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瞒拆迁转让店面合同成立吗
隐瞒拆迁事实转让店面的合同是否成立,需从不同角度分析。
从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看,若双方就店面转让事宜达成合意,包括对转让价格、交付时间等主要条款协商一致,且有相应的要约和承诺行为,合同通常是成立的。因为合同成立主要侧重于双方是否达成表面上的意思一致。
然而,该合同的效力可能存在问题。一方隐瞒店面即将拆迁这一重要事实,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欺诈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若受欺诈方选择撤销合同,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若受欺诈方不选择撤销而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合同依然有效,但欺诈方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受欺诈方因该欺诈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总之,隐瞒拆迁转让店面合同一般成立,但效力可能因欺诈行为而受影响。
二、拆迁中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在拆迁中遇到租赁合同纠纷,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协商解决。租赁双方可就拆迁相关事宜,如拆迁补偿分配、租赁关系后续安排等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这是较为高效且成本较低的解决方式。
(二)申请调解。可向当地相关调解机构,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申请调解。调解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公平公正地提出调解方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若双方接受调解方案,应按照约定履行。
(三)仲裁解决。若租赁合同中有仲裁条款,那么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遵守。
(四)诉讼解决。若协商、调解不成,且没有仲裁条款,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证据,对纠纷作出公正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积极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三、拆迁补偿协议是不是买卖合同
拆迁补偿协议不是买卖合同。二者存在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性质不同。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及补偿安置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特定建设项目的需要,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重点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价款的支付。
(二)合同主体不同。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通常是政府部门、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买卖合同的主体则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基于平等的市场交易地位达成协议。
(三)合同内容不同。拆迁补偿协议主要涉及拆迁范围、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与拆迁安置相关的内容;买卖合同主要围绕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等交易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拆迁补偿协议与买卖合同在性质、主体、内容等方面均有差异,不能将拆迁补偿协议认定为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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