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一组震撼的数据:
备注:“法条”指《刑事诉讼法》;“检察院规则”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阶段期限法条依据
侦查传唤1天119.2
拘留37天91
逮捕后侦查2个月156
案情复杂延长1个月156
重大复杂延长2个月158
可能判10年以上延长2个月159
发现另有罪行一次重新计算7个月160
合计15个月
审查起诉审查起诉1.5个月172.1
改变管辖一次重新计算1.5个月172.2
第一次补侦1个月175.3
审查起诉1.5个月175.3
第二次补侦1个月175.3
审查起诉1.5个月175.3
合计8个月
一
审一审一般3个月208.1
重大复杂延长3个月208.1
第一次补侦1个月208.3
补侦后期限重新计算6个月208.3
第二次补侦1个月208.3
补侦后期限重新计算6个月208.3
改变管辖重新计算20个月208.2
特殊情况最高院批准一次3个月208.1
合计43个月
二审一审二审衔接3个月
二审检察院阅卷1个月235
商请二审法院延长阅卷时间3个月检察院规则474.2
二审一般2个月243
重大复杂延长2个月243
第一次补侦1个月242
208.3
补侦后期限重新计算4个月242
208.2
第二次补侦1个月242
208.3
补侦后期限重新计算4个月242
208.2
特殊情况最高院批准一次3个月243
合计24个月
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重新计算43个月241
发回重审二审24个月241
合计67个月
全部合计:157个月,折合13年零1个月
当然,现实中能在看守所关押这么久还没结案的刑事案件是很少的。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即便在看守所关押了很久,判决以后这些羁押的时间都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有时候,人只有在失去了,才能意识到自由的重要性。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的后果只有一个:受到刑罚的制裁。法律不会让一个坏人逍遥法外,也不允许一个好人蒙冤。
律师指出:实际上,由于13年1个月是只列了一次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况,这个关押的时间还可以更长,因为在没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多次重复计算。另外,对于一二审衔接、二审检察院阅卷等,以上也只是做了保守的估算。所以,理论上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被关押的时间还可能更长。
为什么要羁押,而不能取保候审?
1、取保有风险、不方便。
怕嫌疑人跑了,开庭时不来,至少是找嫌疑人做笔录不方便。但这种解释站不住脚,取保期间肯定限制出境,国内监控手段这么发达,天网监控系统、人脸识别号称露一只眼睛都能知道你是谁、交通工具都是实名制,哪那么容易跑掉?
最好把嫌疑人放在抽屉里,随用随拿?还有的办案机关不希望嫌疑人“有碍侦查”,不希望嫌疑人更方便地接触证人、证据。
2、合法关押没责任。
因为所有这些羁押期限,都是“合法”的,既然是“因法之名”,司法机关就没有责任。
一边是取保有风险;一边是关押没责任,作为“理性人”,司法机关自然会倾向于选择关押。
3、取保候审标准模糊。
《刑诉法》第六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其实真正管用的硬条件,就第(三)里的怀孕和哺乳,其他的都可以伸缩。
4、公安、检察院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没有听证程序。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也没有如加拿大这样的听证程序,关键是,加拿大是法庭决定拘留或者取保,我们是公安、检察院自己决定,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做了决定很难改变。
到了法院阶段,法院在公检法三家中最弱势,前面已经有公安、检察院两层背书了,他们都不取保,法院更难取保。
▶徐律师说:
在上述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如果没有律师为您争取权益,您被“超期羁押”可能都不知道!因此,聘请一名经验丰富的刑事案件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对当事人来讲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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