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先权利抗辩。如果他人在商标申请之前,已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姓名权等,那么其使用该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2.合理使用抗辩。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描述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用途、产地等,合理使用商标标识,这种使用不构成侵权。例如,在新闻报道、评论等中适当使用商标。
3.权利用尽抗辩。当商标权人自己或经其许可将商标商品投放市场后,他人在市场上对该商品的再销售等行为,不视为侵权。
4.善意侵权抗辩。如果侵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使用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且能证明其使用是出于善意,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免除其侵权责任。
二、商标侵权的类型有哪些
商标侵权主要有以下类型: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种行为不仅包括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包括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这些标识包括商标图案、商标文字、商标注册标记等。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这种行为容易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三、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是什么
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先权利抗辩。如果被告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基于其合法拥有的在先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等,那么可以以此进行抗辩,否定商标侵权的成立。
2.合理使用抗辩。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商标的使用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如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等,这种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例如,在说明商品的特点、产地等情况下使用商标。
3.权利用尽抗辩。当商标权人自己或经其许可将带有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后,他人在市场上销售该商品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4.混淆可能性抗辩。如果被告的使用行为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那么可以主张不构成商标侵权。例如,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商标在外观、读音等方面差异较大,不易引起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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