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小型出租车上乘客殴打司机、妨害司机驾驶”是否应当按照“妨害安全驾驶罪”定罪处罚?
本人在为一名当事人提供辩护服务时,发现现有法律存在的漏洞,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找不到可以依据的法律规定,从而只能使用兜底条款,导致产生了严重的罪责刑不一致的后果,因此本人分别向广东省检、最高院、最高检、全国人大法工委分别提出建议,要求对类似情形进行明确规范。
1. 案情简述
当事人醉酒后乘坐一辆出租车,在出租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殴打司机,司机三秒内刹停车辆,整个过程车辆未偏航,未造成任何交通事故,也未造成任何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后侦查机关以当事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本人多次提出罪名适用有误,应当重新考量当事人的行为。
2. 法律适用困境
针对类似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但妨害安全驾驶罪针对的对象为“公共交通工具”,刑法所指公共交通工具不包含小型出租车,这就导致了司法乱象。在公交车、大型客车上殴打司机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的案件以一年以下法定刑的“妨害安全驾驶罪”论处,但若在小型出租车上殴打司机没有造成任何交通事故却不得已要适用三年以上法定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违背刑法最基本的原则: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3.建议
关于“在小型出租车上乘客殴打司机、妨害司机驾驶”是否应当按照“妨害安全驾驶罪”定罪处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公开答复,这对“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准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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