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谁能无病无灾?不可避免要跟医院打交道,如果病情严重,需要手术治疗,输血成为大手术不可避免情
况;
但是,面对输血的风险,您有没有考虑过?有那些风险?这些真的细思极恐!
案例概述
张先生因胆囊结石,入住某医院,因为病情比较严重需要手术治疗;
张先生手术前,医院告知可能存在感染风险,术后需要输血,家属对这些怎么会懂?只能按照医院要求在
《输血治疗知情通知书》签字同意;
术后张先生回到家中修养,但是越来越感觉身体不适、乏力、厌食;
三个月后,经过多次排查,被诊断为感染病毒性丙型肝炎;
张先生反思,自出院后一直在家中修养,并没有出过远门,最大的可能就是手术输血造成被感染;
张先生将医院及供血站起诉到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数十万元;
最终,经过张先生身心俱疲的维权,法院判定医院和供血站赔偿张先生2.5万元;(不努力可能连这个也没
有!)
(那么法院是如何进行裁判?为什么说对于输血来说细思极恐?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引经据典,旁征博
引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获取正确答案。)
侯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
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
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
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我国侵权责任法可以知道,在医疗行为当中,发生纠纷一般遵循以下原则处理:
医疗人员未尽到诊疗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应当赔偿;
医疗人员一般在只有在违反医疗行为规范准则进行诊疗行为的时候才能推定其有过错;
病人病情限于目前医疗科技水平难以做到完善诊治或预防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根据张某治疗胆囊结石的病例可以看出,张某当时身体状况符合输血要求,医院决定进行输血诊治并无过错;
供血站在庭审当中提交检测报告:即张先生所用血浆献血者检验材料,初检、复检HCV报告均提示为阴性!
血站的操作流程符合工作规范,并无过错;
本案其一,考虑到张某所用血浆已经灭失,无法再次做检测,不能确定张某所患病症系通过诊疗输血行为被
感染;其二,考虑到HCV病毒有“窗口期”,存在供血者提供血液尚未产生抗体,无法检测出病毒的风险;
故对张某过多的诉讼请求不宜支持;
但考虑到张某因病毒感染后遭受的精神、身体压力与痛苦,以及为此损伤所花费的高额医疗费,且考虑到该
病目前的不可彻底治愈性,法院酌定医院与供血站给予张某2.5万元补偿;
从以上法院审理思路和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可以想象如果不是张先生据理力争,也许法院不会判赔张先生一
分钱;
侯律解析
为何说对于输血行为,细思极恐?
发生纠纷不好举证:其一,一旦因为输血感染病毒,往往经过好久才能表现,这期间病人进行社会交往,一
旦主张是前期医疗行为导致感染,那么很难证明自身疾病不是在出院期间患得;其二,病人相对于医院属于
弱势群体,所有证据都在医疗机构或者血站保存,这些证据是否存在其它瑕疵,往往患者作为非专业人士、
作为非证据掌控者很难查明与控制;
“窗口期”谁也没法儿!如丙肝、艾滋病这些疾病的致病病毒都属于RNA病毒,非常异变,现在也是世界难
题并没有疫苗,更没有彻底治疗办法;他们最大的特点是有“窗口期”,在“窗口期”内,即使检测也无法
确定是否感染病毒,但关键是不能检测出来不代表没有传染性!这个是致命恐惧,也是导致该类病毒疾病蔓
延的关键原因之一。对于这种有窗口期且目前医疗水平奈之不能的疾病,医疗机构即使做的在完善也无济于
事,因此法院在划分责任时候也会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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