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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胡巍 | 北京报道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47期)

吴英案又起波澜。

11月25日,吴英代理人蔺文财在网上发布一封申诉书,认为法院在审理吴英案时,规避了吴英名下本色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本色集团)与债权人之间的联营关系。其申诉书请求查明当事人之间“松散型”联营和单位行为后,撤销此前刑事判决,依法改判吴英无罪。

蔺文财的公开申诉发布后,引发了吴英最大债权人林卫平的抗议。

2007年2月7日,吴英在北京被来自浙江省东阳市的公安带走,同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此后两次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巨额负债和大量虚假注册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等真相,虚构资金用途,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 实际骗取3.8亿余元,并将巨额赃款随意处置和肆意挥霍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

2012年,最高院未核准死刑,最终改判为死缓。案件一度成为舆论焦点,引来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中国经济周刊》首席摄影记者 肖翊 摄)


(视觉中国)

最大债权人曾签订债转股协议?

蔺文财在申诉书中称,吴英与债权人存在“松散型”联营。他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吴英以本色集团名义向债权人发出合伙投资要约邀请,债权人接受要约邀请后,交款借款时,有些已注明合伙投资的具体数额、时间长短、利润分配百分比额度等。”

申诉书称,吴英以本色集团名义投资项目时,带着债权人进行了项目考察,债权人作出明确表示后才投资。

“最大债权人林卫平已经与本色集团签订了债转股协议,确定了双方的联营关系。”蔺文财认为,把林卫平与本色集团之间的多次大额资金流动,简单认定为借款,“很不符合常理”。

蔺文财还要求区分吴英及本色集团两者的角色。住宅和商铺等资产至今“尚未依法处理,但能够证明房屋财产所有权人是本色集团法人单位,而不能归本色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吴英个人所有”。申诉书强调,吴英案中的实际行为主体,是本色集团而非吴英本人。

此外,蔺文财称,金华市中院“没有认真查明东阳警方扣押财产所有权归属”,导致吴英欠款3.8亿元无力偿还,本色集团被扣押的数亿元财产难于处置。

他在申诉书中说,本色集团与债权人考察项目后,购买了共计36780.95㎡的房产(其中住宅总面积18323.95㎡,商铺总面积18457.00㎡),作为本色集团存储房经营,计划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获得利润后共同受益。“东阳警方查封扣押了本色集团财产后,金华市检察院没有对本色集团提起公诉”,导致东阳警方未随卷移送被查封扣押的本色集团财产,造成金华市中院无法认定本色集团持有数亿元财产,仅认定吴英欠款3.8亿元无力偿还,却未说明这3.8亿元用于购买了房产等客观事实。

林卫平否认吴英“不存在诈骗”一说

针对蔺文财的网上申诉,吴英最大债权人林卫平公开回应,表示要澄清三点:“一、我占吴英案80%多的债权,当初没有一分钱与吴英及本色集团有过联营的意向。二、考察过的唯一项目——湖北荆门地产项目仅仅投入了1600余万元,占总额4.7亿元的4%左右。三、文章所说的‘债转股’,是2007年2月7日吴英被抓后,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2月9日我去公司召开中层以上班子会议,决定由我担任执行董事而已!”

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则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林卫平担任执行董事时,并不知道吴英已经被公安机关带走,“当时包括林卫平和我,大家都以为吴英又被绑架了,因为此前的2006年12月就发生过一次绑架。”

吴英案发之前,专做“资金生意”的林卫平信誉良好,义乌老板们都将闲钱放到他那里去放贷。他前后借给吴英近4.3亿元,最终没追回的有3.2亿元,占吴英3.8亿元总债务的绝大部分。作为资金“掮客”,林卫平的“上线”债权人又有五六十人。吴英案发后,林卫平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入狱,直至2011年获得假释。

2012年,吴英的辩护律师杨照东曾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从2007年10月份介入这个案子,历时近5年时间,经历过一审二审,翻阅所有的卷宗,至今为止(2012年)没有听到过这11个债权人(编者注:吴英的11个直接债权人)当中的任何一个人认为吴英是在诈骗他。”

杨照东曾经到监狱里见过林卫平,“林卫平跟我讲,吴英就是和他在做生意,生意亏本了还不上钱,他从来不认为吴英是在骗他。”

但在2018年11月28日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林卫平否认了吴英“不存在诈骗”一说,并明确表示吴英案的判决结果是公平公正的。“即使吴英购置了很多房产,但其价值远远不够偿还债务。而且她把钱用在哪里,也没有跟我说清楚过。”

吴永正则认为,林卫平的这种言论是不负责的。

资产处置的分歧

在吴英案发近12年后,林卫平与吴英方面的主要交织点在于资产处置。

2012年浙江省高院对吴英案作出终审判决后,其名下资产至今未能完成处置,吴英从狱中寄出的书信多次要求处置资产并偿还债务。

接近林卫平与吴家的人士普遍认为,推动吴英资产处置是他们的共同愿望,但出发点不同。

吴永正说:“还债是我们的共同目的,但我还有另一个目的是林卫平没有的——我要通过处置,搞清楚吴英名下资产到底值多少钱。如果吴英的资产大于债务,那她集资诈骗的罪名还成立吗?但林卫平只想清偿债务,能拿一点算一点。”

林卫平的目的也得到很多人理解,毕竟他自己的“上线”债权人还有不少。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目前根本无力偿还自己的债务。

一位接近林卫平的人士描述,这位曾经的资金“掮客”,出狱后完全失去了往日风光,甚至有时与人交谈都显得唯唯诺诺。

正因为如此,林卫平对于资产处置的态度是务实的。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目前自己对于政府主导的资产处置很满意,“不久前还有房子被拍卖掉了”。

林卫平认为,真正妨碍资产处置的人是吴永正。

这或许是缘于吴永正对资产处置提出的两个前提。

吴永正所坚持的“程序正义”

吴永正提出的第一个前提,是东阳公安要把他们扣押的本色集团账本还回来。“有了账本才能列出资产清单,才能知道价值多少钱。”

事实上,东阳市政府曾对吴英名下部分资产进行过处置,吴英方面对此并不满意,认为导致其资产缩水。

吴英从狱中寄出的书信表达了对财产评估结果的不满:“这是怎样的评估……音箱,1只,30元(那可是日本东芝音箱,价格在3000元);服装,5313件,129625元(均价为24元,可是衣服的进价为200~500元不等,为什么只有24元的评估价,那可都是新衣服);鞋,62双,1240元(均价为20元,可是鞋子的进价也是200~300元不等,为什么只有20元的评估价?)……”

吴永正提出的第二个前提,是处置资产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在他看来,无论是东阳市政府还是东阳公安,都无权拍卖资产,“处置主体必须是法院。”

有长时间关注吴英案的人士认为,法院方面并不愿接手资产处置这个“烫手山芋”,而且处置这样规模的资产,需要很强的协调组织能力,政府显然在这方面能力更强。

但吴永正对于程序正义的要求到了近乎苛刻的地步,在资产处置的主体问题上坚决不让步。他多次跟记者说:“我只相信法律,如果法律不公正,吴英早就被枪毙了。”

蔺文财曾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透露:“先通过行政诉讼推动资产评估和处置,如得出资产大于债务的结论,再申请重新审判吴英案。”

吴英方面认为,东阳市政府2007年发布的《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公告》指示东阳市公安局驱散本色集团员工,查封、扣押本色集团财产、营业执照及公章,既未向检察机关依法移送,又未及时返还,导致其无法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东阳市政府以公告方式非法干预公安机关办案,东阳市公安局超越法律授权扣押本色集团财产拒不随卷移送及拒不返还其营业执照和公章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

在这一思路下,2015年5月,吴英就相关事宜行政起诉东阳市政府,此后被金华市中院及浙江省高院两次驳回,不予立案。2016年11月22日,吴英方面向最高院递交了相关行政申请再审诉讼材料。2018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行政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不予立案。

这是吴永正不愿看到的结果。

尽管吴英资产已有过一些拍卖,林卫平对政府主导的处置又较为满意,但他当下也很难高兴起来。“几次拍卖之后,我确实还没收到过钱,所以也没法还钱给我的债权人。”林卫平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

吴英案时间轴:

2007年2月7日

亿万富姐吴英被东阳警方控制。

2007年3月16日

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2009年12月18日

金华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

2010年1月

吴英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

浙江省高院开始二审吴英案。

2012年1月18日

浙江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院核准。

2012年4月20日

最高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

2012年5月21日

浙江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3年11月2日

东阳市政府首度对外通报吴英案相关资产处置情况。

2014年7月11日

吴英死缓减刑案开庭,浙江省高院判决吴英由死缓减刑为无期。

2014年7月29日、30日

吴英案代理人蔺文财涉嫌诬告陷害罪,吴英父亲吴永正涉嫌诬告陷害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先后被东阳市公安局刑拘。

2014年9月4日

东阳市检察院对吴永正及蔺文财作出不批捕决定。

2018年1月26日

就吴英及其名下本色集团起诉东阳市政府一事,最高院派员到浙江省高院举行立案再审听证会。

2018年3月23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公开审理吴英减刑一案,并当庭作出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

2018年5月3日

就吴英及其名下本色集团起诉东阳市政府一事,最高人民法院下发行政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文字编辑:周琦

新媒体编辑:王新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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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江西籍夫妻网售高压气瓶被判非法买卖枪支罪,妻子胡敬一审获刑13年,丈夫王太平获刑14年。夫妇二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4月24日,该案二审在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4月24日下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胡敬代理律师徐昕处获悉,当日开庭过程中,辩护人分别围绕部分事实尚需查明和程序违法为重点展开无罪辩护。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7年11月2日,王太平因涉嫌犯非法买卖、邮寄、储存枪支罪被范县公安局在浙江义乌刑事拘留,涉嫌同一罪名的还有其妻子胡敬,但因其怀孕而被警方取保候审。

范县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7月份起,胡敬通过网络贩卖用在气枪上的高压气瓶,王太平自2017年9月份起负责打包、邮寄高压气瓶。案发后,其现存的微信记录上显示胡敬卖出26个高压气瓶,王太平参与的有18个。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胡敬、王太平处搜出的309个高压气瓶认定为10套不成套气枪散件。

经庭审质证的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显示,除了高压气瓶外,警方还从胡敬、王太平租住的房屋内搜查出红外线发射器、瞄准镜、高压气瓶、消音器等。

范县法院认为,胡敬、王太平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贩卖气枪配件,情节严重。2018年10月29日,范县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决胡敬有期徒刑13年,判决王太平有期徒刑14年。因不服判决,二人提出上诉。

2019年4月24日,该案二审在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胡敬代理律师徐昕在辩护时指出,气瓶不是枪支专用零部件,将通用性气瓶折算为枪来定罪判刑,有违常理。

徐昕认为,在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附表中,虽将气瓶作为枪支主要零件,但同时明确“枪支主要零部件的生产加工应当委托具有枪支制造资质的企业进行”,即具有枪支制造资质的企业生产的专用气瓶,才是批复认为的枪支主要零部件,而非本案涉及的通用气瓶。

此外,《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明确排除了民用产品,对检验对象为疑似枪支散件的,一般应与枪支密切相关,不包括民用市场上可合法任意购买且未经过改造的机械或电子产品。

在法庭上,王太平代理人仝宗锦律师还围绕本案物证存在的问题展开了辩护。

庭审持续7小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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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律师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关部门也对其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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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扫黑除恶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

85535527 (义乌市扫黑办)

12388(义乌市纪委监委)

110,85257055(义乌市公安局)

举报邮箱:

yiwushb@sina.com

举报地址:

义乌市扫黑办(机场路110号10楼)

义乌市公安局刑侦分局(江东南路455号)

来源| 义乌司法局

编辑| 张丹娟

义乌刑事案件律师

2023年12月22日,19岁小伙王某阳辩称为女友租房看房被浙江义乌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拘。

2024年11月7日,案发10个多月后,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其家属处证实,义乌市法院一审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王某阳有期徒刑1年半。

法院一审宣判

被告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获刑1年6个月

2023年12月21日,王某阳在浙江义乌佛堂镇自家开办的纸盒加工厂干活时,被民警用手铐铐住带走。次日,被义乌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拘。

据家属介绍,19岁的王某阳两年前在老家谈了女朋友,两人已到订婚阶段。女友表示要辞去老家的工作,和王某阳一起到义乌发展。王某阳一直希望在工厂附近为女友租个房子。

19岁王某阳已与女友订婚

2024年8月29日,该案在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11月7日,王某阳的家属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证实,该案一审宣判。

10月31日,义乌市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载明,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2月8日20时40许,被告人王某阳至义乌市佛堂镇某村某号,从后门上二楼,以租房寻求房东电话号码为由,敲门询问独自在室内的女童,女童告知没有房东号码后随即关门。王某阳又敲门并要求女童打电话给其母亲询问房东号码。女童拨打母亲电话后再次明确告知没有房东号码后,随即关门。王某阳随后再次敲门,并不顾女童的阻拦,强行进入屋内查看。在女童谎称父母即将下班回家后,王某阳才离开房间,但仍在门外徘徊,直至女童的姐姐、姐夫接到父母电话赶到现场才离开。

同年12月18日左右的一天15时许,王某阳再次来到某室门口,敲门后无人应答,便径直推门进入房间,发现女童与父亲在房内,再次索要房东电话号码,女童父亲明确告知没有后,随即离开。

案发地的监控视频截图

12月20日16时48分许,王某阳来到佛堂镇该村南某号,先至三楼查看,后至二楼共用厕所查看,后趁厕所隔壁女租客、被害人陆某房门打开之际,未经同意强行进入屋内,用手掐陆某脖颈,意图不轨,因陆某称男友即将回来而离开。

当日20时许,王某阳再次来到某室门口,遇见返回家中的女童父亲,王某阳拎其手上的东西并进入某室闲聊,再次称要房东电话号码,女童父亲再次告知没有后才离开。

义乌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阳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女租客称被欺辱

“被男子掐脖推进房,威胁要钱要命还是要身”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显示,被害人、女租客陆某陈述称,2023年12月20日16时40分许,其从房间里面走出来上厕所,一个陌生男子突然冲出来,用手脚抵着房门后,用手掐住其脖子,往房间里面推,问其要钱要命还是要身,并威胁她。她称男友即将回来,该男子才离开,随后她联系男友报警。其男友也作证称,接到女友电话哭诉被陌生男子欺辱,他赶回租房发现,女友脖子上有伤口和红印。两人因害怕,之后数日均居住在外面酒店。

案发出租屋

家属不服判决

“没DNA鉴定,怎么能证明两人有肢体接触”

11月7日,王某阳的父亲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他们不接受这个判决。

“原告说我儿子是强奸、抢劫,现在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18个月,强奸抢劫证明不了,就能证明我儿子非法侵入住宅吗?”

王某阳的父亲解释称:“两个被害人中,有一个指控我儿子犯罪,另一个(佛堂镇某村某号独自在室内的女童)还不认为自己是被害人,也不承认自己是被害人,而且判决都是言词证据,没有客观证据。伤情鉴定证明,女租客连轻微伤都达不到,更没有我儿子的DNA鉴定,怎么能证明两个人有肢体接触?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我儿子犯罪,包括DNA鉴定、指纹等,甚至我儿子跟女租客有没有肢体接触都没有查明。”

王某阳的父亲表示:“我儿子对判决不服,因为没有直观证据,只有女方陈述与猜疑来定罪的。我们要上诉,希望法院能公平公正审理此案。”

辩护律师观点

伤情鉴定与指控不符,未提取到小伙客观证据

11月7日,辩护律师周兆成证实,他6日前往义乌看守所会见王某阳,王某阳已经通过看守所向金华市中院提起上诉。

周兆成认为,法院定罪的证据链并不完整,仅仅依靠被害人陈述这一孤证定罪值得商榷。一审法院没有考虑王某阳的无罪辩解,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比如DNA、指纹以及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验证的情况下,全案仅有女租客陆某的指控来认定王某阳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周兆成指出,伤情鉴定与指控不符。被害人指控王某阳掐其脖子,但伤情鉴定结果是陆某的伤情未达到轻微伤,也未能提取到王某阳的DNA、指纹或其他客观证据。被害人伤情连轻微伤都不够,与被害人指控完全不符。此外,没有DNA又如何证明双方存在肢体接触,王某阳“存在暴力”?

此外,被害人陈述均不一致,对于王某阳是如何实施犯罪,如何进入房间也描述不清,存在矛盾,甚至对王某阳如何施以暴力描述也出入较大,用哪只手掐她的陈述也相互矛盾。

周兆成认为,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还是应该充分考虑被害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也要排除被害人是否存在妄想症或者诬告、陷害等可能性。

被告人王某阳的无罪辩解被忽视。一审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时,未能充分考虑王某阳的合理解释与辩解。王某阳租房是否先打电话还是先找租户去询价这一辩解并不违背常理。甚至,对辩护律师提交的另一被害人不承认自己被害的证言也视而不见,的确令人遗憾。

周兆成表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未经住宅主人同意而强行进入或者拒不退出等情形。在本案中,要想指控王某阳构成犯罪,必须明确其进入房间的行为是属于“非法侵入”。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华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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