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与被征收有何区别
土地收储与土地征收这两个概念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土地收储,是指由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购买、回购、置换以及征用等多种途径获取土地资源,并在完成前期开发利用和储存之后,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来分配供地权,以此控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规模。反之,土地征收则是指国家依靠法定程序以及得到授权的行政权力,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供合理补偿的基础上,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性质的土地所有权的一种行为。
二、征收有什么好处
征用益处如下:
1.公平合理的补偿:对农民的原生活水平予以保护,确保未来生活无虞。
2.及时足额的补偿费用:依法及时且全额支付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费及各种财产补偿,同时为农民筹备社会保障。
3.改善居住环境:征用后,农民要住得更好,安置方案多样,如新宅基地建设、安置房或现金补偿等,保障农民住房权与房产利益。
4.社会保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如养老保险等,保障其社会福利。
三、征收与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过程中,土地补偿费用仍然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被划分为13个等级以及31个片区进行计算。
2、在这13个等级中,一级土地补偿费为每亩65600元人民币;而二级则是每亩63500元人民币,以此类推,直至第十三级土地补偿费每亩仅为40500元人民币。
3、关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则由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公布。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各地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人均收入的增长幅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每隔2到3年就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逐步提升征地补偿的整体水平。
4、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目前正在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已经超出了法定的年限,且该地区尚未及时进行调整的话,那么他们提交的征地方案将会面临不予通过的困境,无法实现用地申请的审查工作。
5、具体到各类价格补偿标准方面,它们将由各个区县级物价局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来制定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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