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居间人是什么意思,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沈诗雪

期货居间人是什么意思,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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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人的佣金比例

业内期待已久的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终于要实施了!

9月10日晚间,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设置一年的过渡期。期货公司自2021年11月1日起,可以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居间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

《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主要有六大内容,包括明确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条件、规范居间报酬等必备条款,旨在通过规范期货公司、居间人、投资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厘清居间合作边界。其中,明确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按照《办法》的要求,期货居间人还需持证上岗,应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并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门槛有所提高,一批居间人或将出局。

居间人需持证上岗,合作家数不超3家

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居间人伴随着我国期货行业的诞生而出现,是期货市场重要参与群体。居间报酬来源于居间人为期货公司所介绍客户参与期 货交易产生的手续费,居间活动已成为此类期货经纪业务的关键一环。

9月10日晚间,中国期货业协会正式发布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设置一年的过渡期。

《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主要有六大内容:

第一,明确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条件,加强利益冲突防范。

第二,要求期货公司规范居间人行为,厘清居间合作边界。

第三,强化合同管理,规范居间报酬等必备条款。

第四,压实期货公司管理责任,提出更高内控要求。

第五,完善投诉纠纷处理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明确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其中,期货公司与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自然人需满足六个条件,其中包括年满18周岁、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以及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这意味着以后期货居间人需要持证上岗,门槛有所提高。

《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签订书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居间人行为规范、报酬计算方式及计提比例、报酬划拨信息、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等必备条款。自2021年11月1日起,期货公司可以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居间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

居间人同时可以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有行业人士表示,这主要是为了兼顾市场公平与效率,一方面居间人可以根据投资者个性化需求,结合不同期货公司的经营和业务特点,进行差异化针对性介绍;另一方面避免多个期货公司之间因居间报酬而引发恶性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为防范因居间人的违规行为给期货公司造成不可预见的损失,《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期货公司从居间报酬中按一定比例留置相应金额作为风险金,具体留置比例与使用方式由双方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在居间合同中约定。

期货公司应结合居间人信誉、客户风险等级、市场状况和公司自身发展等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风险金比例和使用规则,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此不作具体要求。

过渡期一年,应做到“卖者尽责”

就目前行业现状而言,居间人是部分客户与期货公司发生经纪业务关系的桥梁,其诚信程度与投资者权益息息相关。目前多个辖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地方行业协会出台了本地区的居间人管理办法或自律规则,但管理标准和尺度不尽一致。

近年来,因居间人诚信、道德风险引发的跨区套利、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问题时有发生,更有个别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和居间人因开展居间活动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中国期货业协会2017年至今处理的各类投诉中,涉及居间人的投诉占比由5%上升至45%,呈现逐年增长趋势,此类投诉90%以上因居间人诱导开户、喊单指导交易等超越中介人身份的行为引发。上述行为不但极大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期货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外界评价。

不难看出,过往居间人的问题主要是其超越中介人身份,介入期货交易,将自身利益与投资者交易量捆绑,从而与投资者产生利益冲突。

《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能够覆盖居间人管理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及时、有效地识别、评估、管理和披露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居间人及 其工作人员、投资者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应当合理确定居间人名下客户的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居间人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履行二大程序,一是合格投资者甄别。居间人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 的投资需求、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 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进行鉴别,将合格的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二是风险揭示。居间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告知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自《办法》发布施行之日起,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及其名下新增的客户签署《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中国期货业协会鼓励期货公司与居间人及其名下存量客户在过渡期内补签《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

有行业人士表示,《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由期货公司、居间人、投资者共同签署,这是向有居间人的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尽力做到“卖者尽责”、最大限度实现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抓手。

此外,《办法》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特别回访”“持续跟踪回访”的具体要求。特别回访可以看作是“冷静期回访”,应当于客户提交开户申请 24 小时冷静期后完成,客户确认特别回访内容后方可申请交易编码;持续跟踪回访主要针对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频繁、手续费留存较高、亏损较大、存在代理客户交易或者有利益输送嫌疑等情况。

《办法》自 2021 年9月10日至 2022年9月9日为过渡期,即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期货公司所有存续的居间合同均应符合《办法》规定。期货公司未按照《办法》要求执行的,一经发现,中国期货业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期货居间人开户可信吗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期货日报

据中期协统计,截至2025年3月底,12813名居间人在中期协完成系统登记,其中4417名居间人处于合同存续期,较2024年12月底减少650名,减幅12.83%。

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监管层对期货居间人的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2021年9月《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至今,国内居间人相关制度以及期货公司在居间人方面的管理越发完善,确保了居间业务的合规稳健开展。

2024年10月,中期协就《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明确规范了期货居间人管理要求,并完善了居间人退出机制。《办法》明确提出,对于合同存续期内的居间人,如不符合规定,期货公司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报酬约定、合同解除、客户调整等相关善后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2024年以来,已有至少10家期货公司因居间业务问题领到罚单。从居间人数据来看,截至2024年年底,12703名居间人在协会完成系统登记,其中5067名居间人处于合同存续期,较2023年同期减少24.78%。

据了解,期货居间人数量近5年显著缩减。某期货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其所在公司的居间人数量从2020年的100多人减少到今年的不到50人。还有部分期货公司负责人告诉期货日报记者,目前公司已经彻底取消了居间业务。

其实,多年来期货市场居间业务一直存在争议。期货市场发展早期,居间人凭借自身的资源与网络优势,向期货公司推介客户,进而扩大了期货市场的影响力。随着监管政策的逐步健全,居间人的行为受到更为严格的约束,居间业务在期货公司业务中的占比明显下降。

在行业人士看来,监管加强对居间人的资质条件以及业务介绍活动设定了更为严格的标准,增强了居间人的合规意识,也起到了筛选居间人、优化居间人业务的作用。

“从管理主体责任来看,近几年公司在居间人选择上更加审慎。”浙商期货董事长胡军告诉记者,公司一直持续加强对居间人的合规管理。一方面,公司完善了居间人管理制度体系,构建了相对完备的监测与评估跟踪机制。另一方面,公司也很重视居间人的培训工作,加大培训力度,确保居间业务的稳健、合规开展。她认为,期货居间人规模缩减,是行业规范发展和市场自我调整的必然结果。

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国内期货市场对居间人监管持续强化,其核心意义在于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及保护投资者权益。2021年《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监管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型,对行业长远发展影响深远。一是遏制乱象,净化市场环境。二是倒逼期货公司优化服务模式。三是筑牢风险防线,维护市场公信力。当前,严监管并非限制发展,而是引导行业从“规模扩张”转向“高质量发展”。随着居间人业务透明化、规范化,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将进一步显现。

期货居间人可以炒期货吗

9月10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中期协”)制定并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发布即日起施行,过渡期自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9月9日。

居间人伴随着我国期货行业的诞生而出现,是期货市场重要参与群体。一位期货业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居间人在期货行业存在已久,尤其是行业发展初期由于期货公司整体专业化营销能力较弱,期货居间人为期货公司开发增量客户。但由于居间形式多样、人员良莠不齐,居间人代客理财、承诺收益等违规现象频出,对期货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较为明显。

就行业现状而言,中期协相关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居间人是部分客户与期货公司发生经纪业务关系的桥梁,其诚信程度与投资者权益息息相关。期货公司作为持牌金融机构,应当审慎选择与其合作的居间人,防范利益输送等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另外,目前多个辖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地方行业协会出台了本地区的居间人管理办法或自律规则,但管理标准和尺度不尽一致。

规范行为、厘清边界

近年来,因居间人诚信、道德风险引发的跨区套利、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问题时有发生,更有个别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和居间人因开展居间活动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期协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至今,协会处理的各类投诉中涉及居间人的投诉占比由5%上升至45%,呈现逐年增长趋势,此类投诉90%以上因居间人诱导开户、喊单指导交易等超越中介人身份的行为引发。上述行为不但极大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期货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外界评价。

中期协相关负责人介绍称,《办法》旨在通过规范期货公司、居间人、投资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厘清居间合作边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确保投资者保护工作有抓手,利益冲突防范能落地。

具体看来,事前厘清理顺权责边界,建章立制规范市场秩序。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机制,与符合规定的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并要求其履行信义义务,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不断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和合规意识;事中,压实期货公司管理责任,提升内控治理水平。期货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明示义务,做好客户回访工作,重视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测,妥善处理投诉纠纷,按要求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报告。通过风险监测、自律检查等方式,持续加强事中监控力度,定期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强化科技监管数据的成果运用;事后净化市场生态,建立居间人提示名单和失信名单制度,要求期货公司不得与列入失信名单的居间人合作;对期货公司相关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与行政监管层面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制度有机结合;对投诉举报等各类渠道发现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办法》的发布和实施,对改善期货公司竞争环境、提高期货市场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据上述中期协相关负责人透露,《办法》实施后协会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统一自律规则为基准,逐步建立起居间人自我约束、期货公司承担主体管理责任、地方协会参与纠纷调解、协会自律管理、行政监管坚守底线的“自下而上”管理体系。

谁将出局

此次发布的《办法》中,针对居间合作条件有了明确的限制,这意味着一批业内资质较差的居间人将会“出局”。

具体看来,《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执行。

自然人合作方面,期货公司应当与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具体要求包括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已完成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曾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等一系列限制约束。此外,收费方面,《办法》第十四条明确指出,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居间人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据此前调研的情况来看,有期货公司没有与居间人开展合作,也有部分期货公司正逐步降低居间人介绍客户的比例,甚至有期货公司明确建议彻底取消居间人。一位行业内居间人此前告诉记者称,对居间业务依赖较大的期货公司,主要是分类评级中属于BBB级以下的公司。根据中期协2020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目前149家期货公司中评级低于B类BBB级的期货公司共68家,占比45.6%。

上述期货人士还提到,《办法》中关于居间费用的规定将大幅压缩居间人的灰色业务收入,将有一批不“够格”的居间人主动退出,但这也会给部分依赖居间人业务的期货公司带来一定业务模式转换成本和经营压力。不过目前《办法》还有12个月的过渡期,对于上述需要改革的公司来说还有时间。后续期货公司也会增加自有客户的开发力度,例如在开发私募公司及资管公司业务方向进行发力。

期货居间人还能做吗

经济观察报 记者 陈姗 期货居间人即将全面纳入监管。2020年12月1日,中期协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于期货公司与居间人、居间人与投资者之间的责任和义务提出明确规定。

《办法》给期货居间人业务设立了“门槛”。多位期货居间人告诉记者,《办法》对个人居间人提出从业资格的要求,以及对居间费用比例进行了限制,一批居间人或将退出这一市场,行业面临一轮洗牌。

期货居间人伴随着我国期货行业的诞生而出现,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目前仍是期货市场参与者中的一部分,是部分期货公司重要的外部营销力量。北京一位券商系期货公司高管告诉经济观察报,“近年来,部分居间人给期货公司招来不少投诉和非议,因此,按照期货从业人员的要求来对居间人进行管理非常有必要。”该人士认为,“不能让居间人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

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办法》能有效防止居间市场乱象,保护投资者利益。

此外,记者获悉,在今年年初监管“吹风”背景下,有不少期货公司在慢慢淡化居间人业务,转而通过资管及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来增厚利润。不过,对于居间占比较大的中小型期货公司来说,《办法》当中类似于“一刀切”的分类评级的门槛要求或将给公司带来较大冲击。

居间费用“限高”

所谓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华东某期货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告诉经济观察报,期货居间人的产生最初是为了活跃期货市场,引进更多的期货投资者。但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更专业的投资人或特殊法人加入之后,居间人从最初的活跃市场转变为维稳管理,也就必须纳入相应的监管。

2003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法律层面上承认期货居间人的存在,确立了期货居间人独立主体资格。

不过,部分居间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也给期货市场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因居间人诚信、道德风险引发的跨区套利、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屡见不鲜。据中期协披露,协会2017年至今处理的各类投诉中,涉及居间人的投诉占比由2017年的 5%上升至2020年的33%,呈现逐年增长趋势。上述投诉90%以上系因居间人诱导开户、喊单指导交易等超越居间本身的行为引发。

上海地区某期货公司人士透露,“中期协早在年初就已经‘吹风’说推出居间人管理办法,主要针对诸如居间人代客理财、恶意喊单、恶意刷单的现象。”

记者从多位期货公司人士处了解到,目前大部分期货居间人都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办法》也对此提出明确要求,“个人居间人应当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咱们做期货居间人的,绝大部分是没有从业资格的,这一项要求会使相当一部分人被迫退出这个行业。”北京一位期货居间人告诉经济观察报,几个月前,徽商期货就已经提出,居间合作协议结束后,续签时要有从业资格的要求。“也就是说没有从业资格就不跟你续签了。”

上述华东某期货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也表示,公司从11月份就已经在执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比如只与具有期货从业资格证的居间人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告知现有居间人尽快考取从业资格证。《办法》还要求,期货公司每年按全成本核算确认的居间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所有居间人名下客户产生的期货经纪业务净收入总额的50%。基于单个客户支付给居间人的报酬不得超过该客户产生的期货经纪业务净收入。

上述上海地区期货公司人士对此表示,“这两条合起来,与之前少则70%,高则90%的返佣率差距很大,一般而言,大的居间人每月返佣率均在百万以上,这中间差距不是一星半点。”

据了解,居间人一般能拿到期货公司手续费返还、交易所返还和利息返还三个部分收入,且占比均在50%以上。

记者从上述北京期货居间人处了解到,一些中小型期货公司为了增加自身的竞争优势,给予居间人的返还力度非常大。除了手续费返还能达到80%-90%之外,期货公司交易所手续费返还中的80%-95%也会分给居间人。“这种做法普遍存在于中小型的期货公司,头部公司一般不会这么做。”据该人士介绍,头部期货公司给居间人的手续费返还比例在70%-80%,而交易所手续费返还一般不再和居间人分成。

该居间人告诉记者,《办法》中关于“居间费用”的规定,将大幅压缩居间人的业务收入,尤其对于一些本身收入就不高,且没有从业资格证的居间人来说,后期可能会退出这一市场。

分类评级“门槛”

据中期协调研,有期货公司明确建议彻底取消居间人,149家期货公司中也已有 7家公司没有与居间人开展合作,还有部分公司正在逐步降低居间人介绍客户的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对居间业务依赖较大的期货公司,主要是分类评级中属于BBB级以下的公司。而《办法》提出,“与机构开展居间合作的期货公司最近一期分类评级应当不低于B类BBB级。”诚然,这将给更需要居间业务的B类BBB级以下的期货公司带来“雪上加霜”的影响。

根据中期协2020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目前149家期货公司中评级低于B类BBB级的期货公司共68家,占比45.6%。

据上述上海地区期货公司人士介绍,根据不同期货公司和所在区域,评级A类的期货公司居间业务一直偏少,限制的返还比例也比较严格,故而居间人对其经纪业务贡献度并不大,一般在30%以内;而评级在BBB类以下的公司主要依靠居间人业务,尤其是安徽区域的居间人业务,据测算,经纪业务贡献度在70%左右。

BBB类以下期货公司与机构开展居间合作的通道或将面临全面封堵。对此,中天期货某分公司负责人对经济观察报表示,经纪业务牌照发放的时候已经有相应的市场准入条件,但征求意见中以分类评级BBB作为业务开展的条件,这种区别对待,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同业竞争的公平性原则。

该人士进一步表示,居间人业务存在的问题的确应该去解决,但若短时间内“一刀切”,并不符合行业绝大部分公司的经营情况。“不但给公司带来巨大的切换业务成本和经营压力,而且将导致公司的经营前景恶化。”

华东某评级在BBB级以下的期货公司人士认为,“目前《办法》还是征求意见稿,我相信其他68家期货公司会为自己争取利益,最后还是要看终稿。此外,分类评级是每年一次,管理办法也有12个月的过渡期,对于排名靠后的期货公司来说,还有时间去努力。”该人士表示,后续公司会增加自有客户的开发力度,尤其是开发私募公司及资管公司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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