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判有期徒刑再犯拘役多久
监禁方面,针对前述罪行,常规的拘役期限通常设定为自一个自然月至六个月之间。
在此期间,司法机关有绝对的自由裁定权,对于具体案件,依据其复杂程度依法进行量刑制裁。
如若案件涉及多起违法行为,且罪犯犯有其他罪行,则对各项罪名确定罚金数额后进行合并处罚,同时受到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拘役刑罚。
然而需注意的是,如在数项罪责中被判定同时具有有期徒刑与拘役刑,那么仅需执行有期徒刑部分即可。
另拘役期从最终判决执行之日起正式开始计算;而如在判决执行前即已经开始了羁押,那么羁押一天将相应地折算为刑期中的一天。
二、羁押可以折抵死缓变更后的有期徒刑吗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明确一点,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其所遭受的羁押期限是不能够折抵缓刑的刑期的。
这一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的,根据该法条之规定,只有在判决执行之前已经被先行羁押的情况下,才能够将其折抵为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期。
而对于有期徒刑的刑期,则是从判决正式开始执行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的;同样地,如果在判决执行之前已经被先行羁押了,那么每一天的羁押都可以折抵为一天的刑期。
三、死缓可以减到多少年有期徒刑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者来说,最有利的情况下甚至可以将刑期减少至十五年以下。
具体而言,
1. 若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被减为无期徒刑之后表现良好并获得悔改之情,或者有所建树、表现出立功行为,他们在服刑两年之后便可申请将刑期重新拟定为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
2. 倘若这类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展现出重大的立功表现,那么同样在服刑两年之后,他们便有权申请将刑期减少至二十三年的有期徒刑;
3.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经过多少次的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都不得低于十五年,而这其中并不包含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时间。
所谓“减刑”,是指对原定刑期进行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狭义上的减刑仅限于那些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当他们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经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从而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程序;广义上的减刑则是指所有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只要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就可以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构提交材料,经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从而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程序,这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畴,同时也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以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等多种情形。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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