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我们常遇到当事人受伤后,只知道自己要做鉴定,但不清楚做的是哪种鉴定,经常是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伤残鉴定和伤势鉴定把这三个名词张冠李戴,今天就简单为大家讲讲这三者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一般在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由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是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依据,鉴定结论分为十个等级。
伤残等级鉴定,一般适用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情形,比如在交通事故或者提供劳务者受害等责任纠纷中,伤残鉴定的结论就是理赔的计算依据。伤残鉴定可以向社会机构开办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并获得结论,鉴定结果同样分为十个等级。但与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伤残等级鉴定在构成伤残等级的标准上往往会高于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伤势鉴定,一般发生在故意伤害罪等涉及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当中,鉴定结论作为相关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或作为量刑情节的依据。伤势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作出,不对社会开放,鉴定结论包括: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和重伤一级。
需要明确的是,这三种鉴定结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标准也不能通用,根据鉴定结论计算的赔偿标准也完全不同。比如,伤势鉴定仅用于定罪量刑,不是赔偿损失的计算依据,鉴定结论与能获赔多少没有直接关系;伤残鉴定与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虽然同分为十级,但其作出的依据不同,能够获赔金额的计算方法也完全不同。
以上就是这三个“孪生兄弟”的一个简单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