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以租代征”用于高速项目,是否可以申请公开租赁合同占地范围内的补偿、赔偿信息
案情概况
原告李某全诉称,2006 年政府鼓励乡村建设,在当时历史背景和政策环境下,原告为响应当地政府建设发展地区经济,与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沙四村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沙四村高速公路以北、矿泉水路以南,东至马路土地建设生产基地。2019年8月,在《土地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土地就以租代征租赁给济南市历城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用于济青高速改扩建项目使用。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征收程序,却以违法建筑为由要求原告拆除建筑物,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查明事实,明确权利义务,原告作为相关利害人依法申请公开以下信息:“甲方济南市历城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与乙方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丙方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办事处西沙河一村、二村、三村、四村、五村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占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的补偿赔偿信息和签订的全部补偿、赔偿协议。济南拆违拆临2019年第四期违建台账中243号-265号中对应建筑物坐落信息及建设人信息。但被告(济南某街道办事处)却以上述信息第三人不同意公开、公开后可能会危及社会稳定等理由拒绝公开,导致原告一直无法获得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相关信息。原告起诉。
审判观点
行政机关具有主动或者依申请公开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王舍人街道办为了济青北线高速公路绿化工程,与相关部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系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在行使该职能过程中所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应当属于政府信息。被告王舍人街道办抗辩原告申请的信息不是政府信息,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李某全申请公开对租赁土地上其他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或赔偿信息,该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被告王舍人街道办就是否公开信息征求第三方意见并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但是,该信息系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的重要内容,是衡量补偿工作是否公平公正的重要标准,公开个体获取补偿情况有利于监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范畴。因此,被告王舍人街道办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信息为由,作出不予提供相关信息的告知书,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予以撤销。需要说明的是,被告王舍人街道办在公开上述信息中涉及其他人身份信息如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足以确定个人身份信息的,应作必要的技术性隐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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