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案件,公安打电话给我,说先前我作为辩护人申请寻找证人做笔录,来问我要查找哪些证人,这些证人分别是什么情况。在此之前,家属一直质疑公安不查找辩方证人,不仅在找证人的时候全都是找控方证人,而且在接收辩方采集证人证言的申请后较长时间没有取证。因此,公安要查找辩方证人,对于案件而言可能是一个比较可喜的进展。
公安不太会想找辩方证人,这一点大家都比较清楚。问题是公安为什么不想找辩方证人?
“公安不是要查明真相吗?查明真相就是要全面审查,包括控方材料也包括辩方材料啊。”——很多家属理所当然地这样想。
然而,公安的目的或者使命,似乎从来不是查明真相,更不是查明全部的真相。公安被设立的初衷,是打击违法犯罪;公安之所以受到尊重乃至敬仰,也是因为其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而不是因为发现真相。所以真相,在公安的体系内似乎并不是一种独立的价值,而是要依附于公安职能的附属品。大多数公安相信,在打击违法犯罪的过程中,真相会自然而然地展现出来。
或者换种说法,查明真相很多时候也只是一种手段,要服务于打击违法犯罪的目的。
而一个案件的真相,往往是立体的。公安从自身的角度出发,看到的很可能只是这个立体的真相的一面,这是这种手段的痼疾。——所以辩护才会应运而生。
可以说,辩护权的诞生,本就基于广义的控诉权的弊病。公安和检察院共同构成“大控方”,大控方的身份和职能决定了他们要主动入罪,才算是“作为”,如果主动出罪,则属于越俎代庖,系自我认知有问题。那么,是不是公安就非常乐意启动及继续刑事诉讼,以抓人为乐,以当事人被定罪为荣?倒也不是。恰如上文所述,一切只看是否符合自己的身份和职能。
与此同时,我们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既然公安的主要职能是打击违法犯罪,那么为什么辩方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公安会采纳?换句话说,公安为什么要“理”辩护律师?“理”辩护律师究竟算不算公安的义务?如果是,这个义务由何而生?
打击违法犯罪,就要行使权力。公安之所以“理”辩护律师,除了保障人权这一条红线之外,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与打击违法犯罪的目的有关。认真对待辩护律师的意见,是因为公安的权力仍然是并应当是受监督的,社会和法律都期待公安正确地行使权力。因为如果权力被不正确地行使,公安打击违法犯罪的目的还是达不到。
但公安“理”辩护律师的义务同样是有限度的,因为公安的大部分时间都用于主动地打击违法犯罪了,而剩余的小部分时间才是留以被动地放过不需要当成违法犯罪来予以打击的活动,或者修正自己在打击违法犯罪的过程中的一些错误或瑕疵。
公安打击违法犯罪,很像学生写作文,很少有学生从第一个字到最后一个字,全篇都没有错别字的,所以检查和修改几乎是必须的。而且大部分卷子,在时间非常紧迫和精神高度紧张的前提下,至少会出现一到几处错别字。
假设写作文的时间是60分钟,一般来说,其中57-59分钟都是在写作文,1-3分钟是检查和修改错别字。修改错别字,是为了让文章更好,但修改错别字本身不会“加分”而只是避免“扣分”,所以考生不可能花30分钟写作文,30分钟检查和修改错别字,时间的“大头”,无论如何都是花在“写作文”上。
那么部分公安不太想找辩方证人也很好理解了。
假设有一篇作文,你已经花了40分钟去写,再过20分钟就要交卷了,这时有人对你说(可能)“离题”了,对你而言最好的方式是在原先已经写好的段落上修改,还是换卷重写,还是在最后20分钟内尽量拼命点题,试图“圆”回来?我相信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修改而不是换卷,无他,有点累了,而且不想让自己之前的努力付诸东流。
而且如果“我”是公安,“我”会问自己,既然“我”有这个时间“帮辩方”找证人,“我”为什么不花这些时间帮自己的论点找找证据?
绝大部分情况下,修复比重来要“划算”。
我和大家分享一下自己作为一名文科生的经验吧。倘若写作文写到一半时发现有可能“离题”,我一般会同时采用三种方式来处理:一是看之前的段落里面有没有那种结尾刚好在某一行前面占几个字,段落尾行还有空格的,如果有,就紧随其后加一小短句点题;二是看有没有那种偏题明显的字眼的,有就尽量不露痕迹地修改;三是在最后20分钟之内疯狂点题。
做完这些,我就听天由命了,也才能接受考试的结果。
对照公安办理刑事案件的方法,在立案侦查了比较长时间但发现对方可能不一定属于违法犯罪的时候,公安可能会做什么呢?一是自己审查证据材料看还有没有更多的可论证入罪的空间(对应上述第一种方式);二是主动排除没有必要而且明显有问题的证据(对应上述第二种方式);三是组织讨论、呈交上级审查看能不能入罪(对应上述第三种方式)。
做完这些,公安也“尽力”了,他们也才能接受案件的结果。
那么,部分公安(有时)不太想找辩方证人的理由也很清晰了:1.不想让自己之前的努力变成无用功(不想换卷或自觉没时间换卷);2.不认为会影响案件结果所以不想花费力气(尽量忽略那种不是特别明显的感觉不会影响结果的瑕疵,可以让卷面更整洁,也省力些);3.特殊案件(特别重要的考试,每人只有一张卷,想换也换不了)。
因此,如果辩方要公安找辩方证人,以下事项可能需要注意:
1.尽可能在公安呈捕前提出,如果是刑事危机处理,一定要在立案前提出(方便公安尽早停止可能“离题”的操作);
2.尽量证明证人的真实性、重要性的同时,尽可能提供比较多的线索,如果有多位证人,尽量都提供,方便公安查找证人(指出某处的错误并非可以容忍的“瑕疵”,该错误一定会影响分数,并提供修改的修正液或修正纸);
3.避免自己(代理)的案件成为特殊案件,包括前期被卷入特定纠纷的案件以及后期因为和公安交涉的过程中产生矛盾而加大辩护难度的案件(避免对方真的“离题”时没有新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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