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指什么,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严欣

商业秘密是指什么,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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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三个特征

来源:找法网

对于一家企业来讲,可能内部的信息、密码是比较多的,具体就包括人事信息、客户资料等等,这其中又有一些是可以被认定为企业商业秘密的,也就是一家企业最核心的秘密。那么实践中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呢?请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什么是商业秘密?请看下文。

一、哪些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归属企业所有,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所有信息。包括企业的技术秘密、经营管理经验和其他关键性信息,具体内容大约包括:企业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构想之中的产品设计、工具模具、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试验数据、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图纸、模型、样品、源程序目标程序实物;企业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之中的质量管理方法、定价方法、销售方法等业务活动方法;企业的业务计划、产品开发计划、财务情况、内部业务规程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和客户名单、客户的专门需求、未公开的销售网络等业务活动信息;按照法律和协议,企业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企业要求职工保密的、同集团有关的其它信息。

二、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首先要作好事先的防范工作,也就是按照《反不正当法》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1、要划定保密区域,在保密区域内加强保卫措施,确定管理办法。

2、对企业的重要文件、资料应及时确定其保密级别、加盖保密章,予以存档或销毁,同时应制定出企业的文件管理、借阅、复印、销毁办法,以及外发文件的审阅办法。

 3、把商业秘密限定在必须了解该秘密的员工以及第三方、合同方范围之内,对职工应限制掌握的知识,并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

4、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包括:在劳动合同或专门的保密合同中,与员工签定书面保密协议,要求员工保守在工作期间接触到的一切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企业承担保密责任的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应该规定,员工在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对外泄漏其所知的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企业相竞争的工作,但这必须具备企业向员工支付保密及不竞争费用的前提;在对外签定的经济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要求对方保证不泄漏履行合同时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另外,公司应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并设立监督员,企业领导也应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其次,在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应采取法律措施,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为侵权行为,侵犯并受到1万到20万元的罚款,因此,在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并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是指归属企业所有,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所有信息。商业秘密包括企业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构想之中的产品设计、工具模具、制造方法等。如果大家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商业秘密如何认定

对于一家企业来讲,可能内部的信息、密码是比较多的,具体就包括人事信息、客户资料等等,这其中又有一些是可以被认定为企业商业秘密的,也就是一家企业最核心的秘密。那么实践中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呢?请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什么是商业秘密?请看下文。

一、哪些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归属企业所有,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所有信息。包括企业的技术秘密、经营管理经验和其他关键性信息,具体内容大约包括:企业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构想之中的产品设计、工具模具、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试验数据、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图纸、模型、样品、源程序目标程序实物;企业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之中的质量管理方法、定价方法、销售方法等业务活动方法;企业的业务计划、产品开发计划、财务情况、内部业务规程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和客户名单、客户的专门需求、未公开的销售网络等业务活动信息;按照法律和协议,企业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企业要求职工保密的、同集团有关的其它信息。

二、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首先要作好事先的防范工作,也就是按照《反不正当法》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1、要划定保密区域,在保密区域内加强保卫措施,确定管理办法。

2、对企业的重要文件、资料应及时确定其保密级别、加盖保密章,予以存档或销毁,同时应制定出企业的文件管理、借阅、复印、销毁办法,以及外发文件的审阅办法。

 3、把商业秘密限定在必须了解该秘密的员工以及第三方、合同方范围之内,对职工应限制掌握的知识,并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

4、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包括:在劳动合同或专门的保密合同中,与员工签定书面保密协议,要求员工保守在工作期间接触到的一切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企业承担保密责任的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应该规定,员工在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对外泄漏其所知的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企业相竞争的工作,但这必须具备企业向员工支付保密及不竞争费用的前提;在对外签定的经济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要求对方保证不泄漏履行合同时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另外,公司应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并设立监督员,企业领导也应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其次,在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应采取法律措施,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为侵权行为,侵犯并受到1万到20万元的罚款,因此,在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并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是指归属企业所有,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所有信息。商业秘密包括企业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构想之中的产品设计、工具模具、制造方法等。

来源:找法网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包括

企业要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防止自身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同时,又要小心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这些都成为企业所关心的问题,需要每个企业都对商业秘密保护有所了解,防范法律风险。

什么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包括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

秘密性

秘密性体现为“不为公众知悉”。“公众”通常指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即同行业或同领域的工作者或竞争者。秘密性一般体现为某一商业信息不为同行业或同领域的工作者或竞争者所知道、了解、获得、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了六类信息不具有秘密性。

保密性

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采取了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也就是保密措施。保密措施要件要求权利人必须对其主张权利的信息对内、对外均采取了保密措施;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信息的范围;措施是适当的、合理的,不要求必须万无一失。

价值性

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不等于现实价值性,也不等于持续价值性,无论经济利益大小,持续使用或使用一次,均不影响对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性的判断。

侵害商业秘密有哪些行为表现

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手段”包括“盗窃、贿赂、欺诈或者胁迫、电子侵入”以及其他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将不正当获取与不正当使用进行分开规定,是为了将这两种行为进行分别规制。

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既包括非法使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也包括非法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而从使用方式上来看,非法使用可以是将商业秘密非法“披露”,也可以是将商业秘密自用,还可以是将商业秘密允许他人使用。

间接侵权和第三人侵权

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新增第四项规定:“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该条款对侵害商业秘密的间接侵权进行了规制。

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侵害商业秘密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停止侵害

若原告的商业秘密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被公开,判决停止侵害已无必要,法院应通过判令被告赔偿该商业秘密的开发成本及应用该商业秘密所产生预期利益损失等方式弥补原告的损失,而不再判令停止侵害。

《不正当竞争案件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

赔偿损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将法定赔偿的限额从三百万元提升至五百万元。

在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损害赔偿考虑的要素主要有:商业秘密的种类以及创新程度的高低;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范围、后果;原告可能遭受的损失、被告可能获得的利益;合理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等收益、报酬;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有无侵权史;原告是否因侵权行为导致商誉受损;是否判决销毁涉案侵权产品等。在确有证据证明原告遭受的损失已明显超过法定赔偿额上限时,可以适用裁量性赔偿,突破法定赔偿额上限确定判赔数额。另外,法律中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即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销毁侵权产品或工具

可以依权利人的请求判令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责令销毁侵权产品或侵权工具等。

作者:□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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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日前

瑞金里REPARK开园

熙南里、瑞金里、宜悦里

……

城市更新中的商业街

何以频频以“里”字命名?

这个从南京历史里长出来的名字,不但让城市烟火气与闲适生活完美融合,更彰显了当下商业多元化业态与功能。

新商业体带来新生活方式

瑞金里位于瑞金路,原址为友谊商务大厦,由五栋建筑围合而成,兼有沿街门面和中心庭院。随着城市更新计划的推进,其原有建筑得到一定程度修复和更新,并通过业态调整、街区风貌、产业集聚和公共空间改造,带来了新的生活方式,俨然成为周边写字楼白领和居民放松身心的理想社区。

华丽转身后的瑞金里,将街区文化融入产业空间,变身为了一个集商业、产业、文化和休闲于一体的新型园区,既保留了瑞金路的老味道,又注入了新的活力。

远远看去,沿街店铺都是白色门头搭配红砖,既复古又文艺;各家店招也极具个性,各不相同;建筑楼顶加装有白色露台,乍一看像空中花园。最值得一提的是,老工业风红砖墙围着一个小小庭院,人们可以在那里随意喝喝咖啡、晒晒太阳。网友感叹道:“这里简直就是一个美好又日常的社交场。”

在南京,诸如瑞金里、熙南里、宜悦里等以“里”字命名的城市新商业,吸引了大量年轻人,成为网红打卡地。正如东南大学建筑学院教授童明所说,未来城市的竞争力已经从关注地标向整体环境转变,即通过宜居生活系统来体现,“谁把15分钟生活圈的整体环境营造到位,谁就能胜出。”

“里”字频频进入南京街巷名

从字义上看,“里”字代表一个个封闭院落、小街巷,为何会成为新兴商业体取名的香饽饽?这就要追溯一下“里”的历史。

“战国《逸周书·大聚》载:以国为邑,以邑为乡,以乡为闾。祸灾相恤,资丧比服。五户为伍,以首为长;十夫为什,以年为长。”南京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武黎嵩介绍,在汉代,社会结构分为郡县乡闾(里),里是最基层的单位。从《公羊传》《水经注》等史料以及《张家山汉简》《江陵凤凰山汉简》等出土文献推测,在汉代,一个基层社区大概有400人,一个里也就七八十户人家。

地名是人类历史的一块“活化石”。2023年12月,南京发现长干古城的消息公之于世,被文人雅士不断歌咏的长干里,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同居长干里,两小无嫌猜”的长干里,终于有了一个明确地标。南朝时期,闾里制度被应用于南京城的规划,从而涌现出大量丰富的里巷名,包括凤凰里、都亭里、蒋陵里等。

据南京地名专家王聿诚介绍,南京不少街巷名里都带有“里”字,仅在秦淮区双塘街道就有孝顺里、鸣羊里、高岗里、来凤里等。

其中,孝顺里南起谢公祠,北至殷高巷,清《同治上江两县志》载,道光年间有母讼其子忤逆,江宁太守李璋煜亲训之,化而为孝,太守表彰,此巷得名孝顺里。

鸣羊里,旧称小王府巷,一度改名为王府里,后因与鸣羊街相连而更为今名。

此外,南京还有仁孝里、汇文里、颂德里、复成里、钟岚里、培德里、上元里、久安里、三省里、燕归里等。

其中,三省里,北起北京西路,1931年,有三个军官在此建宅,因这三人籍贯分别为云南、安徽、河北三省,即取“吾日三省吾身”之意命名,同时也象征他们来自三个省。

值得一提的是,“熙南里”并非承袭古地名,“熙”字,取自“甘熙故居”,“南”字,则取自甘熙故居所在“南捕厅”。

古老的“里”字拓展出新的内涵

历史上对“里”的运用,大多都集中在住宅小区和街道的名字上,寄托着美好的愿景。如今,随着熙南里、瑞金里等文化街区更新重启,“里”字代表的是开放式、文化型商业综合体,既保留了老城的底蕴,又生发出新的活力。

“随着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如今的人逛商场,不再只是为了购物,而是在享受‘逛’的过程。”业内专家分析,如今的商业街,已变得更多元、更立体,集街区、社区、购物中心为一体。这样的新型城市空间在满足人们基本的购物、吃喝玩乐等需求之外,必然驱使“逛”的内容不断更迭升级。无论是熙南里,还是宜悦里、瑞金里,这些新城市空间都融合了多元化的业态和功能,涵盖工作、生活、商业、艺术、设计、时尚和文化等多个领域,“与其说是商场或商业中心,倒更像是‘景区’。”

在此背景之下,“里”字即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专家认为,“里”字源于传统聚居单位、街巷,隐含“在此生活”“内部”“聚集”等多重含义,有着浓厚的社区属性;以“里”字入名,即可暗示消费者,这里不仅仅是一个消费场所,更是融合社交、休闲、文化的城市公共空间。

另外,新颖、独特的名称,也更能有效吸引和维持消费者的注意,在兼顾创新与潮流属性的同时,营造出了一种温馨、亲切的氛围。

内容来源 |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王峰

原标题:《我发现了一个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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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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