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是如何构成的2025,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是如何构成的
本罪为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客体为复杂客体,侵害国家机关信誉及被拐卖妇女、儿童人身权利。客观要件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行为,主体为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可为作为或不作为,不要求具体危害后果。
二、如何界定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
法律分析:界定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负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为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处罚规定
法律分析: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处罚标准是:犯此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法律分析: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
2、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解救儿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观方面为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刑法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法律分析: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主要是指未造成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的伤害、死亡后果;或者事后积极采取措施挽救;悔罪态度很好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六、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判刑最新规定?
新刑法对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判刑,根据阻碍方式的不同而有区别。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是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同时又包括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的侵害,来实现其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的侵害的。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往依法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范围内实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与买主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至于解救活动是否因阻碍而中止,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是否被解救,均不影响本罪既遂状态的成立。实践中应根据这一精神,正确认定行为人的犯罪形态,以做到罚当其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必须是十六周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首要分子。实际上因本罪客观行为特征决定了要有一定威望、号召力的人,故少有未成年人成为该罪主体,构成该罪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具体表现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正在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故意聚众予以阻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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