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减刑
(一) 减刑的适用对象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含缓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适用减刑;2.对于死缓犯依法改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属于刑种变更,变更后适用减刑;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突出悔改、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
(二) 减刑的实质条件
1.确有悔改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认罪悔罪;(2) 遵守法律法规及考察机关的规定,接受教育改造;(3)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注意: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
2.立功表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1) 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2)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3)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4)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5)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6)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注意: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3.重大立功表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1) 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2)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4)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5)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6)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7)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注意:(1) 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2) 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三)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1.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2.被判死缓的,依法变更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适用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7年。3.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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