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货物运输保险常采用的方式是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马婷欣

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货物运输保险常采用的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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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险属于什么保险

鲁法案例【2025】030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2日,案外人李某(订货方)与王某(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采购一批沙糖桔(20000公斤)。10月18日,被告刘某(承运人)通过某平台承接该批沙糖桔运输业务,并通过微信转账向该业务发布人郑某支付信息费及货物损失保险费。当日,原告某保险公司出具《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电子保险凭证》,承保案涉沙糖桔运输途中货物损失的风险,被保险人为李某(货主)。10月20日,承运人刘某驾驶鲁QXXXXX大型汽车运输该批货物时,因操作不当,撞到山体后侧翻,导致车辆及货物受损,经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单方交通事故刘某负全部责任。另查明,案涉鲁QXXXXX大型汽车挂靠于某汽贸公司名下,实际所有人为刘某。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依约向李某支付理赔款13.6万元。后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汽贸公司赔偿损失。
被告刘某辩称,其已支付案涉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保费,原告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本案被告刘某系案涉货物实际承运人,案外人李某系货主和被保险人,双方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刘某作为承运人负有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合同义务,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刘某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受损,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其次,货物运输险系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是基于货主即李某对于该批货物所享有的所有权为保险利益而投保的险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原告某保险公司已履行完毕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原告基于被告刘某的违约行为行使代位求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货物运输保险为财产保险并非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货主李某,被告人刘某支付保费亦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被告刘某与某汽贸公司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应由挂靠人刘某与被挂靠人某汽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给付原告某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款13.6万元,被告某汽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货物运输保险与物流责任保险并不能混为一谈。在货物运输行业中,财产所有人、承运人基于不同保险需求,可以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与其保险利益相对应的保险险种,成立不同的保险合同,也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货物运输保险为财产险,以运输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旨在分散保险标的的损坏或灭失风险,赔偿范围为货物损失。如发生保险事故,且保单中没有明确约定,保险公司赔付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承运方或第三方进行追偿。
物流责任保险为责任险,被保险人一般为承运人,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旨在分散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合同列明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所导致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后,无权向投保的物流方进行追偿。
因此,货运行业相关经营主体应结合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保险需求,在充分了解保险产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后,选择相对应的投保方式,以避免理赔时出现争议,降低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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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李明、朱孝乾
来源:山亭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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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怎么买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承保运输中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损失的保险。按货物运输方式可分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保险以及联运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期限多以一次航程或运程计算。凡在货物运输中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投保,如货主、发货人、托运人、承运人等。

货运险的分类

根据货物运输采用的方式不同,货物运输保险分为: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或叫海上货物保险和海洋货运保险等);

(1)平安险;

(2)水渍险: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增加了“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部分损失”;

(3)一切险:一切险在水渍险的基础上又增加了11种一般附加险保险责任。

2.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3.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4.邮包运输保险等。

但以上险种都不承担因战争、罢工造成的货物损失。

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范围

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危险事故包括雷电、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船舶搁浅、触礁、沉没、失踪、碰撞等意外事故,火灾、偷窃、短量、破碎、船长船员恶意行为等外来危险等。此外,保险人除承担规定保险事故的损失外,还承担事故发生后对保险标的的施救与救助费用。

货运险的免除责任

承保方式常见的承保方式:

1、按运输车辆投保货运险

2、单次货运险

3、预约协议方式货运险

对于以上常见情况,险种和操作方式各有不同。常见操作方式有:

按运输车辆投保的货运险:按某辆车的车辆信息投保,一般有几个档位的标准保障方案,适合经常使用某辆车运货,运输的都是非特殊类的货物,且每次运输的货物价值不大的客户使用。

单次货运险:适用散单,考虑每单最低消费,比如80元,100元之类。先填投保单交资料,缴费,再出具保单。

预约协议方式约定一般条件(日清单、月结单等):有规律的货运,可以先谈定预约的承保条件,限制在某额度以下的约定方式和路线,按统一条件/费率承保,不需要每一单打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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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是指

鲁法案例【2024】246

若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后因自身责任导致货物毁损
承运人是否能够转嫁风险,主张免责?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被告赵某为涉案车辆车主,其和货主肖某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由赵某为肖某运输货物。赵某作为投保人,以肖某作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25万元。后赵某雇佣司机李某和朱某驾驶涉案车辆行驶至案发地点,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土堆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及合同货物受损,驾驶员李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朱某及时向某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合同双方协商,某保险公司向肖某支付理赔款 10.6万元。后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赔偿损失。被告赵某辩称,事故属实,李某、 朱某均是其雇佣司机,其已经为涉案货物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原告不应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赔偿请求权既可因侵权行为产生,亦可基于违约行为产生。本案中,被告赵某和货主肖某签订货物运输协议,承运人负有将货物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义务,运输过程中,被告雇佣司机因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致使货物损失,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在支付被保险人肖某货物损失后,基于承运人的违约行为行使代位求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其投保货物运输险,能否对抗代位求偿权。法律允许财产保险合同中,财产的使用人、租赁人、承运人等非财产所有权人,基于不同的保险需求,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与其保险利益相对应的保险险种,成立不同的保险合同,并在各自的保险利益范围内获得保险保障,从而实现利用保险制度分散各自风险的目的。案涉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系财产保险,是基于肖某对保险标的享有的所有权保险利益而投保的险种,旨在分散保险标的的损坏或灭失风险。被告赵某欲将承运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由保险人承担,应当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其投保货物运输险,不能转嫁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偿还保险公司理赔款 10.6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涉及货物运输的保险主要有:货物运输险、承运人责任险、物流责任险。其中货物运输险属于财产险,承运人责任险、物流责任险属于责任险。
财产的所有人、 承运人等基于不同的保险需求,就同一保险标的物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与其保险利益相对应的保险险种,成立不同的保险合同,并在各自的保险利益范围内获得保险保障,即不同的保险利益,成立不同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利益界定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货物运输险的标的是承运的货物,是以对货物的物上权利而成立的保险险种,赔偿范围在于货物损失。虽承运人负有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的责任义务,但这种责任义务并不表示承运人对货物享有所有权人的保险利益。故即便承运人投保了货物运输险,由于其对标的不享有所有人的物上权利,在发生非因不可抗力、货物自身因素等造成的货物毁损,承运人系最终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在该情况下,即使承运人先行赔付了所有权人,其无权向保险人进行索赔,反之保险人按照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赔付后,有权向承运人进行代位追偿。
本案中,承运人赵某虽主张投保了货物运输险,但由于其不具有所有权人的保险利益,该保险不能转嫁赔偿风险,更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仍可向其进行追偿。
同时,承运人责任险是责任保险,它是以承运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最终赔付是以承运人在事故中实际承担的责任作为赔付依据。从这一点来讲,承运人若要转移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风险,应当考虑承运人责任险,而非货物运输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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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晓宇 赵涛
来源:法院周刊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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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怎么收费标准

在国际贸易和国内物流中,货物运输保险是保障货主利益的重要手段。其中,“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简称W/W Clause)是货物运输保险中的核心条款之一,它明确了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和范围。本文将详细介绍“仓至仓”条款的含义、适用范围,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一、“仓至仓”条款的定义

“仓至仓”条款是指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从被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发货人(卖方)的仓库开始,直至货物运抵目的地收货人(买方)的仓库为止。在此期间,只要货物处于运输途中(包括海运、陆运、中转仓储等),保险公司均承担保险责任。

关键点:

1.起始点:货物离开发货人仓库(或指定起运地点)。

2.终止点:货物抵达收货人仓库(或最终目的地)。

3.覆盖范围:包括运输途中的所有正常运输过程,如装卸、转运、临时仓储等。

二、“仓至仓”条款的适用范围

“仓至仓”条款通常适用于海运货物保险(如ICC条款中的A、B、C险),但也可适用于陆运、空运保险。其具体适用情况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责任的终止情形:

1.正常交货:货物到达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终止。

2.未按时提货:如果货物在目的地港口/仓库滞留超过约定期限(如60天),即使未送达最终仓库,保险责任也可能终止。

3.非正常运输:如果货物被转运至非保单约定的目的地,保险责任可能提前终止。

三、案例分析:货物在转运仓库受损,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案例背景:

某中国出口商A公司向美国进口商B公司出口一批电子产品,投保了海运一切险(适用“仓至仓”条款)。货物从A公司的深圳仓库运出,经上海港装船,抵达美国洛杉矶港后,暂存于港口保税仓库等待清关。在仓储期间,因仓库火灾导致部分货物损毁。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货物已抵达最终目的地港口”为由拒赔。

争议焦点:

1.货物尚未送达B公司仓库,是否仍在“仓至仓”保险责任期内?

2.港口保税仓库是否属于“正常运输过程”的一部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货物在清关前仍处于运输流程中,保税仓库属于正常运输的中转环节,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启示:

1.“仓至仓”条款的保险责任不仅限于“运输工具上的时间”,还包括合理的中转、仓储过程。

2.若货物因海关检查、临时仓储等原因滞留,只要未完成最终交付,保险责任仍有效。

四、如何避免“仓至仓”条款的理赔争议?

1.明确保险起讫点:在保单中清晰约定运输的起点和终点,避免模糊表述。

2.关注责任终止条件:了解保险公司的免赔条款,如“货物到达最终仓库后XX天责任终止”。

3.及时提货:避免因收货人延迟提货导致保险责任提前终止。

4.特殊情况附加险:如货物需长期仓储,可投保“仓储险”或延长保险期限。

五、结论

“仓至仓”条款是货物运输保险的核心内容,保障了货物从起运到交付的全过程风险。货主和物流企业应充分理解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并结合实际运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以避免货物损失后陷入理赔纠纷。

通过合理运用“仓至仓”条款,企业可以有效降低国际贸易中的运输风险,确保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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