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某系退休人员且已享受养老金待遇,2016年被天津市某物业公司聘用为送餐员,在某医院食堂从事送餐岗位。2017年2月7日,林某在某医院取餐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后被送至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林某自己支付医疗费4万余元,后经鉴定被认定为十级伤残。经与该物业公司多次沟通,物业公司以林某属于退休人员为由拒绝赔偿林某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赔偿。无奈,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
案件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按照80%的责任比例赔偿林某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
律师分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从事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林某作为某物业公司聘用的送餐员,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某物业公司具有保障林某在工作中人身安全的义务。林某摔伤的主要原因是地面湿滑,某物业公司未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是其疏于管理,未行使安全保障义务的表现,故应对林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日常活动中对自己的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保护自己免受伤害。故林某对自身受伤亦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认定某物业公司承担80%的责任,林某承担20%的责任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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