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
基本案情
2014年以来,赖某刚(已判刑)在未取得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QQ及网站等公开售卖隐蔽式针孔摄像机(头)、拾音器等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且部分器材通过被告人赖某帮助采购、发货。2019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赖某帮助赖某刚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30余套,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万余元。其中,赖某刚于2019年4月25日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上海市奉贤区奉炮公路XXX弄XXX号的羌某某销售路由器型拍摄装置1套,后由被告人赖某帮助采购并通过快递邮寄至上址。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路由器型拍摄装置是窃照专用器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某犯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赖世刚的供述,证人羌某某的证言,微信号、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产品信息截图,转账记录,物流发货记录,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赖某犯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随案移送的路由器型拍摄装置一套予以没收。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帮助他人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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