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律师费用一般怎么收的,债务纠纷律师费是先付还是后付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葛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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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意周转需要,女子借他人五万余元,眼看债务无力偿还,女子竟与该男子“闪婚”,一个月后又“闪离”,究竟是“真爱”还是“骗婚”,双方各执一词,诉至法院。近日,铜山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情债”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刘莉偿还原告陈西欠款、不当得利近10万元。

案情简介

欠钱还不上 竟和大12岁男子闪婚

婚后的家庭琐事,令刘莉和丈夫的感情日渐平淡,也让刘莉对婚姻不再抱有希望,每天在自己经营的童装店里消磨时间。2019年初,刘莉在店里偶遇到了陈西,这个比自己大了12岁的男性散发出的成熟魅力让刘莉眼前一亮,陈西也被刘莉的清纯美貌深深吸引,双方交往便日渐频繁。

2019年3月,刘莉的童装店由于资金周转问题,欠了一堆外债。无奈之下,刘莉便找到了陈西,被爱情冲昏了头脑的陈西也没有多犹豫,直接转给刘莉1万元。接下来的两个月里,刘莉又多次向陈西借款累计5万余元,并在5月中旬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刘莉向陈西借款51000元。

随着刘莉与陈西间关系的日益升温,刘莉看丈夫更是越来越不顺眼,她向丈夫提出了离婚,并于6月中旬办理了离婚手续。

在接下来日子里,刘莉同陈西相聊甚欢,感情也更近一步。7月中旬,陈西通过微信转账再次给刘莉四次共计44500元,均被刘莉用于偿还个人借款。陈西的大方让刘莉倍感欣喜,也让其打起了小算盘。原来,刘莉一直以经营童装店为生,因受到网络经济影响,近年来生意愈加不好,之前拖欠的外债好不容易用陈西的借款还上了,但自己欠陈西的借款又不知如何偿还。陈西收入稳定,对自己非常爱慕,花钱也很大方,不如“以身相许”,也让自己的日后生活有所保障。

经多次商议,刘莉与陈西于7月底办理了结婚登记,此后一个月间,陈西多次通过微信陆续转账给刘莉共计34500元。七夕节这天,陈西为表心意,在未实际收到欠款的情况下,便将之前51000元的欠条还给了刘莉。

本以为婚后的生活会更加圆满,而婚后仅仅一个多月,刘莉即与陈西分居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法院判决

准予离婚,女方偿还部分欠款、不当得利

庭审中,陈西表示同意离婚,但他认为,刘莉欺骗了自己,应当偿还自己借给她的各类款项。而刘莉则表示,陈西一直追求自己,这些钱都是陈西自愿赠与的,部分属于彩礼,自己也和陈西结婚了,只是感情确实不合才不得不离婚,陈西索要所谓“欠款”,理由根本不成立。

铜山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陈西婚前、婚后给付刘莉的款项性质及是否应予以返还?

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因素,对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经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刘莉和陈西在结婚登记前就有债务纠纷,且刘莉在与前夫离婚后一个月就与陈西仓促登记结婚,婚后仅共同生活一个多月即分居并提出离婚。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刘莉陈述“总是逼我和你以正常夫妻相处的方式去相处”的表示可以看出,刘莉并没有与陈西建立夫妻感情的意愿。庭审中,陈西亦表示同意离婚,故双方夫妻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的程度,对于刘莉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从查明的事实看,陈西给付刘莉的款项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婚前出具欠条的51000元,二是婚前陈西主动转账的44500元,三是婚后转账的34500元。

其中,出具欠条的51000元,原为陈西、刘莉之间的民间借贷,在双方登记结婚后,陈西将欠条返还刘莉。陈西以结婚为目的与刘莉进行交往,基于对刘莉的信任及缔造美好家庭的目的,在双方登记结婚后自愿将刘莉的欠条返还,该行为不符合根据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而给予彩礼的性质,而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其所附条件应为双方结婚且以正常夫妻的关系共同生活。

而婚后仅仅一个多月,刘莉即与陈西分居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刘莉本人在庭审中亦表示“与陈西登记结婚,是因为陈西说和他登记结婚,欠他的钱就不用还了,本身没有感情,是被迫和他结婚”。双方的婚姻状况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理解的正常婚姻的状态。故陈西免除刘莉债务作出赠与的条件显然不成就,赠与的目的无法实现。该款虽为借贷法律关系,但为妥善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应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陈西要求刘莉偿还该笔欠款,予以支持。

陈西婚前向刘莉转账的44500元属于陈西婚前个人财产,且刘莉在庭审中自认将该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婚前所欠的债务。法院认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法律并无有关夫妻一方因结婚可从另一方获得利益的法律规定,在无合同约定或法律上的规定的情形下,夫妻一方从另一方获得利益并不当然地具有合法依据,刘莉亦未举证证明双方有关于清偿刘莉婚前债务的约定,因此刘莉用陈西婚前财产清偿婚前债务的44500元属于不当得利,现陈西要求返还,应予以支持。

因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在缔结婚姻前后产生的小额转账应认定为生活费用及情感表达的赠与行为,故对于陈西主张返还的34500元及其他款项,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准予刘莉与陈西离婚,刘莉返还陈西欠款、不当得利共计95500元。

法官说法:

婚前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不会因结婚而消灭

主审法官高晶表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结婚需要双方有携手共度余生的真实情感,本案中,刘莉用婚姻作为免除债务、代偿欠款的手段,有违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亦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刘莉在婚前向陈西借款后,两人已经形成债务关系,这笔欠款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消除。陈西和刘莉在婚后仍然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个体,婚姻关系不会使他们丧失独立民事主体的地位。由于二人的债务关系是婚前形成的,是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所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会因为结婚而消除。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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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雄集团前台背景墙上写着:“让世界没有挽不回的诚信。”

本刊记者/赵一苇

2019年11月22日,催收巨头湖南永雄集团向美国证监会提交撤回IPO招股说明书的申请。此前,湖南永雄谋求上市已遭受两次受挫。

当天晚上,一位业内好友接到了湖南永雄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谭曼的电话。“正值风口浪尖的时刻,他当然会有所担心。”这位好友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但他也明白,箭已上弦,不得不发。”

此次,在招股书被披露一个月时间里,湖南永雄集团遭受了各种质疑之声。而催收业务也再次成为监管与舆论的风暴中心。这对正在美国冲刺IPO的永雄集团来说,无疑是一个坏消息。

由谭曼一手创立的湖南永雄资产管理集团(下称“湖南永雄”)以信用卡逾期款催收为主营业务,合作客户主要为商业银行及消费金融公司。实际业务就是催收逾期贷款。成立仅5年时间,湖南永雄已拥446亿元在催逾期贷款,集团旗下员工超万名,号称“中国最大的拖欠信用卡应收账款催收服务提供商”。

早在2015年,湖南永雄就在筹备登陆新三板,后无疾而终。

有业内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湖南永雄登陆新三板未果的原因在于,其保荐人湘财证券接连受罚,同时,催收行业在国内尚不是被监管认可的合法行业,合法性存在争议,监管环境也在持续收紧。

国内上市无望,湖南永雄开始将目光转向纳斯达克,并在2018年向美国证监会(SEC)秘密提交上市申请(DRS文件)。在之后一年时间里,这家拟募资2亿美元的公司曾先后三次修改申报文件。

10月23日,美国证监会(SEC)正式披露湖南永雄集团递交的招股书文件。

但此时,国内“暴力催收”引发的恶劣影响仍在发酵。此时赴美上市的湖南永雄,无疑被推上了舆论的质疑高点。

对于11月22日湖南永雄再次撤回IPO文件的消息,一位熟悉永雄集团的企业高管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此时放弃,在情理之中,又在意料之外。”

“当前糟糕的催收行业局面中,永雄上市的消息是一针强心剂。”多位催收行业公司高管均向《中国新闻周刊》感慨,如果永雄成功上市,国内催收公司日子或许也会好过一点,或许也能推动行业的合规发展。

律所出身的“催收巨鳄”

湖南永雄集团的总部设在长沙市岳麓区芯城科技园内,这一幢低调的深灰色办公楼的外立面上没有任何显著的标志,仅在大楼门口挂着几块牌匾。周边的商户大多不清楚这家公司是做什么业务的,印象仅限于“好像是搞金融相关的”“员工都是小年轻”。

“让世界没有挽不回的诚信”——这句标语挂在永雄集团一楼前台的背景墙上,吸引着每一个到访与应聘者的目光。

这家成立仅五年的催收巨头,带有创始人谭曼浓重的个人底色。

今年44岁的谭曼,湖南省新化县人。在成立永雄集团之前,谭曼已经和贷款催收相关行业打了12年交道。

1995年,20岁的谭曼以新化一中文科状元的高考成绩,入读湘潭大学国际经济贸易专业,后又在大一结束时申请留级,转读了法律专业。

就在谭曼转专业就读一年后,催收行业开始在中国兴起。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和不良资产数量迅速积累。

两年后,国内相继设立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来自工、农、中、建4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

此后,应对其他不良资产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陆续成立,应对小额不良欠款的民间信贷催收企业也开始涌现,并被准许列入商事登记。小额不良欠款管理行业应运而生。

彼时,谭曼赶上了国内催收行业发展的第一波浪潮。

2002年,从湘潭大学法学院毕业两年的谭曼参加并通过首届司法考试,随后进入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佛山分所,从事欠款催收法律服务工作。当时,谭曼成了国内第一批从事个贷清收法律服务的律师之一。

两年后,谭曼加入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以律所金融业务部负责人的身份为客户处理资金信誉管理、财产安全保护等法律问题。

2005年2月,谭曼成立佛山市天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车贷清收法律服务,并先后与佛山市人保、佛山市建设银行等建立个人不良消费贷款清收法律服务合作关系。

同年7月,谭曼进入长沙,与当地多家人保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其间,谭曼将原佛山市天曼公司业务及员工整体转移到长沙。

2006年1月,谭曼成立湖南裕邦律师事务所,开始试水“法律服务公司化”,主营欠款催收法律服务。

在谭曼的主导下,裕邦律所专攻欠款催收业务,短短两年,裕邦律所就占据了湖南个贷催收法律服务80%的市场份额,号称当地“催收之王”。

2008年,谭曼带领裕邦律所全面进军银行信用卡催收法律服务,合作客户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等数十家银行,此外,还与一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达成了合作伙伴的关系。

2014年4月,谭曼注册成立湖南永雄资产管理集团,营业范围为资产管理、金融服务外包、软件开发及服务等,并与裕邦律所达成战略合作关系,以永雄公司为主体开展不良资产管理业务。

次年3月,裕邦律所正式更名为湖南永雄律师事务所,成为永雄集团旗下协议控制的律所。

在永雄集团成立初期,由谭曼妻子周小芳与其他个人股东出资持股。2015年,谭曼收购其他股东的股权,成为永雄集团的绝对控制人。

自此以后,永雄集团凭借谭曼十多年间积累的催收行业经验与客户资源,在短短五年间迅速成长为国内催收行业的巨头公司。

此次招股书披露的业绩显示,湖南永雄的2019年上半年营收超5.15亿元(7500万美元),为中国前十大商业银行中的七家提供服务。根据艾瑞咨询的研究报告,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应收账款总值和聘用的催收人员人数及2019上半年的佣金总额,湖南永雄已是中国最大的拖欠信用卡应收账款催收服务提供商。

如今,湖南永雄仍然由谭曼绝对控股。招股书显示,谭曼共计持有永雄集团82%的股权,其妻子周小芳持股3%,周小芳的兄弟周雄通过合伙企业持有15%股权。

值得一提的是,现在湖南永雄集团的高管中,还加入了两位金融界资深大佬——担任执行副董事长兼董事的张化桥和担任董事的王开国。

其中,王开国曾担任海通证券董事长,曾被誉为中国证券界“南北两王”之一;另一位重要人物张化桥,曾担任多年瑞银中国区副总经理,目前是港股上市公司中国支付通的非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同时还兼任包括复兴国际、龙光地产、众安集团等6家港股公司的独立董事。

2018年10月, 湖南永雄集团与张化桥签订一份服务协议,承诺IPO成功后,公司将向张化桥授予股票,锁定期2年。此外,今年1月,谭曼和相关人员转让200万股,引入中平资本及其附属公司,中平资本的董事长正是王开国。

隐性的“暴力催收”

即使对于坐上行业龙头宝座的湖南永雄来说,催收行业存在的管理混乱和监管风险,仍然是扼住其命运的痛点。

通常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将逾期30天以上的不良贷款打包卖给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再由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分批打包卖给合作的催收公司进行催收,也有中小商业银行直接外包委托给催收公司作业。

一般情况下,不良资产包逾期时间越长,买入价格越低,催收公司的提成也越高。

然而,作为回收逾期贷款的关键一环,无论是永雄这样号称“和谐催收”的巨头,还是数百家不知名小催收公司,“暴力催收”始终是其绕不开的“软肋”。

早在湖南永雄成立伊始,谭曼就明确公司的服务方针:对善意债务人晓之以法,通过“非诉”途径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对恶意债务人诉之以法,用法律的力量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就持续跟进管理好他们,敦促其及时还款。

按照谭曼对湖南永雄员工制定的管理文化,要求催收过程做到“法言法语、轻言细语”,以“和谐催收”为结果等。

本次的招股书也显示,湖南永雄仅通过远程方式(例如电话和短信)或远程收款提供催收服务,而无需进行现场访问或与债务人进行面对面的谈判。其旨在不进行面对面的互动,以避免与债务人潜在的肢体冲突,控制与合规性有关的风险。

谭曼试图向公众证明,不能将规范的催收公司与社会流氓式的讨债公司划上等号

但从现实结果来看,谭曼的“服务方针”并没有贯彻到永雄集团的每一位员工。

在聚投诉、黑猫投诉等消费投诉平台上,与湖南永雄及其上游委托方相关的投诉信息达数十条,涉及违规收集个人信息及通讯录、拨打同事及朋友电话骚扰、侮辱、威胁等“软暴力”催收行为。

2018年11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判决书中显示,湖南永雄集团的一名催收员肖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肖某在供述中说:“本身我就在永雄资产管理公司上班,在这个单位我就接触到了公民信息这个事情,公司内的员工都是靠买卖公民的信息来帮助顾客找到他们想找到的人。”

一位从事催收行业五年的从业者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除了倒卖信息之外,冒充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辱骂、威胁债务人等公司明令禁止的做法,在催收业务员之中仍不时发生。

“这些都是业内公司的通病。”知名催收公司高管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在规模较大的催收公司中,不合规的催收行为往往属于员工个人行为,而催收行业整体较低的人员素质和高额的佣金提成正是业务员采取“非常手段”的根本原因和最大动力。

即使是行业龙头的湖南永雄,至今仍然是一家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基层业务员的依赖非常大。根据招股书数据,截至2019年6月30日,永雄旗下共有11492名员工,其中催收专员10915名,占比约95%。2018年,永雄的人工成本达4.55亿元,占营收比例已至六成,是绝对的大头。

金字塔式的人员结构下,基层催收专员的业务表现,与永雄的营收走势和经营风险直接挂钩。

一位刚刚成功应聘永雄集团催收专员岗位的小唐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永雄,催收专员的岗位名称是“资产管理员”,在实际招聘中,公司并没有学历和年龄限制,也没有严格审查应聘者的信息真实情况。

在永雄集团对外发布的招聘广告上,“资产管理员”的岗位明确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20~35岁,无不良征信及犯罪记录”。

然而,今年18岁高中休学的小唐,谎称自己19岁已高中毕业,也成功应聘了“资产管理员”的岗位。小唐透露,他是通过朋友介绍来应聘的,他有几位已在永雄工作一段时间的朋友,也是高中甚至初中学历。应聘完成后,一般对催收流程和话术进行简单培训,隔天即可上岗,收回账款达两三万元就可转正。

值得注意的是,以底薪+高额提成的薪资结构是令业务员采取“非常手段”进行催收的根本动力。

“底薪2500元,提成10%,做得好的一个月能挣一两万元,也有做得差的只吃底薪的。”小唐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尽管公司在培训时明确说哪些手段不能用,违反规定会扣钱,但为了多挣业绩,还是有员工会私下交流这些“特殊方法”,偶尔抱着侥幸心理试试,“公司不一定每次都能查出来”。

在低门槛的催收行业,基层员工的不当行为对公司的业务打击是致命的。

2019年上半年,由于债务人投诉及合规性的不可控,湖南永雄关闭了大约20个新开的地区分公司,并在二季度对公司业务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合规评估。

随着地区分公司的关闭,湖南永雄盈利减退凸显。根据湖南永雄的财务报告数据,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7.58亿元和5.15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24亿元和3230万元,同比减少了32%。

“永雄关闭多个地区分公司,就是出于把控合规性的考虑。”一位熟悉永雄集团的同行高管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各地区政策不同,总部很难有效把控所有分公司,合规性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此外,当地政府可能会因一起投诉调查其运营是否存在潜在违规行为,这可能会中断正常运营,甚至受到行政处罚或被暂停业务。

“如果基层人员素质较低,公司就更应该制定健全有效的管理机制,依靠制度进行管理和合规作业。”曾在今年两会上提议催收行业应加强自律的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大学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院长王贵国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需要明确,公司是否尽到了培训、管理和监督责任,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由此来判定员工的违法行为是否应视作个人行为,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不稳定的商业模式

在一个门槛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中,服务的可替代性极强。由甲方大客户说了算的业务量和佣金率,直接影响乙方催收公司的业绩。而湖南永雄对上游大客户的高度依赖,同样是决定其营收的风险因素之一。

招股书显示,湖南永雄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信用卡催收业务,合作客户主要为商业银行及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客户还包括中国最大的10家银行的7家,但这7家银行的具体身份并未公开。

来自银行大客户的信用卡催收业务始终是湖南永雄的业绩支柱。

在2016及2017年,永雄集团的信用卡催收业务收入占总营收比重超过96%,2019上半年因吸收其他催收业务,才逐渐降为72.3%;与此同时,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其前五名客户贡献的营收占比分别为99.2%、90.2%和79.2%。

值得注意的是,两条数据变化曲线高度重合。换言之,湖南永雄的前五大客户大概率都是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

“对大客户的过度依赖,也是湖南永雄上市的一个重要阻碍。”一位熟悉永雄集团的业内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坦诚,“尤其在国内监管持续收紧的环境下,一旦大客户流失,对营收的冲击将是致命的”。

湖南永雄在招股书中也坦诚了这一风险。如果其与这些主要客户中的任何一个的业务关系恶化或终止,或者其客户由于法律、合规性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停止运营,都可能对其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大客户面前,催收公司的议价权很弱。”一位催收公司高管向《中国新闻周刊》坦言,“催收服务的可替代性很强,多次合作的大客户有底气压佣金率,不稳定的中小客户也随时会因监管风险或佣金率更低的原因而流失。”

即使是催收巨头的湖南永雄,同样面临佣金下滑和客户流失问题。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永雄的平均佣金率分别为44.3%、39.8%和35.3%,呈逐年下滑之势。此外,因为债务人投诉比较多,考虑到监管风险,有三家商业银行客户已经停止了与湖南永雄在部分地区的合作。

对大客户的依赖和不稳定的佣金率,形成了永雄集团的经营不确定因素。但对永雄和催收行业而言,只要持续增长的坏账和银行追债难的现实客观存在,他们就有生存的空间和必要性。

“催收行业的市场需求客观存在,银行将无力追讨的坏账外包给第三方催收公司,也是一种专业分工。”王贵国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需要承认的是,催收行业因缺乏监管,仍处于依靠行业自律的阶段,经营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不能因此否定行业存在的合理性”。

啃最硬的骨头

作为回收不良贷款的关键一环,催收是一个常与老赖打交道的工作。高居龙头的催收大王往往将目光锁定在第三级逾期款上,催收对象是最难搞定的那些老赖,这正是逾期款中最难啃下但油水也最多的部分。

根据银保监会4月发布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9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27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逾期360天以上应归为损失类,后三类均称为不良贷款。

湖南永雄的主攻战场正是利润丰厚的第三级逾期款(银行逾期12个月以上,其他消费金融机构逾期6个月以上)。

招股书披露,永雄集团的第三级应收款在催回款项的占比达85%,之前则高达100%。第三级逾期款的占比也直接影响到佣金率的波动。截至2019年8月底,永雄集团的实际佣金率为33%,而去年同期的佣金率为40%。

高昂的佣金足以支付高额的薪酬回报,这是永雄激励员工的重要手段。

招股书显示,2016年~2019年上半年,永雄为催收团队花费的成本分别为2.17亿元、3.42亿元、4.55亿元和3.42亿元,占同期营收的比重从接近一半逐渐攀升至将近七成,催收专员的平均月薪达5912元。对比永雄总部所在的湖南省3348元的平均月薪,永雄的薪资相当具有吸引力。

“谈薪资时,主管说虽然底薪只有2500元,但提成一般都能拿到10%,总收入会很高。”永雄集团一名催收员小唐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公司平时催收的款项偶尔也有逾期几个月的,大多数都逾期一年以上,“大家都愿意做提成高的,但能不能要回来就是凭本事和运气了”。

另一位知名催收公司专员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在业内,催收专员的底薪一般在2800元左右,逾期360~720天之内的逾期款,业务员提成一般在7%之内,720天以上的提成才达到9%。“永雄显然是采取了低底薪+高提成的薪资结构来激励员工作业”。

“随着监管环境收紧,最近半年的回收率更低了。”前述催收公司高管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尽管业务量没有明显下滑,但回收率大幅降低,“进入2019年之后,行业平均回收率仅有0.4%左右”。

相比之下,湖南永雄的回收率虽然也在逐年下滑,但仍然具有竞争力。根据招股书数据,永雄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三级逾期款的回收率分别为0.69%、0.58%和0.53%,连年下滑之后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寻求背书

11月16日,由于湖南永雄处于上市静默期,谭曼没有出席在湘潭大学举办的“第二届信用法治韶山论坛”。在原定的论坛日程中,他将发表主题为“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立法论纲”的演讲。

这是一场邀请了来自政法系统、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80多名专家学者的学术论坛,而赞助单位正是谭曼控股的长沙永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事实上,这一论坛只是谭曼在学界为推动催收行业合规化排兵布阵的一小部分。

2017年5月,谭曼与母校湘潭大学合作,捐资设立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并担任创始院长。

2018年3月,该学院申报的“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专业(030104T)获得教育部批准,已于2018年6月开始招生。

“谭曼董事长出资为学院新修了三栋教学楼,且承诺五年之内,每年资助学院不低于一亿元。”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副院长王锐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所共建学院是全国第一家信用风险管理学院,旨在培养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人才。

王锐介绍,谭曼作为创院院长,还与美国杜兰大学联合成立了“杜兰—永雄国际信用法律研究中心”,在湘潭大学本科阶段表现优秀的学生,还有机会去美国杜兰大学攻读LLM法律硕士。

此后,谭曼还不惜掷下重金,挖来“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顾敏康,担任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院长。

除了与母校的合作,谭曼自己还有永雄董事长之外的多重身份:湖南省法学会民营经济法制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湖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法治反腐研究会常务理事等。

在今年监管持续收紧的局势中,谭曼仍然多次公开表达了“让催收行业阳光化”的愿景。

“信用清收行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成立行业协会,推动清收立法。”今年3月,在不良资产催收外包产业联盟会员大会上,谭曼表示,中国信用清收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其生存发展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需要业内企业、从业者的自治、自律。

今年4月,谭曼在《首都师范大学学报》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的机遇、挑战及其治理》的论文。

文中,谭曼一方面承认催收行业的乱象:“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的发展在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双重困窘下呈现出诸多发展乱象亟须加强治理。” 另一方面,他也抱怨当前法制与监管的滞后:“相对于债务催收行业的极速发展,相应的法律规制和政策监管却显得颇为滞后,由此导致债务催收行业陷入了野蛮式无序生长的发展困境。”

事实上,随着监管收紧和舆论质疑,谭曼也在不断调整对湖南永雄的预期。

自10月23日向美国证监会(SEC)递交招股书后,湖南永雄便开始在美国向机构投资者进行路演。此后,湖南永雄又在11月12日、19日两次更新招股书文件。

最新一次更新文件显示,永雄集团将于北京时间11月20日晚间在纽交所挂牌上市,计划发行928.2万股美国存托股票,每股7.75美元至9.75美元,至多募资9050万美元。相比其首次递表的近2亿美元募资金额,已减少一半。

“即使按照理想的成长预期,湖南永雄的定价也明显过高了。”一位知名催收公司高管向《中国新闻周刊》直言。

11月22日,永雄集团临时改变上市计划,申请撤回IPO,筹备已久的上市计划再次被无限期搁置。

“从2015年至今,永雄已经为上市筹备了很久,就算这次不行,还会有下次。”前述高管向《中国新闻周刊》说。

在当前强监管的形势下,湖南永雄这家由谭曼一手创立的催收帝国,未来仍然充满不确定性。

债务纠纷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欠款诉讼纠纷可以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也可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采用诉讼的方式需要委托律师办理相关的手续和准备证据材料代为诉讼等。那么,欠款诉讼律师费怎么收取?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二、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的额费率速算增加额(元)

标的额费率速算增加额(元)

1000元以下030(每件)

1千元-10万元0.0120

10万元以上0.005520

三、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执行费(速算表)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

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

5、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0.1%+67400元

没有执行的金额每件按50元至500元计执行金额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50元,超过一万至50万的按照1.5%比例缴纳;超过50万--500万的按照1%缴纳;超过500-1000万的按照0.5%缴纳;超过1000万元按照0.1%缴纳申请财产保全的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50元超过1000元---10万的按1%缴纳;超过10万按照0.5%缴纳;但是最多不超过5000元。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欠款案件律师代理费的收取标准。各地的律师行业的收取标准都有所不同,在委托律师时,可以先咨询当地的收费政策。

责编 | 杨古月

来源 |法律快车

债务纠纷律师费怎样收取标准?

面对欠款纠纷的烦恼,许多人会寄希望于通过一份律师函来发挥作用而将欠款要回,其实这样的想法往往是过于理想的状态,律师函虽然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更多发挥的是法律层面的程序价值,而非获得履行的实际效果。

律师函作为一种正式又专业的法律文书,他是由具有丰富法律经验的律师向债务人出具的,其内容往往包含几大要素:说明债务事实、释明法律规定、作出法律风险及利弊分析、震慑债务人,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债务人知晓事态的严重性,如果仍不还款将会面临的极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震慑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

虽然律师函在非专业人士看来是一份专业的法律文书,但在大多数法律人看来,其往往是形式作用大于实质作用,这是为什么呢?


律师函没有法律的强制作用

律师函虽然是法律文书,系律师用法言法语表达出来的专业性函件,读之令人不得不慎重的审视问题,但其是律师基于个人的专业经验和法律上的工作要求,向平等主体出具的提醒性法律文书,没有司法上的强制作用。

这种文书虽然正式,但是出具文书的律师和收到函件的债务人,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其本质是在用一种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债务纠纷问题,故而没法律强制作用,或许债务人听听就过了,聊胜于无,基本发挥不了什么实质作用。

发律师函后往往是两种结果,一是债务人主动联系偿还债务;一种是发了后如对方置之不理。但如果债务对象是注重声誉和影响的公司那么往往效果明显,如是对个人来说往往起不到催收的效果。

律师函的主要作用是中断诉讼时效

但在形式层面,律师函又能发挥重要作用,我们都知道民事纠纷中会面临诉讼时效的问题,那么律师函最大的价值就是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一般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为3年,在此期间如果债权人未主动积极的索要债务,那么超过三年后债务人可以基于诉讼时效而抗辩,债权人将会丧失胜诉权。

而律师函作为一种正式法律文书,其不仅会将纠纷事实写清楚,还能留下纸质的证据,在诉讼中用来证明催收过程的效果最佳,能很好的中断诉讼时效,让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彻底丧失。

那么律师函如此鸡肋,还能依靠吗?

前面已经说过律师函价值是聊胜于无,并不代表它一文不值,其实它在一定层面还是能发挥积极价值的。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虽然在欠款不还这类纠纷中不要期待一份律师函就能解决问题,但是如果在出具律师函的同时,同时发起诉前财产保全,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债务人在此期间转移财产,还能让债务人在律师函指定期间感受到巨大压力,毕竟现在还的话还可以避免许多如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等开支,如果不还的话对方直接起诉,将来执行也有财产保障,律师函和诉前财产保全组合使用,实际操作效果更佳。

但是,对那些建征信已经出了问题,成了失信黑名单或者要面临破产的情况,此时在花钱请律师发函基本没有作用,所以事前需要对债务人的涉诉和经济情况作一个全面了解,不然发律师函等于无用功。

结语

虽然律师函是一种较为正式的催告,表面上可以起到震慑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方就是不还款,仅仅发函是不可靠的。必须要配合一套诉讼前的手段和诉讼中的措施,方能起较好的效果。

仅从中断诉讼时效的角度来说,律师作为证据来举证说服力很强,法官会对专业的文书更容易采纳。

但是在制作律师函时,其实要宜简不宜繁,切记言多必失,不然还会透露信息给对方,方便其采取应对措施,甚至是有的不确定事实反倒成了对方手里的书面证据,反倒受其制约,得不偿失。

虽然律师函需要起来震慑作用,但是用语还是需要把握得当,要是火药味十足,反倒会成为激化矛盾的火药桶,导致丧失协商解决问题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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