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罪和越狱罪的区别,脱逃罪要加多少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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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脱逃罪
罪名简析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
构成要件
脱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拘留、逮捕、羁押、监管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强制措施,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环节。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脱逃罪既遂标准
脱逃罪
罪名简析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
构成要件
脱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拘留、逮捕、羁押、监管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强制措施,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环节。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脱逃罪的追诉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
近日,重庆女子监狱一名诈骗罪服刑人员贺某越狱潜逃40年后落网、被抓获时已70岁左右的消息,引发众多网友关注和讨论(此前报道:重庆女子监狱一服刑人员越狱40年后落网,被抓时已70岁左右)。
对此,有不少网友发出疑问,这名服刑人员潜逃40年,落网时已70岁,是否已过追诉期?还会不会面临刑罚?如此“高龄”是否仍会被送进监狱服刑?对此,红星新闻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多位律师进行解读。
资料图。图据IC photo
涉嫌触犯脱逃罪应判刑或拘役
还需与其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本案中,罪犯贺某40年前在服刑期间脱逃,属于服刑期间再犯新罪,即属于刑法中明确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情形。贺某的行为,违反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涉嫌触犯脱逃罪,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与其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
另外,我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有下限而无上限要求,但刑法第十七条中明确:“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九条中也明确:“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体现出了我们国家刑罚当中的人道主义立场。
张柄尧强调,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立场仅意味着,75周岁以上犯罪仅有从轻减轻处罚或非特殊情况下不适用死刑待遇,而非免于刑事追责。而保外就医是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经司法机关批准让其取保监外医治的执行方法,又称监外就医,属于监外执行的一种,也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只有患有规定范围内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才可以申请保外就医。即必须满足生活无法自理,所患疾病可能危及生命这种情况下,才能申请保外就医。
所犯诈骗罪在脱逃时处于执行阶段
未执行完的刑期仍应继续执行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也就是说,根据规定贺某犯诈骗罪最高量刑或不超过无期徒刑,同时,刑法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贺某犯脱逃罪最高量刑应该不超过五年。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但刑法明确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林小明表示,这即是说,贺某越狱潜逃的具体行为明显属于逃避诈骗罪的执行,潜逃后不投案自首则系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而逃脱的犯罪行为亦可被认定为持续状态,无论从越狱潜逃的目的还是状态来判定,均可以依法追究贺某所犯逃脱罪的刑事责任。
此外,贺某所犯诈骗罪在其脱逃时处于执行阶段,也就是说贺某此前因诈骗罪获刑越狱后未执行完的刑期仍应继续执行。当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倘若贺某在越狱潜逃后没有再犯罪且一贯表现良好,那么在对其所犯新罪进行量刑时应当有所考量。
林小明认为,贺某越狱潜逃40年被抓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必究的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至于贺某落网后如何服刑需根据相关法规来确定。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潘莉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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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是什么意思
来源:交汇点新闻客户端
交汇点讯 198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7年的冯某逃出洪泽湖监狱。36年来,他一直冒充他人身份躲藏,经常以拾荒为生。直到今年8月3日,已经化名夏某坤生活多年的冯某在江苏省新沂市一个村庄路口乘凉时,被追踪而至的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民警抓获。此时,冯某已经81岁。据介绍,冯某是宿迁建市以来抓获潜逃时间最长的人。
潜逃36年,如今已81岁
8月3日上午,新沂市时集镇81岁老人夏某坤正在村庄路口的大树下乘凉,几名民警突然出现在他面前,将他控制住。对此,这位老人没有表现出丝毫震惊。据当地村民介绍,几年前夏某坤到村里,平时没什么收入,主要靠捡废旧物品为生。那么,夏某坤因何被捕?前来抓捕的民警说,眼前的夏某坤,真实身份是36年前从江苏省洪泽湖监狱脱逃的罪犯冯某。 上世纪80年代,冯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刑7年,羁押于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改造。期间,他利用厨房无人之际,翻墙而逃并冒用他人身份,潜逃至今。今年7月,宿迁市湖滨新区公安分局接到上级下发的核查指令,立即对越狱36年的冯某开展侦查工作。 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分析甄别近千条疑似信息后,确认目前生活在徐州新沂的老人夏某坤,正是他们要找的冯某。 “这30多年来我都在想着怎样应对这一天,但该来的总归会要来的。”最终,冯某交代了36年前脱逃的犯罪事实。
逃匿数十载,终难逃法网恢恢
“今年7月,接到冯某的核查指令后,我们立即召开案件会办会,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全力攻坚。”湖滨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公安分局局长郝劲柏说。面对时间久远、基础信息少的挑战,民警围绕冯某挖掘出的数据和线索,通过全方位查询、多角度分析、深层次研判,最终锁定了目标。
据警方调查,冯某越狱后改名夏某坤,潜至安徽利辛;2013年逃到浙江,以收废旧为生,后来逃至江苏省新沂市。冯某交代,30多年来,他大多数日子靠捡拾垃圾为生,每日担惊受怕。因为自小在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长大,人老了想着落叶归根,但害怕被抓,就逃到离晓店镇不远的新沂境内。
湖滨新区公安分局第一时间将冯某落网的信息通报给洪泽湖监狱,目前双方正在对接。
专家视点
脱逃36年后被捕,刑法会怎么处罚这位老人?
据了解,冯某是宿迁建市以来抓获潜逃时间最长的人员。对于冯某在81岁高龄还被抓获,很多人感叹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同时也不禁产生疑问:一般刑事案件追诉期最长20年,他的案子都过去36年了,他本人还要接受法律制裁吗?
脱逃后一直处于逃避侦查状态,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对此,刑事诉讼法学专家、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教授李建明解释说,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冯某虽然越狱潜逃达36年之久,并没有使自己逃脱法律制裁,反而会“罪加一等”。 李建明指出,在本案中,冯某越狱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了脱逃罪。根据1979年刑法和现行刑法规定,脱逃罪的法定刑都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法律规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的,依照刑法有5年的追诉时效,但是脱逃罪与其他大多数犯罪不一样,犯罪分子从监狱脱逃后,其行为到被警方抓捕前,是一直处于持续逃避侦查、审判的状态,就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因此,就冯某一案来看,从他1985年成功脱逃的那天起,犯罪行为一直没有终了,此间一直处于逃避侦查的状态,因而对其脱逃罪的追诉,也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其所犯脱逃罪仍应受到刑事追究,被抓捕后即可实施审查诉讼。
考虑到81岁高龄社会危害性较轻,不排除适用缓刑
那么,冯某被抓后,将面临怎样的刑事处罚呢?
李建明教授指出,冯某脱逃前,还有盗窃罪的刑罚未执行完毕。对其剩余刑期与脱逃罪所面临的刑期,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把脱逃罪的刑罚与前一个刑罚剩余的部分刑期合并,原则上是在其中一个较高刑期之上、两个刑期相加的总和以下,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李建明表示,对于冯某这一案件,一方面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刑法的严肃性,表明国家对脱逃犯罪严厉打击的鲜明态度;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具体情况,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特别是刑法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尽量从宽处罚。
“考虑到上个世纪80年代,法院对盗窃罪量刑普遍很重,冯某脱逃时间已长达36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特别是他已经81岁,又属于受政府和社会关心的弱势群体。”李建明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冯某本身社会危险性低等具体情况,应当依法从宽处罚,不排除对其适用缓刑而予以社区矫正的可能性。
实习生 黄浩雨 新华日报·交汇点新闻记者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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