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不当得利案件的判断中,多数情况下需要依靠已有的合同具体文本去寻找相应证据。王海英律师表示,合同双方中加入第三方需要原当事人双方沟通协调才可以完成。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日,海阔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金尚置远经纪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海阔海公馆项目独家代理合同》,约定乙方全程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的坐落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黄金海岸三纬路南二经路东的海阔海公馆公寓项目的存量房源,销售底价为6层精装最低价34.5万元每套,19层精装最高价39.5万元每套,乙方有权以甲方要求销售底价为标准,参照甲方销售价格根据不同房源层高及位置制定销售价格,但须经甲方确认后执行;委托期限自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10月26日;销售合同价款超出双方商定底价5万元以内的溢价归乙方、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的溢价双方按5:5比例分配;双方项目负责人按期对当月销售结果进行确认,对认购量、签订合同量、销售额、回款额进行核对,双方签字确认,作为乙方完成销售任务的结算依据;甲方对与购房客户签订的《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享有起草、变更、终止决定权,负责审核、签署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销售合同;乙方对外以甲方名义开展销售工作,负责项目的市场调研、包装、推广与销售,负责制定阶段性的推广和营销方案,负责落实各项推广计划,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此外,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7年5月9日,李某向金尚置远经纪公司支付款项2万元,金尚置远经纪公司为其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款项性质为“团购优惠款”,并注明×房屋。金尚置远经纪公司提供了双方签署的《压房单》一份,载明李某于2017年5月9日认购海公馆723房屋,交纳定金1万元,最晚应于2017年8月7日前交齐剩余房款,否则房源打开出售,定金不予退还。对于该《压房单》,李某认为金尚置远经纪公司提交的系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李某主张其在交纳上述款项后,与开发商联系,开发商表示并未收到上述其所交纳的款项,故其认为金尚置远经纪公司违法收取上述款项,且不具备上述房屋的购买权处置权,故要求金尚置远经纪公司退还上述款项。
办案经过:
当案件移交到王海英律师处时,王海英律师很快从原告的情况中了解到了相关文件的具体情况,王海英认为关键问题是金尚置远经纪公司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应否返还李某为购买房屋支付的费用。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的情况下,王海英律师认为在此情况下布置证据链条,该案件的赔偿金额问题能够得到利好的结果。
判决结果:
该案件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时评:
本案件中的争议点在于金尚置远经纪公司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应否返还李某为购买房屋支付的费用。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金尚置远经纪公司代理海阔房地产公司出售涉案房屋,李某向金尚置远经纪公司支付款项2万元,认购海公馆×号房屋,金尚置远经纪公司为其出具收据,载明“海公馆团购优惠款”,同时签订压房单。此后海阔房地产公司亦出具证明认可金尚置远经纪公司收取的费用为购房款的一部分,并同意按照该房价继续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收取的相应款项转化为购房款的一部分。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李某与金尚置远公司已经就购买涉案房屋达成初步意向,李某交纳定金亦是根据双方合同内容予以履行,现李某又主张金尚置远经纪公司并未将收取的款项交付给海阔房地产公司,因而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相应款项,于法无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件思考:
对于不当得利案件的证据链逻辑问题,王海英律师在这里认为应该从合同文本等书面文件中寻找。只有当书面文本类证据确定了不当得利的构成,案件才能因“不当得利”问题而进行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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