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争议之共保纠纷,共保业务理赔 保险争议之共保纠纷, (一)区分共保和再保险 再保险,也叫分保,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均为危险分散原则的应用,均具有扩大风险分散范围 2025-04-10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