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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构筑物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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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一点”】
建设用地、建筑物、构筑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出让人通过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了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那么,在该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都有何区别?本期就带您一起在民法典中看看这一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条文释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利用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本条中的建筑物主要是指住宅、写字楼、厂房等。
构筑物主要是指不具有居住或者生产经营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道路、桥梁、隧道、水池、水塔、纪念碑等。
附属设施主要是指附属于建筑物、构筑物的一些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中的地上权制度,但也有所区别。地上权主要是指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而取得使用该土地的权利。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地上权还包括在他人土地上种植竹木的权利。我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仅包括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的权利。另外,在土地私有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可以进行流转,设立地上权主要是以地上权人使用为目的。而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不允许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流转。
非透水构筑物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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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使用“构筑物”和“建筑物”这两个词汇来描述各种建筑结构,但是这两个词汇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 什么是构筑物
构筑物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它可以用来描述任何建筑结构或工程项目,包括桥梁、隧道、码头、水坝、堤岸、管道、电线杆、高压塔等等。简而言之,构筑物是由人造物品所组成的任何结构,用于支撑和固定其他物体。
2. 什么是建筑物
建筑物是一种特定类型的构筑物,它是指人造的用于居住、工作、学习和娱乐等目的的建筑结构。建筑物的种类非常广泛,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办公楼、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酒店、教堂等等。建筑物通常由多个房间和空间组成,可以提供各种不同的功能。
3. 构筑物与建筑物的区别
虽然构筑物和建筑物都是由人造物品所组成的结构,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构筑物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它包括了所有的人造结构,用于支撑和固定其他物体。而建筑物则是一种特定类型的构筑物,它是用于人们居住、工作、学习和娱乐等目的的建筑结构。因此,建筑物是构筑物的一种特殊形式。
另外,构筑物通常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而建造的,如桥梁用于跨越水面或山谷、水坝用于蓄水、高压塔用于输电等等。而建筑物则是为了提供各种不同的功能而建造的,如住宅用于居住、商业建筑用于销售商品、学校用于教育等等。
4. 构筑物与建筑物的联系
虽然构筑物和建筑物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但是它们之间也有着一些联系。首先,它们都是由人造物品所组成的结构,都需要经过设计、建造和维护等多个过程。其次,它们都需要考虑到安全、稳定和持久性等因素,以确保它们可以长期使用。最后,它们都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可以反映出不同历史时期的文化、技术和审美观念。
构筑物和建筑物虽然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它们之间也有着一些联系。了解它们的含义、区别和联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人类文明的发展和建筑工程的实践。无论是构筑物还是建筑物,它们都是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都值得我们去珍视和保护。
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区别
宜宾市叙州区一栋有着70多年历史的川南吊脚楼式老屋面临拆迁屋主询问,这类老房子能否作为城市记忆载体予以保留?记者调查——
老建筑
近日,宜宾市叙州区的涂先生通过四川日报全媒体问政四川平台和民情热线(028-86968696)电话求助:他家有一栋建于1949年以前的老房子,目前被纳入拆迁范围,对此他认为太可惜:“我家房子是典型的川南吊脚楼式建筑风格,如果能够留下来,就是保留一段城市记忆。”
在城市化进程中,很多家有旧宅的人以及文物爱好者都有相应疑问:从保留文化记忆的角度,是否应该尽可能保留这些老房子?对此,记者走访多位古建筑保护业内人士,他们释疑:公众对历史建筑的关注值得鼓励,但并非所有老建筑都值得保留。□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吴晓铃
期待
“涂家院子”曾作电影拍摄点能否作为历史建筑给予保护
宜宾涂先生希望保存的“涂家院子”,是一处建于70多年前的吊脚楼式建筑。上世纪60年代,宜宾遭遇大洪水,“涂家院子”因受洪水侵蚀严重,重新进行了培修。当前,“涂家院子”除了木板门面墙保留着原本的风貌,其他地方都呈现着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时代烙印。砖木结构的房屋内,还保留着当年的红色标语和招贴画。涂先生说,因为院子具有一定的年代感,峨眉电影制片厂曾经选取此地作为电影拍摄点。
然而,这处具有年代感的院子,因城市建设需要,目前面临拆迁。“这样的院子难道不算历史建筑,没有保护价值吗?”涂先生提出疑问。
这也不只是涂先生个人的疑惑。记者调查发现,随着城市的更新,很多过去的老房子都面临着拆迁还是保护的选择,什么样的老房子应该被保护,不少居民对此存在疑惑,也有不少争议。记者就此随机采访了几位普通市民,有人认为,如果老房子都要保留,那么城市就容易陷入“老破旧”,无法发展了。也有人认为,老房子也可能有新机遇,像成都明月村,老窑老房子反而成为艺术家们的创作天堂,重新焕发生机,因此老房子应该尽可能多地保留下来。
释疑
老房子成为历史建筑需要符合一定标准
什么样的老房子具有保留价值,“涂家院子”是否值得保留呢?带着疑惑,记者走访了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副院长、古建保护专家姚军。他表示:如果是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老房子,肯定不能一拆了之。但“涂家院子”并没有纳入文物保护的范围。
姚军进一步介绍,即使未纳入文保范围的历史建筑,现在也越来越受到地方政府重视。不过,能够成为历史建筑,同样也需要一定标准。“若是老房子都被认定为历史建筑,都被就地保留,城市也就不可能发展为今日城市了。”
记者查询到,国务院颁发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明确,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但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对于历史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我省一些地方已做了进一步细化。比如,成都在地方城市中首个出台《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对历史建筑确立了6大标准: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教育意义的。
比如像成都市人民公园里的鹤鸣茶舍、张大千故居等,便纳入了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
建议
进一步明确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消除公众误解
据多位专家介绍,一般来说,像“涂家院子”这样的普通民宅被纳入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对较少,除非具有较高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
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专委会专家谭楷多年来一直奔忙在成都历史建筑保护和抢救的一线。他曾参与过普通民居的评定,他举例说,成都把龙王庙正街的邱家祠堂评为首批成都历史建筑,不仅是因为其房屋始建于清代同治年间,已有一百多年历史,更因为祠堂内随处可见精美的雕花和壁画,尤其房子两边的裙板、木窗门上,雕满了历史、戏剧故事中的图案,非常漂亮。它是四川传统祠堂建筑的代表、样本,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
而“涂家院子”在这方面的价值却并不足够。宜宾市叙州区文管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到“涂家院子”查看时,发现房子吊脚楼部分的保存情况不佳,且室内也无精美雕刻装饰,这影响了其保存价值。
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建议,川南地区有一些独具当地特色的老房子,当地也可如成都一样进一步明晰并公布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让有价值的老房子能够继续延续下去,也消除公众“老房子就该保留”的误解。
记者发稿前,新消息传来:虽然对自家老房子恋恋不舍,但涂先生表示,为了不影响政府统一规划,他已经签字同意政府拆迁。“唯愿有关部门以后在何种老房子值得保留方面有更清晰的边界,让我们在处理类似情况时有更好的参考。”涂先生说。
来源: 四川日报
构筑物包括哪些
关于国家机关公权力的产生方式,人类社会经历了“职权神定——职权人定——职权法定”的漫长过程,反映了国家对社会治理模式的“神治——人治——法治”之历史演进轨迹,体现了人类法治文明的进步。“职权法定”是法治国家关于公共职权产生和行使的法治原则,其基本要求有两项:一是职权须经法律授权产生;二是职权必须依法行使。“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其中前一句正是基于前一项要求说的,后一句则是后一项要求的延伸。
国家机关的公权力,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自我宣布赋予的,而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给国家机关的。这正是“人民主权”“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不经法律授权,国家机关的公权力便失去合法的权力来源。
准确地说,法律授权是指人民通过法律将公权力赋予有关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的法律活动。在法律授权中,人民是授权主体,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是被授权主体,法律是授权的载体,公权力则是授权客体和授权内容。法律授权过程,就是人民通过立法方式,将国家的公权力赋予有关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行使的过程。
那么,我国法律到底是怎样将公权力授给有关组织的呢?我们应当怎样解读法律授权的表达方式呢?这依然是一个需要阐释的问题。比如说,当法律表达“对于某种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有权处罚”时,是否意味着所有行政机关对这一违法行为可以进行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显然不是的。为此,我们必须掌握授权的基本类型、基本方式和基本要求。
抽象授权与具体授权。这是法律授权的一组类型。抽象授权,指法律所授的权力内容及权力承受主体具有抽象性。如《生物安全法》第7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履行生物安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生物安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这其实是《生物安全法》给有关机关对在生物安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履行生物安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实施处分的一种法律授权。这一授权条款既未直接表明可以实施“处分权”的机关,也未表明“处分权”的具体内容。这就是抽象授权。具体授权则不同,它是指法律所授的权力内容及权力承受主体都是具体而明确的。如《城乡规划法》第5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城乡规划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一种授权,其所授权力内容和行使权力的主体都非常具体和明确,这显然属于具体授权。区别抽象授权与具体授权的法律意义在于:抽象授权对授权本身表达得比较模糊,它重在解决有关法律之间或法律条文之间的衔接,有关机关不能单凭这一规定直接获得所授权力,必须结合其他法律才能获得并行使这一权力;而具体授权则不同,由于所授权力内容和权力的承受主体非常具体明确,被授权力主体可以直接依据该法条获得所授权力并行使该权力。
概括授权与单一授权。这是法律授权的另一组类型,它是根据所授权力内容上的概括程度所作的一种分类。凡是法律对权力作类型化概括并将这类权力授给有关组织,这就是概括授权。如198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就是一例。相反,凡是法律对权力中单一的事项授给有关组织,这是单一授权。如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休退职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决定》,便属此类。区分这两种授权的法律意义,主要是有助于把握所授权力范围的大小,以防超越授权范围。
直接授权与间接授权。这是法律授权的又一组类型,它是依据授权法和被授权人获得该权力之间的紧密度所作的一种分类。如果被授权组织直接依据授权法就获得了该项权力,无须经过其他法律的转换,这就是直接授权。如《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这一授权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直接据此获得了行政执行罚的权力,无须经过其他法律转换。如果授权法没有直接将某一权力授给某组织,只是为它获得该权力设定了一种可能,这种可能性要转化为现实,还须经过其他法律的转换,这是间接授权。如《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在这里,《行政强制法》把对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权授予给行政机关是一种间接授权,因为行政机关并不是依据这一规定就直接拥有了对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权,这里的“依法”两字就是要求依据其他具体法律规定而定。其他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拥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拥有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否则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换言之,行政机关并没有直接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普遍性地取得对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权,它还必须依据其他的法律来加以确定某一行政机关是否拥有这一权力。这正是间接授权的法律特征。区分这两种授权有利于判断有关机关的权力依据。在直接授权中,被授权主体直接依据授权法就获得所授权力,无须经过其他法律的转换;而在间接授权中,该授权法并不能作为被授权主体获得所授权力的直接依据,它还须寻找其他的法律规定。
当然,上述抽象授权与具体授权、概括授权与单一授权、直接授权与间接授权三对授权范畴,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性。概括授权、单一授权都属于具体授权,它们可以成为直接授权,也可成为间接授权。但概括授权、单一授权、具体授权都不是抽象授权。因为抽象授权的意义主要不在于“授权”,而在于法律之间的“衔接”。此外,理解“法律授权”还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授权中的“法律”是广义的,它包括法律授权、行政法规授权、地方性法规授权和规章授权。什么“法”可以授什么“权”具有一定的对应性,授权法要视所授职权而定。例如,对《立法法》第8条所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和有关公民基本权利方面事项的授权,必须由法律作出;而有的授权必须由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有的可以由地方性法规作出或者规章作出,不能一概而论。
第二,法律授权既是一种“授权”,同时也是一种“限权”。因为法律授权在授权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界定了权力的“边界”。被授权主体在行使所授权力时,一定要注意权力的边界。被授权主体超越“边界”行使权力就会构成越权。没有边界、不受限制的权力不是法治状态下的权力。
第三,当法律将权力授给某个主体时,该主体行使所授权力还必须“依法”进行。因为法律授权只是解决了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它并没有解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遵循上的合法性。而一个合法的公权力行为,不仅要求其权力来源合法,还必须做到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程序上的合法。
第四,当法律授权某类机关可以做什么时,并不意味着这类机关中的所有单位都可以行使这一权力。有关机关行使所授职权,还受到事权和管辖的约束。任何机关行使任何所授职权,都不是无条件的。
(胡建淼专家工作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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