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
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
《民法典》第1128 条第一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1、被继承人死亡
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没有丧失继承权
内容:
1、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即“ 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分配被代位继承人(若活着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4条]
补充说明:
1、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5条] (见例1)
2、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6条]
3、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7条]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1129 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8条」
地位相当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
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被继承人死亡
2、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没有丧失继承权
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 即“ 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以第二顺序法继承人的地位,分配被代位继承人(若活着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28条第一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1128条第二款规定:“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1128条第三款规定:“代位继承人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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