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宅基地闲置多年就会被集体收回,那么有没有宅基地在使用期间被收回的情况呢?为更好的帮大家理解这个问题,本文通过一个最高人民法院收回宅基地的案例,给大家讲一讲什么情形属于“闲置”宅基地的情形。
2007年12月28日,鹤山市政府作出(2007)第1154号《用地批复书》,同意冯某使用位于沙坪镇××山村96.6平方米土地作住宅用地,并注明:本批复许可的用地必须在二年内使用;逾期不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本批复书自行失效。2008年3月13日,鹤山市政府给冯某核发集用(2008)第00019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197号土地使用证),该证记载的土地位置在沙坪镇××村民委员会××山村,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宅基地,使用权面积96.6平方米。
冯某取得197号土地使用证后,一直未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住宅,但地上有他人在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之前建设的砖墙和钢结构顶棚建筑物,2013年7月地上附属物被越塘合作社拆除。2013年5月8日,鹤山市政府根据沙坪街道办的请示,作出鹤府复(2013)43号《关于同意收回冯某等五宗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以下简称43号批复),主要内容:报来沙办报(2013)5号《关于要求收回冯汝江等5宗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注销冯汝江等五人五宗宅基地的登记;二、注销五宗宅基地由越塘合作社收回;三、有关手续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办理。
冯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欲撤销批复。经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广东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冯某均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审理后,驳回冯某的再审申请。
为何冯某三次庭审均败诉?原因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作为建设用地的宅基地,权利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造成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的,经村民会议讨论、半数以上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本案中,冯某2008年就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至2013年仍未按照批准的用途在涉案土地上建设住宅,土地闲置已经超过2年,符合收回土地的法定条件;而且越塘合作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收回冯某的宅基地。故最高院驳回了冯某的再审申请。
周律师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谓“闲置”是指“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也就是说,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仅要在两年内使用,还需要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比如批准用途是让你建住宅,你就不能建商铺,否则也属于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