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戴琴欣

电子商业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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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根据上交所4月1日披露,截至3月底,ST中装(002822)已有合计6474.06万元电子商业汇票逾期。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因虚增利润,ST中装还面临巨额亏损、拟被深圳证监局处罚以及投资者可能依法诉讼索赔的情形。

3月21日,ST中装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调查,2017年至2021年期间,公司通过将内部承包项目错误核算为自营项目,少计成本、虚增利润,金额分别达1833万元、1292万元、4399万元、1302万元及1610万元,导致2017-2021年公司年报存虚假记载,且相关数据被用于2019年、2020年及2021年的可转债及股份发行文件中,造成上述发行文件同样存虚假记载。

深圳证监局拟给予公司责令改正,并处850万元罚款,6名相关责任人拟被给予50万元至400万元不等的罚款。实控人之一的庄重、庄展诺同时还拟被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王添聿律师表示,根据相关规定,一旦“预罚单”落实,相关受损投资者可依法向ST中装索赔。目前来看,2018年4月16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间买入ST中装股票,且在2023年12月1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公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33)登记,律师将及时帮助适格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

此外,3月28日,ST中装还公告称,实控人之一的庄小红所持公司995万股将被司法拍卖,不过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与此同时,ST中装还在谋求重整,公司3月29日披露的最新进展显示,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关于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公司后续能否进入正式重整程序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值得关注的是,ST中装业绩仍在恶化,年报业绩预告显示,2024年归母净利润预亏13.6亿元至16.6亿元,扣非净利润预亏13.8亿元至16.8亿元,亏损程度较上年大幅扩大。

另外,4月2日,ST中装披露的《2025年第一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公告》显示:2025年第一季度,“中装转2”因转股减少3313.05万元,转股数量为643.91万股。截至2025年3月31日,“中装转2”剩余金额为10.51亿元。

记者 王君

电子商业汇票是什么

新一代票据签约:中信银行如何开电子商业汇票功能,新手必读,今天我们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下,中信银行新一代票据线上签约的操作方法。


中信银行如何开电子商业汇票功能


首先插上经办U盾,打开中信银行企业网银,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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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点击 网银管理员 - 产品维护 - 特色类产品签约 - 新一代电票,建议手动勾选需要开通的所有功能,继续勾选产品协议和业务流程,按提示填写完所有信息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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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等待中信银行审核,通过后就可以使用新一代票据系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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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是银行承兑吗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登记、转发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服务的综合性业务处理平台。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由一个核心功能模块即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两个辅助功能模块分别为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系统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

企业签发承兑汇票使用的是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这也是该系统的核心模块,可对商业汇票实行集中登记存储,并提供互联互通的流通转让平台,实现电子商业汇票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追索等业务流程的电子化。同时,与银行、财务公司行内系统及人民银行的现代化支付系统连接,可实现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融资交易和提示付款的即时转账结算,同步完成票据融资交易的交割,实现票款兑付。

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

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是系统参与者必须参加的模块,由开票行负责信息的维护,主要提供纸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质押解除、挂失止付等票据行为的查询服务,实现纸质商业汇票票面信息的集中登记存储。

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

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模块能够实现电子商业汇票和纸质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为银行、财务公司进行询价交易提供信息。

对企业来说,电子商业汇票不仅提供了纸质票据的所有功能,企业在使用电子商业汇票过程中能够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交易效率大大提高,提高了企业资金周转速度,畅通了企业的融资渠道,提升了企业的融资效率。

对商业银行来说,该系统实现了票据的跨地区实时流通使用,节省了纸质票据业务的人工成本,节约票据印制成本,降低票据保管成本,规避票据遗失风险,增强了业务的安全性,有效提高银行的金融服务效率。

电子商业汇票包括

来源:【闪电新闻】

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19日讯出票人青岛某公司向收款人江西某公司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85万余元。之后,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经连续背书转让,最后由山东某公司背书转让给广东某公司,广东某公司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广东某农村商业银行。汇票到期后,广东某农村商业银行提示付款被拒付。后广东某农村商业银行向广东某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获得清偿,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得以解押,广东某公司清偿当日即发起线上再追索,但未获清偿,遂诉至法院。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时效是多少?持票人丧失了对前手的再追索权利后,又该向谁行使追索权?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广东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出了法定的行权期限,丧失了对前手的再追索权利,其作为持票人仅有权向出票人、承兑人青岛某公司行使追索权。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日,出票人青岛某公司向收款人江西某公司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85万余元,到期日为2022年7月2日,承兑人为青岛某公司,承兑信息载明:“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021年7月13日至7月22日,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经连续背书转让,最后由山东某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广东某公司。2022年2月7日,广东某公司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广东某农村商业银行。汇票到期后,广东某农村商业银行提示付款被拒付。2022年7月11日,广东某农村商业银行向广东某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获得清偿,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解押。同日,广东某公司发起线上拒付追索,后未获清偿。

广东某公司提供其与山东某公司签订的《铝合金材料买卖合同》证明票据的取得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合同主要载明:山东某公司向广东某公司采购铝型材一批,暂定总吨位为300吨,合同期限为2021年3月13日至2022年3月12日,结算方式为月结,最高欠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合同落款处加盖广东某公司合同专用章、山东某公司公章。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某公司向江西某公司出具的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事项完备,背书连续,符合法律规定,票据有效。我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本案中,票据原持票人广东某农村商业银行在涉案票据被拒付后于2022年7月11日向广东某公司行使追索权。同日,广东某公司清偿债务后,已发起拒付追索,与持票人享有同等权利。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定,广东某公司应于案涉票据被拒付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权利,而广东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超出法定行权期限,故丧失了对前手的再追索权利,其作为持票人仅有权向出票人、承兑人青岛某公司行使追索权。综上,济南历下法院依法判决青岛某公司支付广东某公司票据款及利息、驳回广东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本案主审法官介绍,在票据法律纠纷审理中,票据法属于特别法,通常优于一般法民法典予以适用。票据法所规定的权利行使时效不同于诉讼时效,属于短期特殊时效,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期限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持票人应于该期限内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因票据权利的特殊性使得票据时效具有独立性,人民法院有权主动适用票据权利时效制度认定持票人是否丧失再追索权。

本案一审判决后,广东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闪电新闻记者 孔冠军 通讯员 周英龙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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