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争议之共保纠纷,共保业务理赔

保险争议之共保纠纷,共保业务理赔

保险争议之共保纠纷,  (一)区分共保和再保险  再保险,也叫分保,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均为危险分散原则的应用,均具有扩大风险分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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