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的(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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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责任的举证原则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也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合同责任(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相对应,二者统一构成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在《民法典》第7编中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特殊规定,还用专章规定了“产品责任”。该章共6条,主要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构成和归责、产品责任的求偿和追偿、产品责任的第三人过错责任及追偿、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产品缺陷的补救措施及相应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
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与《侵权责任法》第41条内容完全一致,规定了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侵权责任所必需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一般的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主要是指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要件,包括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等4个方面。特殊的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未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未必是其构成要件。
生产者产品责任属特殊的侵权责任,其构成应当具备3个要件:
一是产品存在缺陷。对于“产品存在缺陷”这个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202条既与《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完全一致,也与《产品质量法》第41条有关规定一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专门规定产品责任的构成,而是引用他法和自法设定,通过该法第48条以及与之相关的第49条、第52条等条款,规定“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的,依照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与上述法律不尽一致,该法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缺陷,《民法典》与《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均未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该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按照这个定义,通常认为,产品缺陷主要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说明(标识或指示)缺陷等,这些缺陷主要产生于产品生产环节。
二是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根据《民法典》与《侵权责任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包括对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等人身相关权利造成的损害。财产损害是否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或不尽一致:《民法典》与《侵权责任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仅将损害明确为“他人”的损害;而《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则将财产损害明确限定为“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
另外,“他人损害”还与精神损害密切相关。在司法实践中,对产品缺陷造成的他人损害是否适用精神损害以及如何适用、如何判定精神损害,尽管这是损害赔偿有关法律适用的重要问题,但也是“他人损害”作为产品责任构成要件应当要附加考虑的相关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关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是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是指,他人损害的事实或结果是由产品缺陷的事由或原因造成的。在适用法律时,判定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尤其需要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缺陷和损害的鉴定技术问题,二是缺陷和损害的举证责任问题。
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作为责任构成所必需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是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细化和归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从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方面,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规则或准则,而这种规则或准则被用作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标准或依据。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过错和无过错相结合原则。
生产者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加害人)的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只要行为造成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所谓生产者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损害,那么无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产品责任。《民法典》《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对生产者产品责任,均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生产者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有力地保护受害者(消费者),有力地发挥生产者在产品生产和风险控制中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有力地促进生产者的质量责任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但是,该原则的作用也会受到限制,这是因为,如果一味盲目地强调客观归责、严格归责,也可能会影响到产品设计生产的科技创新周期发展。无过错责任不是绝对责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不能抗辩,行为人仍然可以依据合法抗辩事由来减轻或免除责任。《民法典》《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从他人过错以及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方面,规定了行为人不承担或减轻侵权责任(民事责任)的情形。但是,上述这些法律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未对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情形予以专门规定。而《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则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等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2条与上述规定基本一致。《民法典》对上述相关内容(予以删除)未予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与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同理,销售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与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是不同的。销售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由于销售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等4个要件;而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等3个要件,生产者过错不是生产者产品责任构成的要件。
产品责任的求偿和追偿
《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该条规定了在产品责任法律关系中,被侵权人的请求赔偿(选择权)和责任人赔偿后对实际责任人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1203条基本一致地保留了《侵权责任法》第43条内容。但是,因为《民法典》只是在第1202条规定了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删除了《侵权责任法》第42条内容,未在任何条款中规定销售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而是在第1203条中直接规定了被侵权人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两个赔偿责任主体的请求赔偿选择权。对此,《产品质量法》是在第41条、第42条分别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在第43条中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2款对此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民法典》第1203条明确了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即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后,赔偿主体和受偿主体在权利、义务、责任方面的关系,也就是明确了谁赔偿谁、怎么赔偿的问题。在产品责任法律关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赔偿主体、被侵权人作为受偿主体,一起构成了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主体。
另外应当明确的是,被侵权人既包括直接购买产品或使用产品而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也包括非直接购买产品或使用产品而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
产品责任的第三人过错责任及追偿
《民法典》第120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条与《侵权责任法》第44条内容完全一致,规定了产品责任的第三人过错责任及追偿。
产品责任涉及的第三人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之外的产品经营者,主要包括产品运输者、仓储者等其他经营者。第三人产品责任属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由于第三人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等要件。
《民法典》第1204条间接引用了第1203条第1款关于被侵权人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赔偿责任主体的(请求赔偿的对象)选择权,同时又直接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赔偿责任主体赔偿后对实际责任人的追偿(权)。但是,该条或其他任何条款并未明确规定第三人是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也未明确规定被侵权人请求赔偿(选择权)的对象。
因此,在产品责任法律关系中,责任构成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第三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同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销售者,更不同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生产者。
(本文作者系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李明刚
原文刊载于《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2020年第16期)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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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责任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常会遇到质量问题,如果无法与厂商协商,纠纷可能会进入诉讼程序。但实践中消费者往往无法正确区分产品质量问题的具体类型,导致维权过程产生波折。实际上,虽然同属产品质量问题,但在法律上有“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消费者在维权时务必要注意区分。
案情简介
物业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商贸公司安装2台变频器,物业公司支付4万元货款以及2万元安装费。合同签订后,商贸公司从电气公司处购入了变频器,并依约安装。但还不到1个月,变频器就无法正常使用了。经协商,物业公司将变频器退回电气公司,电气公司退回4万元变频器价款。
物业公司认为,为了安装变频器,其共计支付6万元,现退回了4万元价款,还有2万元损失未获得补偿,该损失是因变频器存在质量缺陷所致,因此电气公司应当赔偿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变频器在交付使用后,并未产生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不合理危险,质量问题应当属于产品瑕疵,而非产品缺陷,物业公司不能基于侵权责任关系,要求电气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经释明法律规定,物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
上述案例就是混淆“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概情形。这两个概念虽然存在一定的共同之处,但在法律涵义、救济途径、免责条件三方面却存在根本不同,也影响着消费者能否维权成功。
1.涵义不同
关于产品瑕疵,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列举了三种主要情形: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这说明,产品瑕疵更注重的是产品的适用性。
关于产品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产品本身之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此可知,产品缺陷更关注的是产品的安全性。
区分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的关键,在于产品是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果产品质量问题已危及了人身或他人财产安全,那么这一问题就应属于产品缺陷,而如果该产品质量问题仅体现在产品本身的适用性上,影响能否使用,那么这一问题就应当属于产品瑕疵。
2.救济途径不同
如果产品出现瑕疵,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主要方式包括修理、更换或者退货。除此之外,还可有条件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款,包括:
(1)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
(2)食品安全法中,如果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总的来说,产品瑕疵项下,消费者是基于合同关系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合同义务。
对于产品缺陷,消费者可选择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作为基础主张权益。一般来说,如果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消费者多会选择侵权责任主张赔偿。此时可就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提出赔偿。此处需要明确的是:
(1)人身损害主要指的是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死亡,即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至于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不在产品缺陷损害的主张范围内;
(2)财产损害一般指向的是有体物的损害,且为了便于纠纷解决,通常该财产损害也可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害。除此之外,财产损害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合理范围内的间接财产损失;
(3)关于精神损害部分,如果因产品缺陷致使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法院会对合理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当然,在合同关系项下,消费者也可基于合同关系主张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
3.抗辩事由不同
产品瑕疵项下,经营者的抗辩事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者在销售时,已就产品所存在的瑕疵事先向消费者或买受方进行说明;
(2)消费者对于产品瑕疵的相关事实为事先明知;
(3)虽然产品存在瑕疵,但符合合同约定的免于承担责任的情形。
如符合上述三种情况中任一一种情况,经营者均可以免除产品出现瑕疵后应当承担的责任。产品缺陷项下,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抗辩事由包括: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除此之外,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还有两点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一是如果缺陷是消费者自身造成的,则不应由产品生产者承担责任;二是如果产品存在可归责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缺陷,但受害人自己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责任人可以根据与有过失规则来请求减轻赔偿责任。
回到前述案例中,变频器在交付使用后,虽然产生了质量问题,但是并未出现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不合理危险,因此法院认定变频器出现的问题为产品瑕疵而非产品缺陷。
根据法律规定,物业公司作为消费者,在产品产生瑕疵时,有权要求变频器生产商履行“三包”责任。而本案中生产商已履行了退货退款的义务,也不存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因此作为生产商来说,已经履行了产品瑕疵项下的责任。
那么物业公司的损失应当向谁主张呢?
答案是应当依据物业公司与商贸公司之间的合同主张违约责任。商贸公司因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有责任赔偿商贸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消费者在日常维权中,应注意区分“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两个概念,避免混淆后无法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中人物及公司名称均系化名)
产品质量责任险条款
产品品质义务包含产品品质缺陷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
(一)产品品质缺陷担保责任
产品品质缺陷担保责任,指顾客交货的担保物不符法律规定或是承诺的质量规范,理应承当的合同违约责任。
实际哪些情况组成缺陷,在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开展了要求,卖出的产品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经营者理应承担维修、拆换、退换货;给选购商品的顾客导致损害的,经营者理应损失赔偿:(1)不具有商品理应具有的性能指标而事前未作表明的;(2)不符在商品或其包裝上标明选用的产品执行标准的;(3)不符以产品介绍、实体试品等方法表明的性能情况的。
产品品质缺陷担保责任归属于合同违约责任,因此买家只有向协议书的相另一方主张权利,即向经营者认为,经营者承担维修、拆换、退换货、损失赔偿,可是当经营者已告之买家商品存有缺陷,买家依然选购的,经营者可免责声明。
(二)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就是指因商品存有缺点导致人身安全、伪劣产品之外的别的资产危害的,经营者理应担负承担责任。
缺点就是指产品存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伪劣产品之外的别的资金安全的不科学的风险,商品有确保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资金安全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就是指不符该规范。
1.义务担负
产品责任中,经营者是无过错责任。即商品存有缺点导致人身安全、别的资产危害的,不管经营者是不是有过失,经营者均理应担负承担责任。但假如存有下列情况,经营者可以免责声明:
①未将商品资金投入商品流通的;
②商品资金投入商品流通时,造成危害的缺点尚未找到的;
③将商品资金投入商品流通时的科技水准尚不可以发觉缺点存有的。
产品责任中,经营者是过错推定责任。因为经营者的过失使商品存有缺点,导致人身安全、别的资产危害的,经营者理应担负承担责任;经营者不可以指出伪劣产品的经营者,也不可以指出伪劣产品的供应者的,经营者理应担负承担责任。
2.受害者的求偿权
因商品存有缺点导致人身安全、别人资产危害的,受害者可以向商品的经营者规定赔付,还可以向商品的经营者规定赔付;归属于商品的经营者的义务,商品的经营者赔付的,商品的经营者有权利向商品的经营者追索;归属于商品的经营者的义务,商品的经营者赔付的,商品的经营者有权利向商品的经营者追索。
3.时效性
因商品存有缺点导致危害规定赔付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被告方了解或是理应了解其利益遭受危害时起测算。
因商品存有缺点导致危害规定赔付的请求权,在导致伤害的伪劣产品交货最开始顾客满十年缺失;可是,并未超出明确的安全性使用寿命的以外。
论述产品质量责任
一、
产品质量责任如何认定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三个方面认定:
1.默示担保条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条件。
2.明示担保条件。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无论何种标准,一经生产者采用,并明确标注在产品标识上,即成为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明示承担有关责任的担保承诺。
3.产品缺陷。即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造成了用户和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找法网提醒您,产品存在缺陷是承担侵犯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二、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如何举证?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举证方法: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材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材料;
(4).当事人为产品责任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2.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原告因使用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而所受到的损失,如病历、被损毁物品的购物发票等。
3.证明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
(1).致使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是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
(2).质检部门就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性能所做的鉴定j情况等。
4.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5.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三、
产品质量责任构成要件1.产品质量责任构成必须有缺陷产品
2.产品质量责任构成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
3.产品质量责任构成必须存在缺陷具有过错
4.产品质量责任构成须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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