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罪的量刑标准,偷税漏税罪怎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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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罪判几年以上
作为企业老板,税务合规是经营中的“高压线”。
但很多人分不清偷税、逃税、欠税等行为的区别,一不小心就可能踩雷。
今天长财咨询跟大家简单说清楚他们的区别和后果,内容有点“干”,建议收藏自查!
通过伪造、变造账簿(如虚增成本、隐瞒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故意少缴或不缴税款。
典型操作例如:
(1)用私人账户收款不入公司账;
(2)虚开成本发票冲减利润;
(3)两套账本,内账真实、外账虚假。
2. 逃税=偷税?法律已统一!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统一法律定义(《刑法》第201条)。
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故意(明知应缴税而逃避);
(2)采取欺骗、隐瞒手段;
(3)造成税款流失的结果。
3. 偷逃税有什么后果?行政责任: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0.5至5倍罚款。
刑事责任(分两档):
(1)逃税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逃税数额巨大(无明确标准,通常参考地方司法实践)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3-7年有期徒刑。
那为什么这么多明星网红爆出来偷逃税数额巨大,但只是补税罚款呢?
“免死金牌”:首次被查且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但5年内再犯无效)。
无应纳税款也要申报,例如企业亏损、享受免税政策时,需按时提交申报表(如增值税零申报)。
未申报的后果:
(1)无税款流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2)导致少缴税款:视为“偷税”,按偷税论处,补税+罚款。
2. 老板们千万别再说这几句话:(1)“我公司没收入,不用申报”
错误!需按时零申报,否则罚款。
(2)“申报晚了几天没事”
逾期申报可能影响纳税信用等级,导致贷款受限。
建议企业设置申报提醒,或委托专业机构代账,避免低级错误。
以虚构事实(如伪造出口、虚开发票)骗取国家退税或税收优惠。
常见类型: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
(2)伪造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骗取所得税优惠。
2. 骗税后果严重,千万别干!行政责任:追缴税款,以及1-5倍罚款;
刑事责任(《刑法》第204条):
(1)骗取税款5万元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5-10年有期徒刑;
(3)数额特别巨大(2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案例:某贸易公司虚开1亿元发票骗取出口退税1300万元,主犯被判无期徒刑,公司被处罚金3000万元。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如殴打税务人员、聚众围攻税务机关)。
关键点:必须存在暴力或威胁行为,单纯的拒缴不构成抗税(可能属于欠税或逃避追缴欠税)。
2. 法律后果刑事责任(《刑法》第202条):
(1)一般情节,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5倍罚款;
(2)情节严重的(如致人重伤),3-7年有期徒刑,1-5倍罚款。
行政责任:税务机关可扣押、查封、拍卖财产抵税。
提醒:企业相关人员与税务人员沟通时,请务必理性,抗税行为可能让企业瞬间破产!
因资金问题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税款,但无主观恶意逃避。
关键点:需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拖欠”。
2. 暂时困难≠免责(1)滞纳金:按日加收欠税款0.05%(年化利率18.25%,远超贷款利率);
(2)强制执行:逾期不缴,税务机关可冻结银行账户、扣押财产(如车辆、设备);
(3)影响信用:欠税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导致贷款、招投标受限。
建议企业资金紧张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年)。
长期拖欠税款,并转移财产、隐匿收入,拒不配合追缴。
2. 立案标准(1)欠税金额1万元以上,即可立案;
(2)金额10万元以上,3-7年有期徒刑。
案例:某企业欠税80万元,将名下房产无偿转让给亲属,导致税款无法追缴,法人代表被判4年有期徒刑。
因计算错误、政策理解偏差等非主观原因导致少缴税款时,要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一般不加收罚款。
2. 避税与违法的边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是合法的;但滥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等,可能被认定为偷税,是违法避税行为。
1. 合规优先
(1)每年至少做一次税务健康检查,重点关注收入确认、成本费用凭证;
(2)避免用个人账户收公款,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隐瞒收入。
2. 现金流管理
(1)单独设立税款专用账户,确保税款不被挪用;
(2)与税务机关保持沟通,资金困难时主动申请缓缴。
3. 红线绝不可碰
(1)绝不虚开发票(包括“帮朋友开票”);
(2)绝不购买发票冲抵成本;
(3)绝不暴力抗拒税务检查。
税收违法没有“擦边球”,从罚款到判刑,每一条都可能让企业一夜归零。
合规经营才是企业长青的底线!
老板们相互转发提醒,守住底线,远离风险!
偷税漏税罪的立案标准
主体行为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即逃税罪为身份犯。
(1)教唆、帮助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实施逃税行为的,以逃税罪的共犯论处。
(2)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相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的成立逃税罪的共犯;其行为同时触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属于想象竟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手段行为
(1)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限制解释);
(3)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目的行为
即逃避缴纳税款,包括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以及不符合退税条件却通过虚假手段取得退税款。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行为,但并未逃税的,不成立本罪。
犯罪情节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5 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 10%以上。
(1)《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的缴纳税款后骗取所缴纳的税款成立逃税罪的除了要求数额较大外,也要求骗取所缴纳的税款占应纳税额10%以上。
(2)扣缴义务人构成逃税罪的,只要求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
(5万元以上),不要求占应缴税款 10%以上。
犯罪数额
多次实施逃税,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其中“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5年内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
阻却事由
1、任何逃税案件,首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税务机关没有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只有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才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不服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而申请复议的,不影响处罚阻却事#的成立。但在进人刑事司法程序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不成立处罚阻却事由。
处罚阻却事由的例外规定
即但书部分是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的限制规定,而非逃税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1)其中的“因逃避缴纳税款”仅指逃税,不包括漏税情形,而且不限于一定符合逃税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只要属于税法规定的逃税行为即可。
(2)其中的“5年内”应当从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如果前次刑事处罚只是单纯宣告有罪的,则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5年内”应计算至行为人后次逃税之日止,而不是计算到后次逃税被发现或者受行政处罚之日止。
(3)其中的“受到刑事处罚”是指受到人民法院的有罪宣告,而非受到主刑或者附加刑的处罚。但是,逃税行为被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不应认定为受到刑事处罚。
(4)其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因为行为人的逃税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处罚即罚款。
(5)其中的“二次以上”仅指因逃税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之后,第三次才否定处罚阻却事由,而非指第二次就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享】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至2021年3月31日,被告人乙在担任被告单位甲法定代表人期间,采取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使该公司逃避缴纳税款合计4566689.39元,合计逃税比例56.99%。
经查,被告单位甲在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期间,于2022年2月28日、2022年3月2日,2022年4月1日合计缴纳增值税773550.81元。2022年7月18日,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但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也未在批准的延缓期限内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另查明,被告单位甲在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陆续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现已全部缴清。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营业执照、纳税申报表、记账凭证、税务稽核报告、税务案件情况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催告书、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情况说明、前科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甲作为纳税人,采取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合计4566689.39元,合计逃税比例为56.99%,被告人乙作为被告单位甲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甲司现已缴清全部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乙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甲及被告人乙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逃税罪判处被告单位甲罚金,判处被告人乙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单位甲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乙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同时能自愿认罪认罚,被告单位已缴清全部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有悔罪意识,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甲作为纳税人,采取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合计4566689.39元,属数额巨大,合计逃税比例占应纳税额的56.99%,被告人乙作为被告单位甲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甲及被告人乙的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单位甲有坦白情节,主动退缴全部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可分别从宽处理和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乙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同时本案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已全部退缴,鉴于被告人乙有悔罪意识,对其判处缓刑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甲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已缴清,行政罚款与罚金不重复追缴)。
二、被告人乙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审判为准。
离职后举报公司偷税漏税罪
偷税漏税,一直以来都是税务领域的敏感话题。随着税务稽查行刑衔接新规的出台,企业和个人对税务局关于偷税漏税的处罚标准越发关注。今天,咱们就来深入聊聊这个重要内容。
一、新规出台背景
在了解处罚标准之前,先看看新规出台的背景。近年来,税收征管环境日益复杂,偷税漏税手段层出不穷。为了更有效地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加强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解释》影响深远,从多个方面明确了涉税犯罪的相关法律适用,也让税务局在处理偷税漏税案件时有了更清晰的依据。
二、偷税漏税认定标准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有些企业为了少缴税,会私自篡改账簿记录,比如将收入金额改小,或者把费用支出夸大。还有的企业直接销毁对自己不利的记账凭证,企图逃避税务机关的检查。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就是虚构一些根本没有发生的费用,比如虚构员工工资、虚假的采购支出等。不列、少列收入则更为隐蔽,像一些企业收到货款后,不将这笔收入入账,而是直接存入老板的私人账户,以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这种情况常见于一些个体户或者小型企业。税务机关按照规定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但这些纳税人却故意不理会,拒绝申报纳税。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申报时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虚报应税项目、数量、收入额等,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比如,明明企业有某项高利润业务,但在申报时却故意降低该业务的收入金额。
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一些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在缴纳税款后,通过虚构出口业务、虚报出口货物数量和价格等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而骗取的退税金额其实就是之前缴纳的税款。
偷税漏税与合理避税界限
三、税务局处罚标准
1.行政处罚
罚款: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例如,某企业通过伪造账簿少缴税款 10 万元,那么税务机关除了追缴这 10 万元税款和相应滞纳金外,还会处以 5 万元(10 万元 ×50%)到 50 万元(10 万元 ×5 倍)之间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比如,某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故意少缴已代扣的员工个人所得税 5 万元,同样会面临 2.5 万元(5 万元 ×50%)到 25 万元(5 万元 ×5 倍)的罚款。
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假设企业应纳税款为 20 万元,逾期 30 天缴纳,那么滞纳金为 200000×0.05%×30 = 3000 元。
其他处罚:如停止出口退税权等。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若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停止出口退税权 1 年以上 5 年以下。
2.刑事处罚
数额及情节标准: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如果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一般会被认定为 “数额较大”。例如,某企业年应纳税额为 100 万元,通过各种偷税手段逃避缴纳税款 15 万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15%,就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逃避缴纳税款超过五十万元,通常会被认定为 “数额巨大”。若企业年应纳税额为 150 万元,逃避缴纳税款 60 万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40%,就符合这一刑事处罚标准。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特殊情况:
对于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比如,某企业连续 3 年都存在偷税行为,每年偷税金额分别为 8 万元、12 万元、15 万元,虽然单年偷税金额可能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但累计偷税金额达到 35 万元,就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就是常说的 “首罚不刑” 原则,但有过不良记录的除外。
四、行刑衔接要点
1.移送标准
税务机关在处理涉税案件时,如果确定案件符合《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的标准,就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比如,当企业偷税漏税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存在多次偷税漏税行为等情况,税务机关就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入刑事侦查程序。
2.后续处理
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实施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这意味着,即使涉税案件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没有被定罪判刑,但只要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仍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并且,税务机关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司法机关,实现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偷税漏税行为不仅损害国家利益,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随着税务稽查行刑衔接新规的实施,税务局对偷税漏税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企业和个人一定要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财务管理,避免因一时的利益诱惑而触犯法律红线。如果对税务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确保税务处理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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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罪的追诉期
家人们,咱平常过日子,柴米油盐、衣食住行,样样都离不开钱。而这钱呐,有一部分是通过纳税,交给国家,用来建设咱们的城市、乡村,让生活变得更好。可最近全国开始办理退税,有人就动起了歪脑筋,还想着偷税漏税,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提醒大家这可千万使不得!
按照《刑法》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那是相当严厉。先说说自然人,要是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那就得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得并处罚金。
比如说,咱们经常看到某某明星明明已经赚的很多了,却贪得无厌故意隐瞒收入,偷税漏税,结果被税务部门查出来,最后不仅要补缴税款,还因为逃税罪,接受法律的制裁,并且交一大笔罚金。
再讲讲相关单位,一旦被查实偷税漏税,单位要被判处罚金,而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得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家人们,法律的红线可不能碰,依法纳税是咱每个公民的义务。要是你对税收方面有啥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关注我,小政帮你解决更多法制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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