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制和拘役由法院判决吗
确实如此,管制与拘役这两种刑事处罚方式皆为我国《刑法》中五项主要刑罚类型之一,其审判权责也全然在于人民法院。
具体地说,管制是一种不将罪犯予以羁押,而是在法制化的社区环境下,通过社区矫治的手段来实现对犯罪分子自由活动范围的限制,以达成刑罚惩戒的目的。
主刑作为一种独立且不可附加于其他刑罚的法律制度,意味着一个犯罪行为只可被判处一种主刑,而不得同时适用两种或以上的主刑。
二、拘役管制是法院判的吗
拘役以及管制均被视为判决刑罚的一种类型。
管制主要作用于犯罪分子,不对其实施关押,而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社区矫正,利用法律手段限制其部分自由权的一种刑罚方式。
已被判定为管制的犯罪分子,他们仍将继续留在原先的工作单位或者生活住址,从事相应的工作或者劳动,并且在劳动过程中应该与其他同行业从业者享有同等的工资待遇。
拘役则是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由公安机关在附近区域内执行,通过短暂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实施强制性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措施。
三、判处拘役管制属于累犯吗
被判定处以管制或拘役的罪犯,也有可能成为特别累犯。
关于累犯的认定标准,对于普通累犯而言,其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方可成立;然而在特别累犯的定义中,并未对刑罚幅度提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只需要前罪与后罪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等性质恶劣的行为便可满足累犯的构成要件。
因此,即使罪犯被判处在管制或拘役的轻刑期内,仍然存在被认定为累犯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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