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赵诺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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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夫妻离婚补偿纠纷:双方协议离婚两年多后签署了《离婚补充协议》,商定李某支付王某补偿款共138万元,分期每月支付10000元,12年支付完毕。但过了两年半后,李某拒绝继续履行协议。王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协议有效,要求李某支付剩余补偿款。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6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李。2017年4月5日双方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二人约定小李归王某抚养,抚养期间李某承担抚养费,每月4000元。2019年7月31日,王某、李某达成《离婚补充协议》,因财产分配不公,李某支付王某补偿款138万元,每月支付10000元,分12年支付完毕。

李某按约定履行近两年半后,以再婚后另育有子女导致生活成本增加、签订协议时受到威胁为由,自2021年12月起拒绝支付剩余费用。王某认为李某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给付补偿款,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均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离婚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衡量这类协议是否公平,不能像对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标准。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签订协议时受到威胁,经查明李某的整体收入、生活水平较之协议订立时未发生任何变化。结合协议缔结的背景,双方缔结本意,并结合李某在合同订立后依约履行近两年半的实际情况、双方离婚时财产分配的具体状况,法院认定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最终法院对于王某要求李某给付2021年12月至2024年10月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编辑 甘浩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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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小花缘易断,离后一年争财缠。

花管薪资作家用,法院判驳事归安。

案件回顾

小明与小花曾系夫妻,婚姻仅维持了三年,两人便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本应天各一方、各自安好,而小明却在离婚一年后,一纸诉状将小花告上法庭,理由是要求重新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原来,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小明的工资卡一直由小花保管,而小花仅有部分低保收入,并无其他收入来源,小明希望小花能返还支取的部分工资款项。

庭审中,小花辩称,小明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其支取部分全部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并未据为己有,且离婚时,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的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为“无财产分割、无债务”,小明没有理由要求再次分割财产,小花不同意小明的诉讼请求。

最终,结合双方陈述及相应证据,法院认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已经实际用于双方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及购置房产等事宜,且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小明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工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置权利。如果夫妻双方不能白头偕老,那么一定要在离婚时针对夫妻共同财产一次性切割清楚,一旦同意了财产分割条款,签署了离婚协议书,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不能随便反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获得的以下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及其内容】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当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来源:法音吉语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书需要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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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订的财产协议的性质不同的话,结果差距巨大!

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就像法律界的“李逵”与“李鬼”,看似相似却暗藏玄机

如果被认定为离婚协议,双方离婚未成的,协议将被认定未生效!

具体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也就是说,费老大劲签好的离婚协议如果民政局没盖章,双方没领证,就是废纸一张!

而如果被认定为夫妻财产协议,则命运大不同

双方签字后即生效,一方不履行,对方可诉请法院依照协议分割财产!

具体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那么,两个协议最核心的区别是什么呢?

主要是看协议中是否有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分割条款,如:“男女方自愿离婚,就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达成如下协议”,还有诸如“如果男女方离婚的,财产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分割”

如果有类似条款,法院即认为是“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和债务处理协议”,如果离婚未成,则未生效,相当于白签了!

反之,即使协议名为离婚协议,但内容并未涉及离婚的,法院最后也可能认定为夫妻财产协议,最后仍然会按照该协议进行分割

典型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376号廖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双方在法院判决前,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了有关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但并未依此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因离婚后财产纠纷再次诉至法院,廖某某主张该《离婚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双方并未依照该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协议并未实际生效。

但法院审查后查明,该《离婚协议》虽然名为离婚协议,但协议中并未约定自愿离婚的内容,只是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和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因此,该协议实为夫妻财产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最终依照该协议进行了财产分割。

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公报案例2014年第12期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也明确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只字未提离婚,且明确“分居”“离异不离家”,因此其性质为夫妻财产协议而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而协议已经生效,最终判决依照协议内容进行了财产分割和继承安排。

夫妻财产协议更靠谱,更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因此,相对于离婚财产协议的不确定性

更靠谱的协议是夫妻财产协议

而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内容中,千万注意不要出现离婚为条件的分割条款

反过来说,如果是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分割协议

千万记住要将离婚为条件约定进协议

否则,最终被认定为夫妻财产协议,就没有后悔的机会了

还是建议涉及大额财产分割的,签订离婚协议或者夫妻财产协议一定要咨询专业家事律师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前妻以离婚协议中确定其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排除强制执行,并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请看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甲、乙离婚。2016年1月,乙下欠唐某60万元借款,并于2020年11月被法院判决偿还。判决生效后,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乙于2010年7月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A房产。2024年4月,甲以离婚时双方约定A房产归甲所有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A房产的查封。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驳回了甲的异议请求。甲不服,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判决

零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下欠唐某60万元借款,同时乙以个人名义购买A房产、还房贷,A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甲、乙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不能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唐某,且A房产未过户到甲名下,因此甲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阻却执行,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首先,离婚协议系夫妻内部约定,仅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分割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因此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其次,案外人应就离婚财产分割行为早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形成时间提供证据。本案中,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文书中涉及的债权债务形成时间早于债务人离婚财产分割时间,债务人在明知自身有大量债务未偿还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自愿将名下财产无偿赠与配偶一方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综上,法院最终认定案外人甲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来源: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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