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法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下不属于附加刑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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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规定
【光明时评】
作者:艾萍娇(教育研究者)
据报道,日前,教育部对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各地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中,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进一步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要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孩子的平等受教育权,就必须做到“有教无类”,取消不合理的入学门槛,以免为适龄孩子入学制造人为障碍。而且,教育起点公平要强调,教育过程公平同样值得重视,每个学校都要平等对待每个入学学生,不能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父母职务情况而区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但从现实来看,各地均不同程度存在设置入学门槛的情况,提出“五证”“六证”要求,比如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证明、适龄儿童父母或监护人有效居(暂)住证、户籍所在地办理的无违法生育证明等。办理并凑齐这些证件,不仅为受教育学生的家庭增加了不少负担,而且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将一些适龄孩子挡在校门外的结果。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清理不合理、不必要的证明材料,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不过,仅有一纸规定,或难以实现对无谓证明要求的全面清除。一些地方设置入学门槛,尤其是针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也有一些“现实考量”。即义务教育资源保障以当地政府为主,降低入学门槛的结果,自然是更多随迁子女入学,而这将增加本地财政支出。但是,这与国家教育公共政策的精神有所抵牾。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依据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这是保障随迁子女城市平等受教育权的重要举措,而这一举措的落实,则受制于当前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当前,我国义务教育经费中的教师薪酬部分,仍主要由县市财政保障,生均公用经费则由省级财政与中央财政分担。保障随迁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利,又不增加流入地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适宜的办法是“经费随学生(学籍)走”。根据目前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生均公用经费在省域内流动没有问题,但跨省流动就存在一定障碍,省级财政承担部分难以流出,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可以直接划拨;而教师薪酬作为教育经费中占据大头的教育支出,则要由流入地政府承担。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强化省级财政对义务教育资源的统筹,并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
禁止收集学生的家庭经济、父母职务信息,则涉及如何推进教育过程公平。当前,由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要求公办、民办同步,在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实行电脑摇号录取。因此,在入学阶段,不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不可能按家庭经济与父母职务情况“选生源”。
收集这些信息,本是为了让教育部门及学校据此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帮扶,然而现实却演变为一些学校老师掌握学生基本信息后“看人下菜碟”“嫌贫爱富”,引发家长对此类信息收集行为的质疑。若学校和老师对这些家庭基本信息不了解,又有可能导致教育和学生管理的疏忽,比如对贫困家庭孩子没能实施及时帮扶等。因此,问题的核心,并不在于是不是要收集、掌握学生家庭信息,而在于怎么使用这些信息、服务的目的以及家长能否实施有效监督。
就此而言,做到“有教无类”,给孩子公平的教育起点和平等的教育过程体验,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和教育家办学理念的回归。推动义务教育资源保障机制改革,建立现代学校制度,营造教育家办学的环境,让每个孩子能上学,更能上好学,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光明日报》( 2022年04月06日02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什么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青少年法治宣传网上答题活动
开始啦!
今日试题
1、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探索和实践基础上,经过十八大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突破,我们党成功推进和拓展了( )。
A.社会主义现代化
B.中国式现代化
2、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A.一致的
B.统一的
3、根据我国宪法序言,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 )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A.宪法
B.党章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 )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A.二十周岁;二十周岁
B.十八周岁;十八周岁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 )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A.青少年
B.未成年人
6、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 ),并设置明显标志。
A.灾害救助站点
B.应急避难场所
★
昨日试题答案
1、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 )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A.社会主义现代化
B.中国式现代化
答案:B
2、(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A.依宪治国
B.党的领导
答案:B
3、根据我国宪法序言,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包括( )。
①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②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③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 ④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A. ①②③
B.①②④
答案:B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 )一律平等。
A.民事权利能力
B.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A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 )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A.家庭教育
B.学校教育
答案:A
6、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 )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A.自然灾害救助
B.事故抢险救援
答案:A
活
动
介
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贯彻落实全国“八五”普法规划关于“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部署,切实推动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将举办青少年法治宣传网上答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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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主旨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实施全国“八五”普法规划,不断深化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持续提升青少年法治素养,引领青少年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引领全体公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活动时间
2022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三、活动平台
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各地方普法微信公众号
四、活动内容
重点围绕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内容进行答题。
五、奖项设置
本次活动面向全社会广大网友和院校及相关单位设置了“个人优胜奖”,共计8400名,奖品为30元手机话费。
六、答题规则
活动期间每天推出6道题目,共计180题。每人每天限答一次,累计5天全部答对当天题目者即获抽奖资格,答题系统自动统计答题次数及正确率,由电脑从符合条件的网友中随机抽取个人优胜奖。本次活动分三批次抽取个人优胜奖,每10天抽一次,每次抽取2800名,并于抽奖次日公布获奖名单。
七、答题办法
关注“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在手机下方子菜单“齐参与”中找到“青少年法律竞赛”进入答题页面即可答题。
答题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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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别提醒
(一)请务必填写正确的手机号,这样才能拿到奖品!
(二)答题前,请在个人信息页“所属地”的下拉菜单中选择个人所在的省(区、市)和地市,“单位”栏为选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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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精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朱基钗 孙少龙
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焦点一:政务处分解决“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问题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2018年3月施行的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
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政务处分解决了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现象。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了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焦点二:政务处分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依据监察法的规定,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蒋来用说,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
焦点三: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诬告陷害等都会被政务处分
为体现政务处分事由法定的原则,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
记者梳理发现,政务处分法中所列出的违法行为,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较为常见的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也对一些应该予以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比如,“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等行为,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并规定了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这些问题,在近年来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具有典型性,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体现了纪法贯通,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庄德水说。
焦点四:设立6种政务处分 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
根据监察法确立的政务处分种类,政务处分法规定了6种政务处分和政务处分期间。
这6种政务处分分别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同时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此基础上,政务处分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明确了“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各种情形。
其中规定,“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应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焦点五: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同时规定: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处分。
在明确这两类主体的基础上,政务处分法突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理念,对两类主体应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
对任免机关、单位,政务处分法规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对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法规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焦点六:规范处分程序 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
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专设一章,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行明确。
其中,政务处分法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如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等。
同时,政务处分法还设置了“复审、复核”专章,明确“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规定“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此外,政务处分法还明确了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救济途径,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蒋来用认为,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益,一方面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一方面也体现出对法律公正性、权威性的维护,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
作者:杨光斌(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一重大论断,对于我们立足两个大局深刻认识民主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科学总结百年来党领导人民对民主的执着探索和不懈追求,辨析当今西方世界的民主乱象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民主化困境,更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更加充分发挥人民民主的显著制度优势,汇聚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磅礴力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人民民主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必然结果
在思想界,美国著名现代化理论家巴林顿·摩尔的一句“没有资产阶级,就没有民主”,是一个神话般的故事。这是他根据英国、法国、美国、德国、日本、俄国以及中国的资本主义化程度而得出这一论断的。对第一拨现代化国家而言,即使“没有资产阶级,就没有民主”是可以接受的命题,但是民主运动中下层阶级已经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因而英法等国的民主化运动是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共同推动的结果。此后的民主史告诉我们,有产阶级不再是民主运动的推动者,推动民主的主力军是无产阶级。
《共产党宣言》的出版、1848年欧洲二月革命以及第一国际,揭开了科学社会主义运动的序幕,社会主义从此成为能与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相抗衡的第三大主流意识形态,民主因此具有了新的政治属性。不管如何敌视原始形态上的民主,包括社会主义力量在内的各种势力所推动的反资本主义政治的大众民主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1848-1849年间,法国、德意志、奥地利、意大利、匈牙利相继爆发民众广泛参与的民主革命运动。1848年革命震动了欧洲的精英阶层,其中部分人开始意识到民主潮流难以阻挡。马克思主义及其指导下的国际工人运动的一个最重要的贡献,是将民主由保护少数人财产权的工具转变为实现多数人平等权的工具,实现精英民主向大众民主的转变。十月革命爆发,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建立,民主也由理念转变为国家管理、社会治理的社会实践。列宁在1918年曾揭示资产阶级专政是以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制形式伪装起来的专政,所谓的民主共和制、立宪会议、全民选举等实际上是资产阶级专政,即使在最民主的资产阶级的共和制度下,绝大多数劳动者事实上也是享受不到民主的好处的。在这样的历史发展阶段,要把劳动从资本的压迫下解放出来,除了用无产阶级专政代替这种专政外,没有别的道路可走。在列宁看来,“只有无产阶级专政才能使人类摆脱资本的压迫,摆脱资产阶级民主即富人民主的骗局、虚伪和伪善,才能实行穷人的民主,使工人和贫农事实上享受到民主的好处”。
新中国的诞生,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人民民主从价值理念迅速转变为扎根中华大地的制度形态、治理机制、工作作风和生活方式,使民主从大众政治运动最终演变成一种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在当代中国,实现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治理,从而赋予人民民主以实质意义和生命力。作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必然产物,人民民主经过70多年的发展,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领域取得一系列重要标志性成果。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展现出勃勃生机。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民主既然是人民运动的产物,而实现民主的政治制度必然是最能体现人民意志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巴黎公社的实践经马克思、恩格斯总结后,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普遍原则。恩格斯在1891年提出的“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主张,就是对马克思“一切社会生活的创议权都留归公社”观点的发展。这成为后来列宁“一切权力归苏维埃”的理论基础,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理论渊源。在1940年的《新民主主义论》中,毛泽东这样说,至于还有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实践中,人民主权已成为无产阶级政权建设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首先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安排上。人民性是人大制度的首要民主特征,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性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它贯穿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个方面:第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都是由广泛的、平等的定期选举产生的,人民有权监督、罢免其代表。第二,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它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全权性。第三,掌握全部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并不亲自行使所有权力,它将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分别委托给由它产生的“一府一委两院”,并保持对其进行监督。第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有权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有权检举和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由此可见,国家权力是按照“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一府一委两院’”这样一种逻辑序列展开的,人民是主权的最终来源,而人民代表大会则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全权机构,“一府一委两院”根据权力机关的委托行使职权,权力的运行按照人民的意志进行,人民有权纠正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偏差。这意味着,一方面,人民作为主权者拥有一切权力,但人民并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是通过选举将权力委托给自己所选出的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又通过选举和表决将其中的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分别委托给“一府一委两院”行使。另一方面,人民又保持着对国家权力的最终控制权,保障国家权力永远属于人民。
作为政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宏观性结构,需要具体以及微观机制来丰富和充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以及党的群众路线、协商民主、选举民主、基层民主,都是有利于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动的民主形式和民主机制。
三、人民民主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治理理论来自20世纪90年代世界银行专家对于南撒哈拉沙漠国家的政策设计。他们认为,这些国家出现普遍性的国家失败,根源在于无能为力的政府,而替代性方案就是加强非政府组织、各种社会组织乃至个人的作用。这种治理理论的价值观就是以个体权利为核心的自由主义。伴随着1990年作为新自由主义宣言的“华盛顿共识”的节拍,强调社会作用以去政府化的治理理论迅速在全世界流行开来,“无政府的治理”成为治理主义者的信仰,认为去政府化的治理才能实现公正透明,才会有政治合法性。这种以个体权利为价值导向的治理理论在一般性议题上都无能为力,在危机治理面前更是束手无策。
在与治理理论这种强势话语的对话中,中国人逐渐建立起具有“中国性”的治理理论——国家治理理论。显然,“国家治理”之于“治理理论”的不同在于“国家”的角色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命题,得到各界的热烈呼应。这一命题的提出具有重大实践价值,凸显了人民民主的根本制度安排和显著政治优势。通过不断提升人民民主化水平,健全我国选举制度、国家机构制度体系、基层民主制度、人大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等,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一,指导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理念是人民至上。在当代中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承载的价值必然是中国共产党的价值取向,即坚持人民至上原则。人民至上作为科学社会主义一以贯之的原则,是我们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也必然进一步体现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
第二,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的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党的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既需要通过系统完备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来实现,同时又不断释放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政治效能。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协商民主、基层民主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成员和各个部门积极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形成推进社会发展或社会治理的合力,恰恰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成功经验。
第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是国家治理能力问题。人民民主契合中国国情,具有独特优势,能最大限度整合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聚焦最大公约数,形成最大同心圆,从而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奠定坚实基础。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为人民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独特国家治理体系,极大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四,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解决了如何保障国家治理能力这个根本问题。社会主义中国之所以具有强大的国家治理能力,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民主集中制。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了关系国计民生的各类资源大多由国家和集体所有和支配,这就为国家进行有效的社会动员、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资源和力量优势、集中力量办大事办难事,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民主集中制确保了制度的协调性和整合性,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有利于统一意志、强化共识,保证政令畅通,使决策部署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对此,中国学者将民主集中制上升到与代议制政体同等高度的政治学理论上去讨论,发现人民民主是国家治理能力的根本保证。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中国国家治理优势展现得淋漓尽致。为了人民生命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举国体制”再显神通,同时完美地实现了国家与社会的合作治理,证明了这个体制的强大治理能力;而举国体制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深层结构就是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告诉我们,被称为自由主义民主的资本主义民主,说到底是以资本为主义的,人民的生命健康并不重要;而只有在人民民主的中国,才真正建立起以人民为中心的、生命至上的国家治理。
《光明日报》( 2021年11月09日09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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