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著作权时能对抗他人的肖像权吗2025,行使著作权时能对抗他人的肖像权吗
行使著作权时一般不能对抗他人的肖像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利。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二、行使著作权时能不能对抗他人的肖像权呢
法律分析:行使著作权时不能对抗他人的肖像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三、行使著作权时能否对抗他人的肖像权呢
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是不能对抗他人的肖像权的。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一、未经本人允许能不能随意发表别人的照片
未经本人允许乱发别人照片的行为可以定性为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别人同意,私自在发布别人照片,用于商业目的或者进行毁损、破坏、辱骂等人身攻击的,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即犯法。公民享有肖像权,经本人同意的,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二、民法典中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形有哪些
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后果
法律分析: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的,一般后果为赔礼道歉,这是一般情节的处罚方式。但是如果情节严重,是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肖像权侵权的构成条件
根据侵害肖像权行为的自身特点,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须具备三个要件:
1、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是肖像使用。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肖像为肖像权人所专有,他人不得私自制作其肖像。但是,在各国立法及实务上,只是制作肖像而不予以使用,一般尚不足以构成侵害肖像权责任。
侵害肖像权中使用的肖像,包括一切再现公民形象的视觉艺术作品及其复制品。这种使用,并非仅仅包括商业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对肖像的公布、陈列、复制等使用行为。商业上的使用和非商业上的使用,都可以是公布、陈列或复制。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
在一般情况下,侵害肖像权行为人的主观形态表现为故意,这是因为肖像使用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通常不会因为不注意的心理状态而误用他人肖像。但是,并不排除过失侵害肖像权的可能性。
3、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
虽然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却违法事由,则该使用行为为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六、能否在行使著作权时侵犯他人肖像权?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包括未经许可发表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等,同时也涉及到使用作品、出租作品、使用版式设计等方面的侵权行为。
法律分析
不可以。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拓展延伸
著作权保护与肖像权冲突:界定创作自由与个人形象权的平衡
在行使著作权时,确实存在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情况。著作权保护与肖像权之间的冲突引发了对创作自由与个人形象权之间平衡的讨论。著作权保护旨在鼓励创作,但如果创作涉及他人的肖像,可能引发侵权纠纷。在界定这种冲突时,需要权衡创作者的表达自由和他人的个人形象权。法律和法规对此进行了规范,例如在一些国家,需要获得被创作者的许可或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确保创作者在尊重他人肖像权的同时,仍能行使创作自由,是平衡著作权与肖像权冲突的关键。
结语
严格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侵权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该法明确规定了一系列侵权行为,如未经许可发表他人作品、歪曲篡改作品、剽窃作品等。同时,对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出版物、表演等行为也应支付相应的报酬或经许可。总之,该法对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益的侵犯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肖像权第一千零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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