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违法行为有有期徒刑吗
在任何情况下,若行为人实施损害他人财产或个人利益的行为,而未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均不构成犯罪,更无须对此行为进行宣判并执行有期徒刑等刑事法律责任。然而,若行为人的罪行已经超出民事法律范畴,对社会和公众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接受刑事处罚。因此,我们要明确区分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之间的界限,切勿混淆。民法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其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仅限于民事方面,并不涉及到刑事问题。而刑法则是一部专门针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其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民法与刑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领域,它们的性质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违反民法通常只需要承担普通的民事责任,而违反刑法则意味着构成犯罪。
二、有期徒刑交钱可以减刑吗
答案是否定的。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并已被判定须服以有期徒刑之后,如能实实在在地履行支付附带罚金的规定,则这无疑是对判决的一种积极响应,然而,如果拒绝缴纳罚金,那么法院将会采取强制措施来确保罚金的执行。其次,关于减刑的问题,它主要是针对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类型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他们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能够展现出真正的悔过之意或立下显著的功劳,那么他们原来所被判处的刑罚就有可能得到适度的减轻。
三、判处有期徒刑的人有选举权利吗
当一名公民被宣判正处于监禁期间的有期徒刑,而该判决并未严厉地附带剥夺其所有的政治权利,抑或是在宣判罪责之时已宣布剥夺政治权利,然而实际又早已超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合法期限时,他仍保有参与选举的基本资格。依据我国的刑法明文规定,享有选举权乃是受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之一的权利。然而须知,政治权利的剥夺则是作为一项附加刑来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有权掌控着在具体的判决过程中,究竟是否运用这项附加刑。综上所述,一个被判处有期徒刑者是否仍可参与选举,这主要取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之中是否曾附带剥夺其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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