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蓝某(男)与张某(女)两人是大学期间相识相恋,张某是中文系的才女,在大四快要毕业时向杂志社投了一篇稿。大学毕业,两人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了杂志社的2万元稿酬。婚后的幸福生活让张某灵感不断,不久又创作了一部小说,出版后获得版税20万元,并与出版商签订定了再版合同约定预付版税15万元。由于张某一直专注于小说创作,没有经营夫妻感情,婚后不到两年双方就协议离婚,但对著作权所产生的利益性质的认定及分割问题,双方各执己见。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争议焦点:在著作权创作和收益阶段因发生在婚姻的不同阶段产生的不同利益该如何分配?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其中原、被告对著作权收益的20万平均分配。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原告投稿的作品产生于婚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其婚后获得的稿酬2万元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已取得版税20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再版合同中约定的预付版税15万元已经是确定的利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尚未取得故不做分割。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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