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费用摊销年限,土地费用属于什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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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费用怎么算
来源:中道财税-石羽茜
近期,在与客户当面沟通过程中,查看《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是集团公司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协议中提到,由转让方负责承担所有与土地相关的税费。客户提出疑问,与土地相关的税费包括哪些?是否包含应该预缴的税费?
房地产企业开发周期长,土地取得环节需要缴纳的税费较多,本文罗列常见的与土地相关的税费,重点提示实务中易被疏忽和存在极大的争议的事项,在合同签订环节尽可能进行明确,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01
耕地占用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规定如下:
正常情况下,土地在招拍挂之前,已经完成耕地占用税的缴纳,最终土地成交价格已经包含耕地占用税。但是实际中也存在特殊的情况,前期未缴纳耕地占用税,需要由拿地方承担耕地占用税。
02
契税
拿地后,项目公司受让土地应按规定缴纳契税,陕西契税税率3%。土地价款本身的契税大多数会及时足额缴纳,不会遗漏。
但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23号:
契税的计税依据除土地出让金,还包括后续一系列相关的货币或者实物对价。后续计税依据的契税,往往会存在未及时缴纳契税的情况。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都是拿地环节企业付出的代价,个人认为属于与土地相关的税,没有太大的争议。
但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产生的契税,是否能够划分到属于与土地相关的税费呢?
实物配建房屋,是限地价竟配建下的产物,税务的角度将其认定为拿地的必要代价,所以认定应缴纳契税。但是该契税,往往在土增清算的时候才会引起税企双方的关注,而由于实物配建的价格较高,最终产生契税也会是一个很大的金额。简单的“与土地相关的税费”的表述,未来会引发双方较大的争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同于之前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属于土地成本,实务中理解不一致。
03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较为清晰,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根据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如下:
04
印花税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金额,缴纳印花税,较为清晰。
05
政府性基金和规费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第二部分的契税里,提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可以认定为与土地相关存在争议。该金额较大,建议进行特别说明。
2、易地建设费
易地建设费包括人防易地建设费和廉租房异地建设费等,以上规费作为拿地的必要代价。
以上属于与土地相关的税费,与销售相关的税费主要为流转税,开发过程中预缴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综上,房地产企业项目转让,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税费事项的约定,如果只是笼统的约定“与土地相关的税费”由转让方负责,没有进行特别明确,后续势必会产生较大的争议。建议在收购环节,除开展法律尽调后,同时也应该进行财务税务尽调,厘清股权转让前,拿地和预售期间,是否存在各税款未缴纳,基于尽调情况,合同中明确各自应负责的税费。
土地费用包括哪些
取得、使用和转让国有建设用地,既涉及费,也涉及税。所谓广义的费,主要是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所谓税,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简称新增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缴纳范围为规划区内城市批次里的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城市规划区外独立选址的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
目前涉及新增费的主要文件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2〕151号)(已作废)、《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等。新增费征收标准按照城市土地等别分为15等,最高的每平方米140元,最低的每平方米10元。
需重点了解的主要有五点:
一是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也得缴纳新增费。国家能源、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城市用地规模外单独选址且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不征收新增费。农村宅基地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如果在“圈内”也得缴纳新增费。
二是关于增减挂钩项目。依据《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市县利用节余指标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可以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上述用地超出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部分,以及节余指标在其他市县交易流转供应相应面积的国有建设用地,凡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均应当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
三是不能“羊毛出在猪身上”,市、县不能将新增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也不能采取“以租代征”等方式逃避缴纳新增费。
四是新增费的分成比例是三七开,也就是中央拿30%,地方留70%。
五是原《土地管理法》规定新增费只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这次修法删除了这条规定,也就是说新增费的使用范围会有所扩大。
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平时所说“土地财政”主要就是指这部分收入,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也能获得上亿收入。因此,现在所说“土地财政”,既包括卖地,也包括卖指标。
纳入土地出让金管理的具体包括七种情形:
一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是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是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是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是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六是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七是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的。
土地出让金管理目前依据的主要文件有《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等。需重点了解的主要有两点:
一是要拿证必须缴全款。按照合同约定也可以分期缴纳,《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有相关规定,提出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但要拿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必须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同时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否则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是不能直接或变相减免和返回。就是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但一些法院在审理涉及返回土地出让金的案件时,却依据《合同法》出现了不同认识和判决结果,让人感到迷惑。
需要提醒的是,2022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金划归税务部门征收。
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指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当缴纳征收的一个税种。《耕地占用税法》是部新的法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与其配套的是《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此前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废止。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按人均耕地的多少核算幅度,最高的每平方米50元,最低的每平方米5元。
需重点了解的有四点:
一是只要占用耕地,无论是经批准的还是未经批准的,都应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当然有一些情形是可以减免的。比如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是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也得缴纳耕地占用税,当然税额可以低一些。
三是占用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这条规定可理解为设施农业用地。
四是复垦后可退税。《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这条主要适用临时用地。
五是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这条执行中有点问题,主要是按照2019年自然资源部出台的《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要求,规划用地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了,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而且《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也取消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实际操作只能是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了,也就是,你缴了耕地占用税,就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土地持有环节征收的一个税种,也就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年度分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依据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年第三次修订),各省也都制订有具体实施办法。征收税额标准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划分,最高的每平方米30元,最低的每平方米0.6元。
需重点了解的主要有两点:
一是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是有的地方为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提出“以亩产论英雄”新理念,将单位土地亩均税收情况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挂钩,这方面浙江走在了全国前列,但没有得到全面推广。
土地增值税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其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契 税按照《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有五种情形需要缴纳契税: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是房屋买卖;四是房屋赠与;五是房屋交换。契税税率为3—5%。
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转让金额0.5‰缴纳。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权转让还要缴纳5%的营业税,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土地费用属于工程费用吗
取得、使用和转让国有建设用地,既涉及费,也涉及税。所谓广义的费,主要是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所谓税,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简称新增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缴纳范围为规划区内城市批次里的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城市规划区外独立选址的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
目前涉及新增费的主要文件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等。新增费征收标准按照城市土地等别分为15等,最高的每平方米140元,最低的每平方米10元。
需重点了解的主要有五点:
一是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也得缴纳新增费。国家能源、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城市用地规模外单独选址且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不征收新增费。农村宅基地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如果在“圈内”也得缴纳新增费。
二是关于增减挂钩项目。依据《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市县利用节余指标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可以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上述用地超出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部分,以及节余指标在其他市县交易流转供应相应面积的国有建设用地,凡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均应当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
三是不能“羊毛出在猪身上”,市、县不能将新增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也不能采取“以租代征”等方式逃避缴纳新增费。
四是新增费的分成比例是三七开,也就是中央拿30%,地方留70%。
五是原《土地管理法》规定新增费只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这次修法删除了这条规定,也就是说以后新增建费的使用范围会有所扩大,当然财政部会出台一个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平时所说“土地财政”主要就是指这部分收入,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也能获得上亿收入。因此,现在所说“土地财政”,既包括卖地,也包括卖指标。
纳入土地出让金管理的具体包括七种情形:一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二是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是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四是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五是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六是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七是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的。
土地出让金管理目前依据的主要文件有《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等。需重点了解的主要有两点:
一是要拿证必须缴全款。按照合同约定也可以分期缴纳,《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有相关规定,提出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但要拿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必须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同时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否则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是不能直接或变相减免和返回。就是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但一些法院在审理涉及返回土地出让金的案件时,却依据《合同法》出现了不同认识和判决结果,让人感到迷惑。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指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当缴纳征收的一个税种。《耕地占用税法》是部新的法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与其配套的是《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此前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废止。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按人均耕地的多少核算幅度,最高的每平方米50元,最低的每平方米5元。
需重点了解的有四点:
一是只要占用耕地,无论是经批准的还是未经批准的,都应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当然有一些情形是可以减免的。比如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是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也得缴纳耕地占用税,当然税额可以低一些。
三是占用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这条规定可理解为设施农业用地。
四是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这条执行中有点问题,主要是按照2019年自然资源部出台的《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要求,规划用地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了,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而且《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也取消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实际操作只能是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了,也就是,你缴了耕地占用税,就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土地持有环节征收的一个税种,也就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年度分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依据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年第三次修订),各省也都制订有具体实施办法。征收税额标准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划分,最高的每平方米30元,最低的每平方米0.6元。
需重点了解的主要有两点:
一是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是有的地方为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提出“以亩产论英雄”新理念,将单位土地亩均税收情况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挂钩,这方面浙江走在了全国前列,但没有得到全面推广。
土地增值税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其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契 税
按照《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有五种情形需要缴纳契税: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是房屋买卖;四是房屋赠与;五是房屋交换。契税税率为3—5%。
印花税
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转让金额0.5‰缴纳。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土地使用权转让还要缴纳5%的营业税,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土地费用计入什么科目
近几年,很多农民由于粮食价格不稳定,生产资料费用较高,农村收入低,为补贴家用,大多都选择外出务工。同时,又因为政策的导向,越来越多的种植大户大面积承包土地。就这样,很多农民的土地被“整合”到了种植大户的手中。
土地流转带来的困扰
土地流转本是件好事,但是却也给很多农民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流转的价格悬殊较大
有些村民反映,土地流转过程中,即便经过了土地确权,同村的土地价格也相差甚远,比如:村东头200元,村西头700元,同样的土地,价格不一,令人不解。
☞土地流转并未签订正规的土地流转协议
土地承包者在经营的过程中遇到经济损失,死活不认账,土地流转的费用就
泡了汤。
☞土地承包者走关系户压低土地租赁价格
一些承包者走后门送小礼拉关系通过一些不正当渠道租的农民的低价土地,很多农民也迫于当地权势,不敢声张,只能吃了哑巴亏。
那么农村土地承包价格究竟谁说了算?
法律规定,我国实行农村集体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依法承包土地,流转土地是农民的核心权益。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均应当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由农民说了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强迫和限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怎么计算?
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价格采取分类指导的方法,按照科学测算、现实比较和幅度递增相结合的要求,参照以下方法进行测算:
1.土地流转指导价(即基准价):根据每亩土地农业生产常年农产品产量×农产品价格-生产成本(包括人工成本)=当年每亩土地流转收益底线价格。
2.资源要素加权法:根据资源配置水平,如,地形特点、基础设施配套、区位优势等情况,确定相应的流转浮动收益。
3.递增幅度测算法:根据物价上涨情况,确定土地流转收益递增幅度。指导流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一定年限递增一定比例的土地流转价格。
4.特定因素调整法:根据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特定因素,经双方协商可依法对土地流转价格作出相应的调整。特定因素包含的内容和土地流转调整价格由土地流转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确定。
农村土地价格是在市场经济的调控下健康波动,而不能被某些组织和个人单方面控制。
如今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被一些组织和个人干预的现象还很严重,对于这些问题,相信政府会更加重视,建议政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切切实实的为咱农民说话,使广大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失。
同时,咱们农民在流转承包的过程中,也要了解法律、清楚法律,为自己建好“保护伞”,维护好自己的利益。
来源 | 农视网
编辑 | 裴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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