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中借条有保证人一定会承担担保责任嘛,借条保证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孙锦惠

一.案情介绍

2010年,因资金周转需要,A 某向B 某借款1万元。在多次被催讨后,2020年1月,A 某向B 某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到B 某现金壹万元整,2020年还伍仟,2021年还清。”借款人A 某和保证人C某均在借条上签了字。因A 某未按约定还款,2024年6月,B 某将借款人A 某、保证人C某诉至法院。

二.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B 某与被告A 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B 某要求被告A 某清偿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保证人C某仅在借条上签字,未明确保证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借条中明确了主债务履行期限为2021年12月31日,故保证期间为2021年12月31日起六个月。借条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推定为一般保证。原告B 某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借款人A 某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取得对A 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 某在起诉时,保证期间已过,故保证人C某无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院遂判决被告A 某向原告B 某清偿借款1万元,并驳回原告B 某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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