一个律师工作是否有实绩,最终应当由客户来评价。曾经有一个外国律师告诉我,他每次做完一个案件,都会回访客户,并非常诚恳地问客户:我在哪些方面还能做得更好?当然,我并不是说第三方的评估结论没有帮助,但是如果第三方的评估体系和价值标准有偏差的话,那么这样的评估结果貌似有用,但也有可能给客户带来风险。我相信,如果奚晓明现在还是大法官,他的儿子毫无疑问会被评为大律师,用了这样的大律师打官司肯定是稳赢不输,但也给公司和公司高管们带来了巨大的合规风险和道德困境。果如此,等级评审委员会和其背后的司法行政部门恐怕也难逃其咎。
第二、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固然有很多客观标准,比如为客户保密,没有犯罪记录(过失犯罪除外),这比较容易衡量。但有很多主观的标准,比如是否为客户的事情尽心尽力,借用一句老话,就是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这事只有客户才能感觉得到,也只有客户才能说了算。
另外,我们不能够脱离整个社会背景来谈职业道德。上面说的姚刚之妻与奚晓明之子两个例子,他们也许没有辜负当事人的委托,并尽到了他们作为律师应当尽到的责任(公司上市了、官司打赢了),所以他们在客户眼里也许是个好律师,在律师与客户一对一的关系里,他们私德无缺,但放在社会大背景下面,他们最起码公德有亏。
第三、专业水平
术业有专攻,这句话没错,但人文科学的专业水平高低的测评是很难做到客观的,诚所谓文无第一,武无第二。
假设一个律师的专业水平可以得到科学、公正的衡量和测评,但以专业水平高低来评定一个律师是不是大律师实在是不了解律师事务所的运作规律。在一个律所里,专业水平高的未必就是大律师,所以即使你测出来了一个律师的专业水平高,那又怎么样?
一个大律师固然要有一定的专业水平,但要成就一个大律师还必需要有更多的素质,光靠所谓的专业水平是不够的。这些素质包括:非常好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过人的领导力、持之以恒的毅力、甚至是过人的精力等等。他们有时像个外交家,在处理客户关系上,让客户感觉到如春风扑面;他们有时像个绣花姑娘,能够沉下心来像绣花那样地仔细阅读、草拟、修改文件;他们有时还不畏强权,在客户利益受到损害、法治被践踏的时候,能够抛开身家性命不顾,高呼我们等得到正义或者即使身处逆境,仍然不失初心,憧憬着以正义的方式追求正义。只有这样的律师,才能成为一个律师同事及客户眼里的大律师,才能真正地被客户所喜爱、被其他律师们所拥戴。所以,即使你像测我的智商一样准确地测出了我的专业水平,但你只是给了我一个数字而已,然并卵(再次强调:我并不是说专业水平不重要)。
另外,律师的专业水平是动态的,新法新政策出来了,律师们就得可了劲地学习。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再大牌的律师,如果不刻苦地持之以恒地学习,他的专业水平就会下降。所以,你如果实在要测一个律师的专业水平就得年年都测。一个律师测了一次专业水平高,不可能永远专业水平高。所以律师事务所的规律就是,律师年龄越大,虽然他的客户关系、社会名望以及执业经验在走上坡,但其专业水平是在走下坡,这是自然规律。所以,你要测一个律师的专业水平来衡量其是否是大律师,无论从哪个角度都是然并卵。
上海曾经有一个全国知名的大律师郑传本,我曾经在不同的场合见过他两次。一次是我在法学院读书时看过他的开庭,当时郑传本的年龄也不小了,但仍然风头正劲,法庭上大律师的形象非常突出。还有一次是我在一家国际律师事务所里工作时,机缘巧合下又一次见到他老人家。那时他已经完全退休了,根本不做案子了,专业水平即使不退化,也只能是停留在其退休前的水平,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他大律师身份的认同和景仰。这个例子似乎也告诉我们,大律师要么是口头上的客气,要么是心里头的景仰,它跟专业水平(及其他素质)有一定的交集,但仅此而已。
第四、执业年限
没有哪个标准比这个更荒唐。
英雄不问少年,为什么一定要问年限!我曾经在一个国际律师事务所里工作,其中一个合伙人被提拔为薪酬合伙人之后一年,就被提拔为股权合伙人。在很多国内律所里,很多少年英才,被破格提拔的也不是没有。能被破格提拔的律师,无论在国内所还是在国际所,往往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把别人喝咖啡的时间都用在了工作上。如果要把年限设定为是否能够升级的标准,就等于在告诉这些相信天道酬勤的律师们,熬年头比辛苦工作更重要。
也许有人会问,不是很多商业机构每年都在选秀吗?这些选秀的结果不也是被市场广泛接受吗?没错,但这些被市场广泛接受的选秀有如下几个特点。首先,这些选秀机构的权威性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市场上有很多选秀机构,只有那些长期保持公正、公平为己任的选秀机构的选秀结果才能得到认同。其次,这些选秀是动态的,是看每一个候选人上一年度做得怎样,今年是你,明年是不是你得看你明年做得怎样。再次,这些选秀的流程比较民主,评委也基本上是来自于民、为民选秀。最后,这些选秀的标准比较客观而且奖项的设定也恰如其分,比如“XXXX年度反垄断最佳律师事务所”或者“XXXX年度最佳律师事务所主任”,而不是给你贴标签说你就是大律师,你就比别人牛逼(德高望重的终身成就奖除外,但终身成就奖似乎只存在于演艺界,律师界的评选似乎尚没有这一出)。如果哪个在国际上有名望的评选机构敢这么评,那它就会丧失它的权威性,因为它的评选违背了市场规律,就注定了要退出市场。
总而言之,律师分级的做法是不切实际的,甚至是荒唐的,会彻底破坏律师的生态圈。我相信这个制度一旦实施,会有一小部分人收益,但律师界的绝大部分律师又会出现高考那样千军万马走独木桥的怪圈,从而让寻租找到了市场和热土。最为可怕的是,会有很多已经被市场公认的好律师因为种种原因会被选下去,永远做不了大律师。而且目前的制度设计得让大律师参加答辩,真是羞辱人没有下限,我很难想象像江平、田文昌这样的大律师不得不跑到评审委员会面前去参加所谓的答辩。这就跟一百对夫妻本来在好好地过日子,民政局突然要插进来评选出一个好老公或好老婆,而且评选的标准之一是老公或老婆的“专业水平”(这个怎么测?)
说到底,律师分级这个做法其实还是权力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在作怪,而且颇有点井底之蛙的感觉。中国的律师业固然在过去几年里有了一些进步,但因为种种原因,进步的步伐还不够大。我们固然有了人数上千甚至数千的大所,但我们很多律所的关键性指标(比如人均创收指标、人均公益案件小时数、律师从政人数等),与国际律师事务所相去甚远。因此,我们的政府机构与其热衷于评选大律师,不如进一步简政放权,把精力放到如何为律师营造一个更好的执业环境上来,并学习好外国律师管理的科学经验,引导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们练好内功,从而能够与外国律师们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市场一较短长,并更好地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建设提供服务。这,才是正道。
律师级别分几个等级
来源: 司法部政府网转自:法客帝国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司法部
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
阅读提示:根据司法部官网介绍,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能:……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
2017年3月31日,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文件透露,该方案已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将在内蒙古、上海、安徽、陕西等省份先行试点。这意味着,早先的引起律师界热议“律师分级”制度真来了。2019年司法部发布《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要求全国范围内在2019年8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
司发通〔2019〕35号
发布时间: 2019-03-27 16: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17年3月,按照《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司发通〔2017〕33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要求,内蒙古、上海、安徽和陕西等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探索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各试点地区探索完善了配套制度措施,培育了一批评审工作力量,评选出一批专业律师,为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广大律师的专业化意识和专业服务水平。为推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把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需要广大律师提供更加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有利于探索形成律师队伍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引导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查询、选聘律师提供参考,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首批试点的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认真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评价方式方法、评价程序和配套措施,努力推动试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在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其他地区提供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加快各项准备工作,在2019年8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要充分借鉴首批试点地方的经验做法,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律师业发展状况,合理确定试点范围。试点工作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辖区范围内进行,也可以选择部分律师资源较为丰富、律师专业化分工条件较好的地区进行,积累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各地在试点过程中,要认真落实《试点方案》相关要求,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考察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和诚信状况,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守规矩、重品行、做表率,严格依法、规范、诚信、尽责执业。要优化评价指标体系,突出考察律师的专业能力、业务质量、业绩和贡献。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在《试点方案》确定的9个专业领域基础上,进一步细分专业方向,更精准评价申请人在相应专业领域的专业特长。
(二)创新评定机制。试点工作要牢牢把握提高评价工作的公信力这个关键因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价结果能够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律师专业能力水平。要建立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挑选政治坚定、品德良好、专业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进入评审专家库。在评价过程中要重视发挥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和相应专业领域优秀律师的作用。制定评审委员会委员遴选规则、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评审委员会委员评价能力建设,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和评价结果的动态管理。要不断改进评价方式方法,合理设置评价流程。坚持业内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广泛听取广大律师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重视征求委托人的意见。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适当精简申报材料、证明事项,优化申报、评审、颁证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自行开展专业能力考核,也可以指导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开展相关工作。为增强广大律师的荣誉感,专业律师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制作、颁发。鼓励各地探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利用大数据手段了解律师政治表现、诚信状况和专业能力等。
(三)健全激励措施。促进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与发挥专业律师作用相衔接。各地要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网站或者律师诚信信息查询平台及时公开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结果,为有关单位、个人选聘律师等提供参考。鼓励通过律师事务所网站、律师名片等方式宣传专业律师的专业特长。引导律师事务所根据发展需要引进专业律师,推进专业化建设。优先推荐专业律师进入律师协会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促进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与律师人才培训、培养相衔接。根据律师专业化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促进专业律师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促进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与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专业律师活动相衔接,激励广大律师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三、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涉及广大律师的切身利益。各地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精心动员部署,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统筹谋划,稳妥推进。各地要在广泛调研、深入论证的基础上,遵循律师队伍建设规律,准确把握律师执业特点和律师专业化需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完善实施办法、评价指标体系和各项配套措施,明确试点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等。要选配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干部从事试点工作,加强相关技能培训,确保广大干部尽快熟悉试点工作政策规定,掌握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在试点过程中,要坚持边推进、边探索、边研究、边完善,密切跟踪了解试点工作进展与成效,及时总结经验,妥善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搞好政策解读,宣传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宣传试点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不断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的影响力,为推进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针对广大律师关心的问题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律师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司法部的工作部署要求上来,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各地实施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请于6月30日前报司法部。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7〕33号)
司法部
2019年3月14日
附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司发通﹝2017﹞33号
内蒙古、上海、安徽、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已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提高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试点地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这项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试点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要在调研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切实加强指导监督,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实施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请于4月30日前报部。
司法部
2017年3月30日
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
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现就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提出如下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遵循律师队伍建设规律,建立健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提高广大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社会法律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切实加强党对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的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坚持客观公正。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方法和程序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全面、准确、客观反映律师专业水平。
坚持改革创新。在总结律师执业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结合律师专业领域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
注重评价实效。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措施,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服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主要内容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采取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划分专业评定专业律师,不与律师职称制度挂钩。
(一)专业领域
选择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9个专业开展评定工作。评定的律师分别称为相应的专业律师。
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2个。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参评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律师业务。
(二)参评条件
1.政治表现。参评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诚信状况。参评律师应当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参评前5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称职。律师在接受刑事、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和未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期间,暂缓参评专业律师。
3.执业年限。参评律师具有法学博士、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学士学位的,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分别连续执业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参评律师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10年以上。
曾经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其实际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时间应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
4.执业能力。参评律师应当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律师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对其专业能力考核合格,在所申报的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依法治国,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贡献。
(三)评定机构和工作程序
由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律师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没有设立律师协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学教学科研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
律师协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坚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广大律师以及委托人的意见,做到程序公正、条件公平、结果公开。
评定程序包括申报、评审、公示、颁证等环节。
申报。在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由律师本人对照参评条件,自愿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律师,并按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所在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执业能力等参评条件进行考核后,提出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核应当听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
评审。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或直辖市的区律师协会组织评审。评审采用个人陈述、专业面试、答辩、案卷抽样评估、查阅律师执业档案、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议等方式,可以量化积分考评。评审过程中,要着重考察律师的品德、能力、业绩。专业律师评定不作名额限制。
公示。评审通过,由负责组织评审的律师协会进行公示。
颁证。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负责组织评审的律师协会颁发专业律师证书。
专业律师每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结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每3年对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结果进行考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优秀专业律师予以表彰;对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信用惩戒或者经考评达不到原评定条件的,撤销其专业律师称谓,收回其原证书并公告。
(四)评定结果运用
专业律师评定结果应当在律师协会网站及时公开,方便社会、个人查询和选聘律师,作为有关部门从律师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选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教学、科研岗位职务,选拔培养律师行业领军人才,推荐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参考。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探索评定律师专业水平等级。
三、组织领导
试点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评价指标。司法行政机关对评价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律师评审不得向参评律师收取任何费用,并应当在律师协会网站公布可供下载的申报所需的表格、材料。
本方案在内蒙古、上海、安徽、陕西4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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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
司发通〔201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17年3月,按照《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司发通〔2017〕33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要求,内蒙古、上海、安徽和陕西等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探索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各试点地区探索完善了配套制度措施,培育了一批评审工作力量,评选出一批专业律师,为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广大律师的专业化意识和专业服务水平。为推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把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需要广大律师提供更加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有利于探索形成律师队伍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引导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查询、选聘律师提供参考,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首批试点的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认真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评价方式方法、评价程序和配套措施,努力推动试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在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其他地区提供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加快各项准备工作,在2019年8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要充分借鉴首批试点地方的经验做法,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律师业发展状况,合理确定试点范围。试点工作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辖区范围内进行,也可以选择部分律师资源较为丰富、律师专业化分工条件较好的地区进行,积累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各地在试点过程中,要认真落实《试点方案》相关要求,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考察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和诚信状况,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守规矩、重品行、做表率,严格依法、规范、诚信、尽责执业。要优化评价指标体系,突出考察律师的专业能力、业务质量、业绩和贡献。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在《试点方案》确定的9个专业领域基础上,进一步细分专业方向,更精准评价申请人在相应专业领域的专业特长。
(二)创新评定机制。试点工作要牢牢把握提高评价工作的公信力这个关键因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价结果能够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律师专业能力水平。要建立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挑选政治坚定、品德良好、专业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进入评审专家库。在评价过程中要重视发挥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和相应专业领域优秀律师的作用。制定评审委员会委员遴选规则、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评审委员会委员评价能力建设,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和评价结果的动态管理。要不断改进评价方式方法,合理设置评价流程。坚持业内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广泛听取广大律师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重视征求委托人的意见。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适当精简申报材料、证明事项,优化申报、评审、颁证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自行开展专业能力考核,也可以指导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开展相关工作。为增强广大律师的荣誉感,专业律师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制作、颁发。鼓励各地探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利用大数据手段了解律师政治表现、诚信状况和专业能力等。
(三)健全激励措施。促进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与发挥专业律师作用相衔接。各地要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网站或者律师诚信信息查询平台及时公开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结果,为有关单位、个人选聘律师等提供参考。鼓励通过律师事务所网站、律师名片等方式宣传专业律师的专业特长。引导律师事务所根据发展需要引进专业律师,推进专业化建设。优先推荐专业律师进入律师协会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促进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与律师人才培训、培养相衔接。根据律师专业化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促进专业律师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促进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与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专业律师活动相衔接,激励广大律师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三、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涉及广大律师的切身利益。各地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精心动员部署,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统筹谋划,稳妥推进。各地要在广泛调研、深入论证的基础上,遵循律师队伍建设规律,准确把握律师执业特点和律师专业化需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完善实施办法、评价指标体系和各项配套措施,明确试点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等。要选配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干部从事试点工作,加强相关技能培训,确保广大干部尽快熟悉试点工作政策规定,掌握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在试点过程中,要坚持边推进、边探索、边研究、边完善,密切跟踪了解试点工作进展与成效,及时总结经验,妥善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搞好政策解读,宣传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宣传试点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不断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的影响力,为推进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针对广大律师关心的问题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律师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司法部的工作部署要求上来,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各地实施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请于6月30日前报司法部。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7〕33号)
司法部
2019年3月14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司发通﹝2017﹞33号
内蒙古、上海、安徽、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已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提高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试点地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这项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试点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要在调研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切实加强指导监督,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实施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请于4月30日前报部。
司法部
2017年3月30日
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
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现就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提出如下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遵循律师队伍建设规律,建立健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提高广大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社会法律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切实加强党对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的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坚持客观公正。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方法和程序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全面、准确、客观反映律师专业水平。
坚持改革创新。在总结律师执业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结合律师专业领域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
注重评价实效。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措施,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服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主要内容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采取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划分专业评定专业律师,不与律师职称制度挂钩。
(一)专业领域
选择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9个专业开展评定工作。评定的律师分别称为相应的专业律师。
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2个。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参评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律师业务。
(二)参评条件
1.政治表现。参评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诚信状况。参评律师应当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参评前5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称职。律师在接受刑事、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和未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期间,暂缓参评专业律师。
3.执业年限。参评律师具有法学博士、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学士学位的,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分别连续执业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参评律师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10年以上。
曾经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其实际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时间应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
4.执业能力。参评律师应当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律师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对其专业能力考核合格,在所申报的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依法治国,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贡献。
(三)评定机构和工作程序
由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律师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没有设立律师协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学教学科研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
律师协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坚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广大律师以及委托人的意见,做到程序公正、条件公平、结果公开。
评定程序包括申报、评审、公示、颁证等环节。
申报。在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由律师本人对照参评条件,自愿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律师,并按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所在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执业能力等参评条件进行考核后,提出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核应当听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
评审。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或直辖市的区律师协会组织评审。评审采用个人陈述、专业面试、答辩、案卷抽样评估、查阅律师执业档案、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议等方式,可以量化积分考评。评审过程中,要着重考察律师的品德、能力、业绩。专业律师评定不作名额限制。
公示。评审通过,由负责组织评审的律师协会进行公示。
颁证。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负责组织评审的律师协会颁发专业律师证书。
专业律师每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结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每3年对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结果进行考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优秀专业律师予以表彰;对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信用惩戒或者经考评达不到原评定条件的,撤销其专业律师称谓,收回其原证书并公告。
(四)评定结果运用
专业律师评定结果应当在律师协会网站及时公开,方便社会、个人查询和选聘律师,作为有关部门从律师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选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教学、科研岗位职务,选拔培养律师行业领军人才,推荐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参考。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探索评定律师专业水平等级。
三、组织领导
试点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评价指标。司法行政机关对评价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律师评审不得向参评律师收取任何费用,并应当在律师协会网站公布可供下载的申报所需的表格、材料。
本方案在内蒙古、上海、安徽、陕西4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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