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是什么意思啊三年级,失信不立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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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是什么意思解释
学学法律常识
什么是“老赖”?
我们日常谈及的“老赖”是书面用语“失信被执行人”的俗称,是指那些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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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就通过了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2017年1月16日经过修改,变成了我们目前正在适用的《规定》。
这个《规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位被执行人为“老赖”的法律依据。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成为“老赖”的六种情形
根据该《规定》的第一条,满足如下6种情形之一的就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认定被执行人属于前述6中情形之一的,会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认定其为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法律检索平台“法信”的数据,已经有138336份执行决定书适用该条规定。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如通过虚构房屋租赁的方式阻止房产被执行、虚构债务、虚构离婚协议之类的。
财产报告制度,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即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材料后需要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报告须如实、全面、真实,否则就是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
违反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由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不能违反。
但是也有两种人,法院是无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中的
第一种是未成年人,法律依据在于该规定的第四条。第二种是满足如下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的;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后果
根据失信被执行人的类别、性质等因素,该《规定》的第八条有相关规定,但笔者根据限制消费的相关规定、国家所有部门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住房建设部的分工方案等,发现如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这些后果:
人民法院会向其所在单位、监管单位、行业协会等相关进行通报,相关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相关通报情况会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关联人员”)被人民法院限制参与房屋司法拍卖。失信被执行人及其关联人员被国土资源部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其办理转移、抵押、变更等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化的不动产登记,并通报给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关联人员进行房地产和建筑业资质限制,对企业依法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扣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注册从业人员降低或撤销从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限制市场准入。另外还有限制其房地产交易、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其招标投标。被限制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限制债权发行,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股权激励限制,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限制获得政府补贴和政策支持等。重点说下我们最关心的方面,即个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一些影响:限制担任国有企业高管,已经担任的依法免去其职务;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已经担任的依法更换;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其参与招录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的限制其评先、评优和晋级;限制入党或党员评优、评先和晋级;限制担任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限制入伍;限制高消费。其中限制高消费包括: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关联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关联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关联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关联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关联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关联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总之,成为“老赖”的后果看来是真的惨,所以在信用时代信用社会,个人的征信一定要维护好,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莫因失信让你走上成为老赖的道路,于自己于家庭,都是一个重大而惨痛的事情。
失信的信是什么意思
双语世界说【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到底什么区别?】 “被执行人”通过法院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业务的人员,进行执行程序时,都可以称为被执行人。 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法院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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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到之处是什么意思解释
很多人会将被执行人与“老赖”挂钩,认为被执行人就是“老赖”,只是它们的称呼不同而已。随着失信被执行人被越来越多人提起,人们也想要弄清楚各自的区别,那么,“老赖”和失信人,被执行人有区别吗?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下。
“老赖”和失信人到底有没有区别
失信人指的是背约、不守信用的人,行为属于道德范畴规范,不涉及法律约束。但也有一些人把失信人当成失信被执行人,等同于“老赖”,这种说法有失偏颇。
“老赖”,又称失信被执行人,专指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国家执法机构也无法对其实施有效措施,即使债权人胜诉也无法获得还款的人。
二者区别在于失信属于道德上的不守信用,“老赖”是专指经过法律申诉也迟迟不还钱的人。
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在被债权人申诉、强制执行后,基于某些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情节严重者还会造成刑事拘留。
从某种意义上说,“老赖”不但是指某一类社会群体,而且可以说是经济快速发展中社会转型阶段的一种社会现象。
限高《规定》出台
2010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旨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避免恶意逃债,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由于中国的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等原因,一些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从事各种高消费行为。《规定》的颁布,为惩治“老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规定》指明了限制高消费的对象、原则、范围、程序、法律责任等问题,确定了限制高消费的对象是有清偿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凡是被执行人有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法院被执行人与失信被执行人有何区别
被执行人是在法院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会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
被执行人和“老赖”有没有区别?被执行人跟“老赖”的定义不同,因此实际的要求也会不一样,要是符合失信被执行人的会受到法律制裁。
来源:青海法制报
小信诚则大信立是什么意思
近期“失信人员子女无法上大学”一事登上了热搜,同时也引起大家的热议,什么是失信,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有哪些影响,与老百姓的生活有什么关系,失信的惩戒措施有哪些类型,征信与失信有什么区别呢,中闻所李亚律师将在下文中解读。
一信用低不当然的等于失信
信用是无数个行为数据构成,最终通过社会关系的声誉和评价表现出来,即我们老百姓所说的“靠谱”。学历、职业、收入、资产、信贷、履约等相应信息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社会评价。
在不考虑道德层面的情况下一般高学历、高收入、履约能力强的个人就会比低学历、低收入、履约能力差的个人显得更加“靠谱”,但是高学历、高收入、履约能力强的个人如存在高负债、被执行等情况也会显得“不靠谱”。如:芝麻信用基于多种维度对个人信用状况的综合评分,设定350到950的分值范围,分值越高代表信用水平越好,较高的芝麻分可以帮助个人获得更高效、更优质的服务,所以信用的高低是对无数个行为数据的综合评价。
失信顾名思义就是不守信用,但失信一词当前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定义,我们认为失信是一种破坏信用秩序的违法行为,存在失信行为可能会造成信用评价的降低,信用评价的等级高低通常是判断一家机构和个人履约能力的重要依据,但是信用低并不一定是破坏信用秩序的违法行为造成,信用低并不当然的等于失信。
二失信人不当然的等于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失信人与失信被执行人具有不同的边界和范围,失信被执行人是失信人的一种。失信人是指违反信用管理法规,从而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依法纳入失信人名单的机构和个人。当前认定和惩戒失信人的机构主要为司法机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失信被执行人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机构和个人,是整个诚信体系中的一种惩戒形式。认定和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机构为各级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属于失信人,但失信人不当然的等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征信是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记录过程
“信用低不当然的等于失信,失信人不当然的等于失信被执行人”。既然信用是无数个行为数据构成,那么行为数据到底有谁来采集,在破坏信用秩序的情况下惩戒主体有哪些,惩戒措施有哪些类型,征信与失信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将在下文中解读。
征信就是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信用情况的活动,失信信息就是被采集的信息之一。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且明确告知目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基于合法性原则且不得侵犯商业秘密。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也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且不得篡改原始信息。
相关法规也已就个人征信业务、企业征信业务以及信用评级业务的准入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截止当前,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已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134家,已许可的个人征信机构2家分别是:百行征信、朴道征信。但是,相当一段时间内人民银行对开展征信业务的监管较为宽松,自互联网金融业务在我国境内兴起后,开展征信业务的机构多达上千家。开展征信业务的机构主要有央行征信中心、征信公司、信用管理公司、地方政府信用中心等。
央行征信中心属于《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直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是我国核心信用基础数据库,提供基础信用服务,央行征信系统所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人的一些常规的信息以及信贷、信用卡、担保、公共信息、查询记录等等。央行征信中心主要接入了所有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等。
征信公司为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且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征信公司本质上来说就是一个企业,它是以盈利为目的,征信公司记录的信用信息内容就非常丰富,除了包括央行征信所记录的内容之外,还会记录比如学历、职业、司法记录、社会信息、房产车产、公司股权、网购信息、出行信息、处罚信息、失信记录等信息。
按照监管准入要求,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公司设立条件和股东信誉、注册资本、安全保障、任职条件等要求,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如:百行征信、朴道征信等。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公司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如:中诚信、考拉征信等。
信用管理公司开展企业或个人征信、信用管理、信用评级等业务,尤其是开展个人征信业务,而未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的类征信机构,属于非持牌征信公司。这些机构多为互联网企业、金融企业或征信企业,这些机构本身就掌握用户大量的交易数据、行为数据等,他们可以利用自身的数据,政府和公共部门的数据以及其他商业机构的数据,通过用户的信用历史、履约能力、身份特质、行为偏好、人脉关系等维度对用户进行信用评价,给用户打出一个信用分值。如:芝麻信用、腾讯信用等。按照监管规定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信用管理公司如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就会涉及到开展征信业务的问题,开展征信业务就会面临合规风险。
2020年12月30日,人民银行认定鹏元征信有限公司因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企业征信机构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备案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17.55万元,并处罚款62万元,合计罚没1979.55万元,成为了首个因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而被处罚的机构,该处罚也给绝大多数机构敲响了警钟。
地方政府信用中心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地方陆续设立的地方信用管理机构,主要是依托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信用联合奖惩、信用试点示范推进、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自愿填报、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等服务的工作机构。
四失信是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惩戒手段
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从实施主体和惩戒范围上来看有全国性的失信惩戒措施和地方性的失信惩戒措施。
1、全国性的失信惩戒措施
2021年12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颁布的《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规定,全国性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
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如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
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如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
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如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2、地方性的失信惩戒措施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规定,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有特殊规定的,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地方性法规编制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经信局公布了《北京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征求意见稿)》,补充清单从限制市场或行业进入、限制从业任职、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优惠便利、限制评优评先、共享公示信息等14个维度出发,制定了9类42条失信惩戒措施。
2022年6月10日,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了《江苏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2年版)公开征求意见》,补充清单增加了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公共资源交易和取消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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