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起诉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葛慕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乌XX村2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联系电话:1357XXX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21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乌木镇XX村8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5,联系电话:1598XXXX7

  案由:离婚纠纷

  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婚生子李某1随被告生活,原告不给付抚养费。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9年4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2010年11月8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到四川省大竹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6月22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李某1。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原被告双方婚前相处时,彼此之间不够了解,草率结婚,结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结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原告因无法忍受于2012年1月份便与被告分居至今,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失亡。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乌XX村2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联系电话:1357XXX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21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乌木镇XX村8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5,联系电话:1598XXXX7

  案由:离婚纠纷

  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婚生子李某1随被告生活,原告不给付抚养费。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9年4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2010年11月8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到四川省大竹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6月22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李某1。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原被告双方婚前相处时,彼此之间不够了解,草率结婚,结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结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原告因无法忍受于2012年1月份便与被告分居至今,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失亡。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简介

达州律师凌灿伟

四川省大竹县黎明律师事务所

大竹县律师练虎

达州律师凌灿伟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